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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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

杨莎

杨莎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4-154-02

摘要:健全监督体系,治理腐败问题,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成为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本文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为切入点,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行政监督三个方面对于治理我国日趋严重的腐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反腐败

前言:腐败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无论是哪一种社会性质的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反腐败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引起各国政府和政治家、法学家、犯罪学家的普遍关注。

一、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对于反腐败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为建立廉洁高效的公务机关创造了条件。

建立廉洁高效的公务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公务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公务机关自身建设的目标。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廉洁自律、勤政高效的。但确有一些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实践证明,这些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廉政监督机制乏力,对公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强有力的廉洁从政的监督。不廉洁就谈不上效率,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机关的廉政作风建议,而且也将促进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1]。

(二)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监督初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性选择。

这是由监督作为一种机制既注重全过程监督更注重事前监督的功能所决定的。这几年,绷门针对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反腐败斗争形势始终比较严峻的现实,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其主要治理措施是,一靠思想教育,想要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自己约束自己不搞腐败。二是靠事后监督即查处违纪案件,执行纪律,想要通过对违纪者的处分,达到以做效尤的目的。但几年来,思想教育工作没有间断过,查处违纪案件的工作也没有停息过,可是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更谈不上根治。实践证明,单纯的思想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干部和党员的思想觉悟也不是仅仅通过教育都可以提高的;查处违纪案件虽然是端正党风的必要手段,但也不是根本性的手段[2]。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人民民主政权,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有一定的途径、一定的形式来体现和实现。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切实的体现和实现。一是建立完善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可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公仆”的监察、督促和制约由可能变成可行,由可行变成现实。二是建立完善的反腐败监督机制,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和空间,大大提升了直接民主的成份,人民民主的政权性质得到了更广泛、更现实的印证。

二、反腐败监督机制的缺欠及成因分析

(一)党外监督的机制缺欠及成因分析。

1.监督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确。地方反腐败监督机制体系

是由不同政治监督主体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政治监督的对象受到多重监督。由于不同政治监督主体拥有的监督权限不同,其职责必然有所区别,工作内容应该有所偏重。但是,我国监督体系对每一监督主体和职责范围缺乏系统

的界定,彼此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每一个监督机构都希望抓大案要案,通过办大案要案体现工作业绩。

2.反腐败监督主体各要素相互配合不够,体制不顺。反腐败监督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其内在的联系,各种监督是互相影响的。然而,目前我国各个监督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体系,立法监督属于人大,司法监督属于法院、检察院,行

政监察属于政府,纪律监督属于党的纪委。由于政治监督体系在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机构凝聚在一起,各个监督主体的分工协调、各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就没有体制上的保障。

3.监督主体各要素不尽到位,机制运行受到牵制,功能作用不能或没能有效发挥。如新闻媒体,本来在反腐败中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应该是最有力的监督工具。不少人“不怕上告,只怕见报”,可见媒体的威力。但长期以来报喜不报忧的宣传模式,使得批评报道始终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现在专门的报纸、电视要进行批评监督很不容易,往往要经过某一级批准。这样做的后果是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对腐败现象网开一面,是与发展人民民主背道而驰的。[4]

(二)党内监督的机制缺欠及成因分析。

1.监督的有效性要求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地方纪委实际隶属关系上的非独立性的矛盾。上级纪委可以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的权力也近于虚设。非但如此,这种完全非独立性的体制,纪委受制于地方所属,却客观上放纵了甚至保护了消极和腐败,反腐败上的消极清绪、惩处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根源就在于此。特别是一旦这个地方的主要领导本身就是个腐败分子或者这个地方的领导班子腐败分子成窝成窜,那么这种体制就极易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逃避乡引津和法律追究的一堵天然屏障。

2.监督的有效性要求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并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和不少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甚至拒绝监督的矛盾。不少党委在会议上、文件上也大讲纪律监督和重要性,在选任纪委书记的时候,却想方设法选用那种听话的,不会“惹事生非”,不会向上级反映清况的人。

3.监督的有效性要求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相互协调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升降任免与监督检查相脱节的矛盾。党的组织部门通过行政任免权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纪检部门通过行使党纪检查监督权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两种监督力量应是相辅相成的,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缺乏联系和协调。经常出现“纪检部门检查,组织部门提拔”的不正常现象,抵消了监督效果。[5]

(三)监督机制的保障缺欠——监督法律滞后。

如果说监督主体、要素结构、运行方式以及体制等缺欠,是反腐败监督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那么,机制的法律保障问题就既是自身的问题,也是机制的外部环境问题。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法律和制度的作用时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反腐败监督机制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和保障,要素功能就难以发挥作用,机制运行就会发生障碍,没有法律保障的监督机制就不能说是一个健全完善的机制,所以说反腐败监督上存在的缺欠,既是一种机制上的缺欠,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缺欠。我国现行的地方反腐败监督机制就存在着这样的保障缺欠。

三、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监督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

1.深化对党内监督的理解。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加强党内监督一方面能有效地防止腐败,净化党的队伍,增强党的战斗力和感召力;另一方面能使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先进政党。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是一个巨大威胁。虽然,我们己经取得了反腐败工作的阶段性胜利,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只有加强党内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引向深入,才能保证我们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才能保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经得起各种风险和困难的考验,坚强有力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1.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对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权力的获得进行监督,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的首要环节,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基础的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程序。加强和完善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必要前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引入竞选机制。“没有竞争的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在选举制度中否定竞选就如同在市场经济中否定竞争一样,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因而,要在法律上和现实中保证选民可以用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候选人,如允许候选人以见面、演讲、座谈、甚至辩论的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主张,让选民更多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择优选举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这样既保证了选出的人大代表的实力和代表性,也调动了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便于选举者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

2.保障选民行使好罢免权。

罢免权是指选民、原选举单位依据法律的程序,撤销人民代表的权利,是一种监督制裁权,是防止违法违纪和权力滥用

的一种最有效方式汇6]s,它的存在和运用能够更好地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其选出的人民

代表的罢免权,体现了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3.完善人大监督法律法规。

法律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对保证权力监督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对权力主体来说,只有在法律、为单位查找资料,组织活动并以各种多媒体手段向其他同学进行展示与教育。

法规和制度范围内行使权力,依法用权,才能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防止权力腐败;对于监督主体来说,只有依法监督,才能树立监督的权威,保证监督的准确性,以提高监督效力。因而,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法律法规,使之明确化、具体化,并完善相关程序法,逐步实现权力的授予、变更、收回都由法律规定,以法律来规范和限定权力的设置和运行;另一方面,我们要着力加强执法工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分子,一定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法律、法规制度的坚决贯彻、执行,强化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三)完善群众监督。

1.正确认识群众监督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逐步建成了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全面、系统、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但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是哪种类型、哪种层次的监督,都是以群众监督为基础的,因为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和力量源。

2.强化群众监督意识。

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包括强化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被监督者诚恳接受监督的意识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使其克服依附心理、畏惧心理、从众心理,意识到监督是自己应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其监督的积极性和实效性,鼓励其积极、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并教育其在民主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加强对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群众监督的本质、作用和意义,牢记自己是社会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监督、敢于监督的有利条件,支持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同时,变被动为主动,自觉、虚心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参考文献

【1】章义,李胜检,《北欧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理人,2006

【2】战晓华,《试析行政腐败的预防与治理》,理论界,2008(10)

【3】古晓生,《强化权力监督.筑牢机制防线》,珠江水运,2009(10)

【4】王春林,徐志宁《深化国家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

【5】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