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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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刘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下,我们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信息传播,网络的存在和迅速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有了自由表达的更大舞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与不相适应的网络监管及法律规制的滞后,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人们无后顾之忧的自由,使得网络名誉侵权变得越来越严重,网络暴力、网上恶搞,使得被侵权人的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人甚至因不堪重负而自杀,因此,分析网络侵权构成要件,通过加强立法监管,保障网络安全。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立法监管

前言

社交网络平台,一种时尚便捷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自诞生之日起便风靡全球,大受人们追捧。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使言论自由发挥到了极致,是公众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平台的发展,给名誉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平台侵犯名誉权现象层出不穷。社交网络平台只是一种形式新颖的公众交流平台,它并未被赋予特殊的“豁免权”。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一直以来都受到全社会各界的重视,我国针对名誉权的保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是否构成网络名誉权应当针对侵权人的行为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在具体司法实践和行为定性中我们要具体从该四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确有网络名誉侵权事实的存在。我们每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一旦被侵害,其产生的后果不可估量,除了会降低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的评价外,还会给被害人打来巨大的精神、财产压力,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被侵权人搜集证据进行举证,在大多数的涉及到侵权的案件中,我们大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尤其是在现有的环境下,诸多国家对网络名誉侵权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尺度,现在大多数采用的方法是推定损害存在,即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为第三人所知晓,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这一点法官则推定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名誉权归公民享有,社会大众对公民的综合评价受到法律保护,即公民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禁止任何人无视他人人格,采取侮辱性的方式进行恶意攻击,凡采取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视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联性,损害结果的出现的原因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即侵权人发表的侮辱性、诽谤性的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评价,并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造成精神和物质的严重损害。

最后,网络侵权者要有过错。在网络平台恶意抨击他人,诽谤他人,捏造绯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微信名誉侵权的特殊性

第一,网络社交平台诽谤他人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由于各种公司、团队、个人等多元化用户加入了社交网络平台的运营大军并结合公众平台信息连续传播、无限扩散的特征,较之传统媒介侵权纠纷,网络公众平台名誉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不同一般侵权的特殊性。

第二,网络平台名誉侵权的事实认定具有复杂性。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相比传统名誉侵权的侵权事实相对简单而言,网络环境下,不能只要信息带有侮辱内容就认定侵权成立。这是由网络的语言环境和传播习惯决定的,因此在审理时,判定网络社交平台名誉权,侵权主体的不同则判断依据亦不相同。

第三,网络社交平台名誉侵权的抗辩具有差异性。侵权行为法中的抗辩事由是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特定事由。社交平台名誉侵权行为作为一般名誉侵权中的特殊侵权形式,除了具有传统民法的一般事由之外,相比传统名誉侵权的抗辩而言,网络社交平台名誉侵权的抗辩因侵权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微信名誉侵权的立法建议及完善思路

目前,我国没有统-的法律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进行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分类。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法律予明确的分类,更好的认定网络侵权者的责任。

首先,建立社交平台服务商的审批制。到目前为止,对微博等网络服务商的准入制度,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专门机构。公安、电信、文化等多部门多各自为营,审批标准良莽不齐,因此,笔者认为,可建立专门的网络服务商资格审批机构,建立统一的标准,从源头上把关,对硬件设施达标方能申请予发放许可证,其次,建立长效的综合监管考评机制。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行为缺少系统有效的考评机制,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规范。因此,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考评标准,健全网站综合管理考评系统,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可参照互联网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一个类似的网络用户诚信信息馆,在该网站发布违规违法记录。最后,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行业自律。实行社交平台实名制,有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实名制的实行,使受害人很容易找到侵权主体。

结语

我们正处于一个网络信息传媒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些新的媒体的出现,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这个时代,方便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及时把握这种全新的方式,服务我们,否则滥用网络,任意发泄自己的不当言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第六期[J],《法商研究》2010

[2]杨立新.《简明侵权责任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刘坤(1990.08—),男,山东省临沂市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