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视域下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 2

从严治党视域下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雷冬海孙旭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高校领导在工作中出现了“懒政”现象,不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高校领导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鼓励勇于担当高校领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容错纠错机制的程序。

关键词:从严治党容错纠错高校程序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校党建课题“从严治党视域下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研究”(2017GXDJ-A011),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党的执政价值研究”(L16BDJ007),2017人文社科类其他省(厅)级部门项目“用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研究”(2017lnwwkt-zc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是关系到党领导下的全部领域,高校自然也不是法外之地。全面从严治党下,高校领导的工作处境有什么样的转变、容错纠错机制能够给高校领导提供什么样的政治氛围、高校领导如何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一机制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问题。

一、从严治党与高校领导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面对新时代大刀阔斧地提出了很多与当前实际相符合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无疑是其中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有可能实现,那么就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身要有自我净化能力,要有自我纯洁的能力。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打造一个自身过硬的党组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中国的政治变得清明了,人民对共产党的信心提升了,社会风气也越来越好转。但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有一些个别的领导干部开始出现了畏手畏脚的行为,这样不做事的懒政行为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代要求格格不入。这样的情况在高校中也有一定的苗头,有些高校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做工作畏手畏脚,心里头想的就是明哲保身那一套封建糟粕,严重缺乏进取心、上进心,工作停滞不前,一副悠哉散漫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把好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错”的边界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一时间中国大地各个领域风清气正,各种违法犯忌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少干事就少出错,这个判断是有一定道理和现实根基的。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时期,党员干部缺乏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若想实现显然是不可能的。高校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要得到根本的保证,容错纠错机制也就应运而生了。但是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误是有严格边界的,这里的错只能是在一定程度内的错。

首先,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是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而不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真理的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摸索,通过实践,再通过理性分析不断接近真理的过程。随着近些年世界和国情的翻天巨变,高校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其次,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而不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辩证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永恒的,新事物不断涌现,那么上级部门也同样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因此很多新事物的出现也是早于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在这样的局面下,领导干部是不是坐等上级部门发通知、发文件,是不是坐等政策是考验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勇于担当的重要标准。如果坐等上级部门的政策,很有可能就是错失良机。

最后,高校领导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是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而不是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实践认识论的原理告诉我们,认识的总过程是实践到认识,然后认识回到实践中,然后再实践再认识,以此往复以致无穷。全面从严治党下的高校领导难免受到冲击,不想干事,防止犯错的思想是有一定市场的。这个时候迫切需要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高校领导深化改革,只要是为了推动改革,主观上是好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能够经过及时补救的,都应当属于容错就纠错中错的范围。

三、科学合理设置容错纠错程序

认识到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容错纠错机制在高校中的作用,那么还要深入到实践中去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总认识。只有建立完备的科学的程序,才能够让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地实现对敢作敢为干部的保护作用。我们认为在高校中实行容错纠错机制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四个环节。

首先是申请环节。容错纠错机制针对的是高校领导干部在从事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的保护机制,那么当失误出现以后,相关的高校领导如果对之前的上级处理结果有不同认识,就要首先提出申请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的高校领导要一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述。一般要包括工作的背景、主观目的、具体实施路径、失误造成的损失程度、损失能否挽回及挽回的程度、是否出现了突发的不可控因素的扰乱、是否是假公济私、是否有违反明令禁止的法律法规行为等等。由于高校领导的自我申述是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第一关,是以后诸环节的基础,因此这个环节越详细、越真实、越客观越好。其次是核实环节。显而易见的是高校领导在个人申述环节完毕之后,因为是个人申述,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地加以核实。这里面特别要甄别清楚,这个失误到底是主观任性的还是一心为公的探索,这个工作中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程度,以及挽回纠错的可能限度。这个环节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再次是认定环节。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该事情认识准确、全面之后,要严格依据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予以客观的评判,一定要充分地考虑这个失误的性质、范围,优先考虑对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高校领导做主,积极地保护高校领导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但是,如果查明确实是主观任性、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也一定做到不包庇、不护短,达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效果。最后是反馈环节。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对高校领导的工作失误认定完成之后,还需要及时地向当事人通报,询问对过程、结果是否存有异议,给予高料领导充分地身边机会,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5

作者简介:雷冬海,女,副教授,法学硕士,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

孙旭武,男,副教授,哲学博士,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