浅议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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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郭长新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银川750002

摘要:本文对宁夏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工作,提出个人认识,通过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国家政策阐述,进一步分析了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必要性,从征地方式及补偿情况,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上,表述自己的观点。对公路建设征地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改进对策,希望对宁夏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征地;补偿;公路建设

近十多年来,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如此大规模建设高速公路,必然要使用大量的土地,征收土地的补偿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是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现在社会矛盾激化,政府由于资金及地方建设发展的需要,一直没有出台多层次的补偿文件,补偿费用满足不了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致使有些地方公路建设寸步难行,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我们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力争以最少的资源占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生态公路和景观公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宁夏的高速公路建设仍将处于增长的阶段。公路建设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路线设计时,要特别注意对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的影响。少占耕地、果园,多利用荒坡、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区交通、土地等有关部门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征地补偿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因此,国家进行非农建设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必须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在征地过程中,不仅要给予集体土地所有者补偿,还要安置在被征收土地上耕作的农业人口。也就是说,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是被征收土地权利的转移价格。我区从90年代初起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来,土地的增值效益非常明显,土地资产已实现资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需要我们在工作中逐步调整解决。

1、征地补偿存在差异性

目前全区各市县在高速公路征收集体土地时,主要采用政府统一征地和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协作征收两种方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上报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批准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各市、县政府再按项目分别以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近年来,全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人口增长较快等因素,一些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等新上项目的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和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增量的供应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在征收土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目前全区各地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较大,全区基本上是川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高于南部山区,地级市市辖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高于市、县。这也与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活水平以及土地类型、质量、人均耕地等密切相关。

2、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是按土地的原用途及农作物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而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目前全区基本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第56次常务会议规定的“川区水浇地要达到地块年标准产值的15倍以上;山区要达到10倍以上;同地同价,不得随意降低。”的补偿倍数计算土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补偿工作中的障碍

近年来,各市、县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用地需要,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落实不及时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1、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难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可耕种的土地资源少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部分农民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尤其是安置费用标准则受到有关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限制。目前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的,采用的是“适当补偿”原则,仅仅站在国家建设的角度,却较少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土地增值的部分。土地征收后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对增值部分的分配因素,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还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土地作为“第二财政”,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以赚取高额利润。面对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被征地农民与各级政府的矛盾冲突有激化的趋势。

2、集约、节约用地意识薄弱,土地使用效率不高

各地交通部门由于发展的需要,超前快速的扩大公路建设规模,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粗放、土地利用率低的现象。特别是有些项目绿地面积过大,投资强度低。急需对公路建设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引导。

三、对策与建议

为了妥善有效的解决以上提出的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

现行的征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进步的变革要求,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指导方针,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

一是建议抓住国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契机,尽快制订、修改法律、法规。二是完善征地程序。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建立完善征地听证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制订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办法。

2、及时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征地补偿应当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即按照被征土地所承载的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来确定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等费用都应作为征地补偿考虑的因素。针对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而且在制定标准时随意性较大,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最低保护价补偿制度,并且同时要求按征地面积数量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时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

3、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了更好的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实行农转非政策,全部纳入城市户籍管理,实行撤村建居,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安置办法。这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有关政策,使失地农民逐步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2)、在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方面,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或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实现稳定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推进劳务产业、促进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凡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单位,要建立创业基地或留出一定的经营场所,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被征地的特困城乡家庭的青年劳动力,要纳入就业培训援助对象,组织进行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向就业。

(3)、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方面,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障形式之外的养老保障制度,明确了政府、集体、个人、社会等多方筹资机制,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标准,在个人继续缴费标准上给被征地农民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了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养老保障制度,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并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等配套措施。

(4)、在资金管理方面,要求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体系,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在组织实施方面,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求各地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