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欧洲文物修复理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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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欧洲文物修复理论

戚军超兰恩强

戚军超兰恩强

(河南博物院,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G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104-02

2010年11月笔者曾随河南文物局组织的培训团组赴意大利首都的罗马第二大学(UniversityofRome“TorVergate”)进行了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培训学习。

在此期间,意大利文物修复理论方面的专家毛里娜丽(Dr.VicenzaMolinari)教授以《修复原理和原则》为题,简要系统地介绍了欧洲文物修复理论和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通过学习,笔者对欧洲的文物修复理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文对其理论发展历程进行整理和总结,以其为中国自己的文物修复理论形成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欧洲文物修复理论的起源及其发展演变

在古代欧洲,希腊人和罗马人已经十分注重对艺术品进行保护,以保证长时间的流传。在西方近古时代和中世纪早期,罗马帝国的残余古迹被用来建造新的朝拜场所。在西方,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通过对已经成为收藏和研究对象的古董的历史价值的认识,开始了一轮有关文物修复自古代到现代的历史演变进程。

17世纪,在恢复初始状态的修复理念指导下,修复者掩饰时间留下的痕迹使古典雕刻达到一如初始状态的完美。18世纪,人们越来越重视艺术品的真实性,渐渐地专业修复师与艺术家分离开来。威尼斯的PietroEdwards(公元1744—1821年)是这个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人物,他发现了预防的重要性及环境与病害之间的关系,而且1819年撰写了第一本修复学校规划书。1866年,GiovanniSeccoSuardo(公元1798—1873年)出版了《绘画艺术品修复手册》,这是第一本体现现代修复方法的指导书籍[1]。

文物修复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形成过程,欧洲国家的状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它真正开始大约在19世纪中后叶,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其理论方法实践走向成熟。欧洲文物修复在实践过程形成了三大主要理论流派:法国派、英国派和意大利派。法国派和英国派形成于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前半叶形成了意大利派。

法国派也称风格学派,以凡•杜克(Viollet-le-duc,1814—1879年)这位哥特式建筑专家为代表,他提出了全面修复理论。其修复观念则为,建筑的修复是一种风格的修复,而风格自有它的原初性和整一性。凡•杜克认为,修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恢复建筑原有风格的纯一性,为此必须去掉所有后来附加的东西;他甚至还认为:即使原来没有的东西,也可以根据修复师的理念给建筑加上。

凡•杜克所坚持的风格的纯正性和完美性充分反映了19世纪工业化浪潮和现代主义初期的修复思想。这种思想我们可以概括为“修旧如初”,只不过在这里,“初”不仅仅是“最初”,而且应该包括“理想”的意思在内。作为现代主义的先驱,凡•杜克对现代建筑和现代修复都有很大的影响。

英国流派也称历史浪漫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拉斯金(JohnRuskin,1819—1900年)是最小介入原则的首创者。“保护”旨在保留所有时代的痕迹,而“修复”(尤其是法国派的修复)则力图取消各个时代的痕迹,代之以修复师的一己陋见。他认为这种修复是对于一个建筑最彻底的破坏。他的正面主张就是保持原状,尽量延长古建筑的寿命,而且他反对使用现代技术去修复古建筑。他的这种修复观可以概括为“修旧如现(现状)”。

第三个学派是奠定了现代国际学术界主流修复理论之基础的意大利派。意大利派的理论形成历经古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众多实践,直至19世纪上半期文物修复的概念才出现,其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卡米罗•博依多(CamilloBoito,1836—1914年),他反对为所谓风格的纯正而取消建筑中的历史添加物,提倡原作与新修部分材料的可识别性原则。他还要求在新修部分上面铭刻实施修复的时间以示与原作区别;就连似乎无关紧要的装饰部分,新修复部分也应该较之原作趋向于简化。另一位意大利人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1873—1947年)接过了博依多的衣钵,在1931年起草通过了一个意大利本国的《修复宪章》,其中第五条谴责了对后世添加物加以破坏的行径。同年,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开会,通过了《雅典宪章》,也把这一点给加了进去。事实上,《雅典宪章》直接脱胎于意大利《修复宪章》,因而间接受到了博依多观念的影响。而意大利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布兰迪(CesareBrandi,1906—1988年)的修复理论(它的定义和理论原则如下:修复是在充分尊重文物的历史性、真实性和美学性的同时,多学科共同参与,对文物进行处理的重要行为。三个主要修复原则是可逆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和最小干预性原则。)深刻影响了1964年国际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会议(ICOM)通过的《威尼斯宪章》进而奠定了目前国际上主流修复理论的基本原则[2,3]。

二、欧洲三大理论流派各有优缺点,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法国派的优点在于要求古建筑的修复工作在外在和结构上都要符合原有的风格,要求文物建筑修复后的再利用以及修复建立在科学之上,提倡全面修复的观点。缺点在于没有认识到建筑文物的综合价值,即它们在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情感、功能各方面的价值,仅以建筑师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出现两个失误:第一,把少量建筑杰作看为文物建筑,其它重要价值的建筑物未能得到保护;第二,片面强调风格统一的重要性,忽略建筑所携带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信息的保护。

英国派的优点在于提出最小介入原则。缺点在于:首先浪漫主义思绪笼罩,采用一种“做废墟”的办法。其次极端反对一切修缮和修复,反对一切为延长文物寿命所必需的改动。最后在文物概念上仅局限于“具有历史意义或与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上,另一部分文物未被纳入。

意大利派汲取了法国派和英国派的合理因素即优点,摒弃其缺点,它的形成时间更长,形成时间在法国派和英国派之后,理论上更加周到严谨成熟,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主流文物修复思想。

三大流派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基本上同一时期形成法国派和英国派,两者的修复理念差别很大,相互之间激烈对立,互相反对对方的修复理念和实践,但同时也在对立中不断向前发展。后来意大利的文物修复理论者在众多修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认识到两大流派各自的优缺点,形成自己的理论,最终由布兰迪归纳总结撰写《文物修复理论》一书,它标志着意大利派的形成,它充分吸收了法国派和英国派的合理理念、补充其不足之处。现在已成为国际上主流文物修复思想,反过来又影响法国派和英国派的理论。

三、欧洲文物修复理论对中国文物修复理论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的文物修复理论还没有形成但正在形成,在此过程已经吸收欧洲文物修复理论的一些先进理念。

比如说欧洲文物修复理论特别是意大利的修复理念非常注重修复工作中的科学性,认为修复学是多学科综合作用的科学。因此在修复的过程中要求首先对文物的材料构成、理化性质、劣变原因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作科学的定量定性检测分析,对症下药,以制定合理的保护计划。它要求修复前方案制定前对文物的进行必要检测和科学的病害分析,修复中记录,修复后写出报告。它还注重对文物的材质、性状、损坏的状况、修复的程序以及修复所用的材料等要求作详细的档案记录,包括文字资料、图表、照片等,以保留真实的历史信息,便于今后的日常维护或进一步修复,给以后的保护研究提供完备的资料[4]。

现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一些不同质地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和规范。一般一种质地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包括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病害与图示和保护修复编写方案(保护修复前报批的方案中涉及病害图的绘制、必要的分析检测等)三部分就是对于欧洲文物修复理念中这种思想的学习。

再比如国内文物保护全行业对于文物预防性理念的认同,特别是一些省级以上的博物馆履行并实践于此。对于传统修复理念中的“浑然一体,补处莫分”的效果的修复理念,国内也在改变,逐步接受欧洲的可辨识性修复理念,不再追求“天衣无缝”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的文物修复理论基础研究不够完善,传统的修复观念中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在吸收、借鉴传统的修复技术的同时,对文物材料定性定量的检测分析及相关环境的研究工作还有待更深入广泛地开展。欧洲文物修复理念涉及各个方面的详尽细致的保护原则值得我们修复理论进行更多的学习和借鉴。

欧洲文物修复理念的传入并不是和传统修复理念的对抗,更多的是对传统修复技术改进和完善提高。借鉴欧洲文物修复理念中西结合寻找出有利于中国文物特点的修复方法,使中国传统修复更快形成自己合适的修复理念。

参考文献:

[1]马里奥•米凯利,詹长法.序言.文物保护和修复的问题卷3.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2]李军.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理论模式的比较研究.《文艺研究》2006年2期第102~117页.

[3]岳永强.西方文物修复理论的起源、发展与现代修复理论.文物保护和修复的问题卷3.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4]毛里娜丽(Dr.VicenzaMolinari).《修复原理和原则》的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