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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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李成金

李成金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5.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摘要:新会计准则亮点纷呈,但借新准则“美化”会计指标问题很严重,误解投资人,而且陆续出台补充规定与原准则有矛盾,造成准则实施差异很大,为增强会计信息实用性和准则严肃性,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价值作用。

关键词:新准则会计处理误区改进建议

2006年我国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如对子公司投资改为成本法核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子公司也要纳入合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既体现了相关性要求;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政府补助应分类进行确认和国有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披露进行了特别处理等也兼顾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改革背景是要与国际趋同,还有许多方面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缺乏谨慎性考虑。而且,在新会计准则发布后,除了财政部正式出版的会计准则指南和讲解之外,又相继出台很多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与准则之间存有矛盾,严重削弱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如何进一步完善准则,强化准则执行,防范会计操纵,让投资者清楚明了读懂会计信息,提升会计使用价值,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将一些重要会计事项如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于利润项下

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已显示,新会计准则关于非经常性损益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规定成为“ST”类公司“大救星”,而且,如果深入对上市公司2007年报进行分析,非“ST”类公司也不排除因各种目的同样制造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非经常性损益概念在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包括指南和解释等都没有提到,只是中国证监会在规定上市公司计算每股收益时,为了让投资者能够更清晰看到企业经营利润状况,才提出非经常性损益概念并列举出具体项目,并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用利润表上净利润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实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形成利润会越来越多,建议财政单独出台非经常性损益准则,并将非经常性损益直接列示于利润总额下方,以明确告诫决策人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比重,以便于投资人做出正确判断。

二、统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新会计准则规定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说是“威逼”那些只追求利润指标的企业开始重视现金流建设,非常有实际意义,但是因还保留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权益法计量情况,无疑就为企业操纵会计指标留有空间。因此,不管是何种投资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方面可以防范会计指标被操控,另一方面也可防范母公司没有现金流却给投资者分红,最终掏空母公司问题。三、规范资本公积使用范围,并将虚拟资本公积单独列示

新会计准则在缩减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同时增加了其核算范围。目前有8个方面会计事项要确认为资本公积处理,由此,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已显示资本公积项目有较大变化,有些公司资本公积因核算项目变化很大,导致资本公积项目巨额增加。由于新会计准则没有对资本公积用途进行具体规定,公司法也只是规定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除此之外,其他法规与制度均没有涉及,有些上市公司拟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利润分配。如“西水股份”持有兴业银行7620.27万股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2007年末收盘价51.86元大于每股账面价值2.14元差额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322047.05万元增加为资本公积。2008年3月“西水股份”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进行分配并进行了公告,由此引起激烈争论,之后“西水股份”股东大会迫于舆论又特别公告:资本公积转作股本将剔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部分。事实也是如此,目前随着股市整体缩水,“西水股份”股价已大幅下跌。但“西水股份”以资本公积进行利润分配并不违法,却很不合理。对此,财政部应考虑是否像原《企业会计制度》一样针对资本公积类别对不同事项进行用途限制,避免发生类似情况,扰乱证券市场。

四、合并报表应按照投资比例切割应属于自己的每项份额

新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方面进行了很多改革,如合并报表的范围变化使那些亏损公司成了“瓮中之鳖”,以更全面反映企业整体状况,但合并报表仍容易使人误解。因除了股东权益、利润两个指标由于列示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可以知道合并方拥有份额之外,合并报表上其他所有项目金额其实都包含其他股东应享有份额,这样可能因子公司会计指标极好或者极坏而影响整体情况。如“ST”安彩经营性现金流量实际是负数,现金流吃紧。但因其有一个子公司设立后一直没有开发建设与运营,原投资各方投入的货币资金即构成了“ST”安彩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重要部分,会计报表使用者会误认为“ST”安彩尽管生产经营很困难,货币资金还很充足。因此,财政部能否考虑合并报表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所有合并项目进行切分,合并方只合并归属于自己应有份额,以使合并报表能真实反映合并方实际应享有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情况。

五、调整统一准则及其指南、解释、意见等不一致方面

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继出台,但因为此次会计准则改革力度大、时间紧,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对准则进一步解释或者予以补充规定,另外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也颁布了很多补充规定,这些规定与准则及其解释和指南有不一致方面,有损准则严肃性,也为准则操纵埋下伏笔。如新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期股权如何进行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了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却没有同时规定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导致因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不同,其计量结果差异很大。如“南京高科”对持有南京银行股权以2007年12月31日收盘价计量,产生高达37多亿元股权溢价直接增加资本公积,由此南京高科所有者权益大增。而“兰生股份”对持有的限售期股权按照证监字[2007]21号《关于证券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估值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不大,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不大,而“南京高科”如果以同样方法计量上述股权溢价最多也只有5亿元而不是高达37亿元。因此,财政部应尽快将各种补充规定包括证监会出台有关规定归类整理,统一再出版新会计准则指南或者解释,减少会计操纵空间,提高会计准则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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