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口价格核算方法的再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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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口价格核算方法的再研究

邵作仁

邵作仁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报价是货物出口贸易中必须遇到的一个环节,外贸从业者如何通过综合考虑人民币汇率、出口退税率、各种费用和预期利润率等变量,将商品的本币价格快速而准确换算成外币价格?本文在综述了国内学者和业界有关出口报价文献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多个费用变量纳入预期利润的设想,并成为汇率、出口退税率、商品价格后的第四个变量,使得出口报价变得更加快捷和方便。

一、有关出口报价文献综述

纵观相关文献,国内学者和业界对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报价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胡俊文(2005)认为出口业务涉及了买卖、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和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将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多达10多项,例如包装费、仓储费、国内运费、港区港杂费、认证费、商检费、税、利息、业务费用(经营管理费)、银行手续费、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这些费用应该纳入出口总成本之中,并以此推出了计算公式:

出口报价=[(总成本+各项费用之和)/(1-各项费率-预期利润)]&pide;计价货币汇率

对于出口费用的组成,李然(2005)分析了各种出口费用组成及性质后,将这些费用归纳为三大块:出口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并认为企业必须将上述费用分摊到每个出口商品中,针对有时难以准确事先估算相应的费用,指出可以采用“直接认定法”和“比例分摊法”合理地分摊相应费用。

黄伟如(2005)在研究了当时已有的出口价格计算方法后,认为存在几个问题①出口总成本不够直观;②未考虑出口退税因素;③未建立出口商品盈亏率和换汇成本之间的关系;④各企业费用水平不同,不能如实反映盈亏状况,于是提出了“换汇比”理念,并推导出毛利润率与换汇比之间的函数关系:

换汇比=外汇牌价/[1+毛利润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利用该公式,黄伟如计算出当美元:人民币=1:8.26、退税率为13%、增值税率17%情况下的不同毛利润率(0%、5%、10%、15%和20%)所对应的换汇比(9.29、8.8、8.35、7.95和7.59)。

之后,王秋红(2006)专门刊文介绍CIF贸易术语项下的出口价格核算过程,并提醒外贸从业者报价时应该注意利润、运费和保险加成率,此外,针对出口贸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情况,蒋勇(2008)认为出口报价应该有所不同。谢崇誉(2008)则从外贸企业工作实际出发,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例,总结并提出了汇率、出口退税率、利息、成本及各种费用项下的出口价格报价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二种付款情况下的报价方法:

FOB价=[含税价(1-退税率)/(1+增值税率)+其他费用]&pide;即期现汇买入价

FOB价=[含税价(1-退税率)/(1+增值税率)+其他费用]&pide;远期外汇买入价

从其推导公式看,引入即期和远期付款情况的报价方法更加贴近外贸企业,更具有实际意义。然而,李雁玲等人(2010)仔细研究了上述二种出口报价公式后,刊文指出了其中的错误,还认为应该考虑利润这一不可忽略的因素,因此该文认为出口报价公式应该是:

FOB价={出口商品的采购价×[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各种国内费用+利润}&pide;即期外汇买入价

FOB价={出口商品的采购价×[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各种国内费用+利润}&pide;远期外汇买入价

纵观上述各位专家和学者围绕出口报价所展开的探讨,趋向一致的观点是:出口价格中应该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利润率、汇率和出口退税率,计算公式虽各有千秋,但计算原理大同小异。

二、问题的提出

(一)出口价格中的变量多而杂

正如胡俊文所指出的那样,商品收购价格、出口退税率、汇率、仓储费、国内运费、港区港杂费、认证费、商检费、业务费用、银行利息等都是影响出口价格的主要因素。那么,一旦出现隐含在一笔出口业务中的其他费用呢?轻者利润减少,重者出现亏损。如果全部罗列费用因素,并将其一一列入出口价格中,或许理论上是可行,但在实际业务中是难以操作的,因为其中某些费用不仅难以预料且缺乏明确数值。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打包”并入利润之中,如此一来,出口价格的变量缩减为四个:商品收购价格、利润、退税率和汇率。

(二)传统的出口价格计算是一个“决算”而非“预算”

从提高外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出发,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将外贸企业的“出口成本核算”与“出口盈亏额”作为考核业务员外贸业务能力、反映出口商品盈亏情况的重要指标,并列出某笔出口业务的出口换汇成本(换汇率):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的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人民币总成本)]×100%

很明显,上述计算公式是针对外贸业务过程中事后对某一笔业务的考核,通过这种“决算”来判断该笔业务“盈”或“亏”。这种业务考核指标,旨在引导从业者树立成本核算理念,改变当时吃“大锅饭”局面,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出口报价是一种事先的行为,是“预算”而不是“决算”。

三、推荐一种便捷的计算方法

在人民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情况下,外贸业务员如何根据赢利目标、人民币汇率、出口退税率和费用等变量来换算出口价格呢?笔者根据十余年从业经验,将影响价格中某些费用变量归入预期利润(率)之中,快速准确核算出口价格,弥补传统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的不足。

按现行国家税务局规定,大部分商品增值税率为17%,就外贸流通企业而言,一旦知道该商品出口退税率、汇率和收购商品价格基础上,可以将该商品的本币价格折算成外币价格。

(一)寻找出本币与外币的折算点

这是外贸从业者的出口报价“基点”,即“出口盈亏点”。基于此“基点”,再结合本公司的盈利目标,迅速核定商品的出口价格。其中,寻找“折算率”的基本出发点是:

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商品的购入总成本(含税)(1)

(1)式中的“出口商品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二部分:出口退税收入和国外货款结汇收入。出口退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出口退税收入=[商品的购入成本(含税)/(1+增值税率×该商品出口退税率(2)

国外货款结汇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国外货款结汇收入=外汇收入总额×商业银行现汇买入价(3)

外汇收入总额=商品的购入成本(含税)/换汇折算率(4)

将(4)式代入(3)式,得:

国外货款结汇收入=商品的购入成本(含税)/换汇折算率×商业银行现汇买入价(5)

再将(5)和(2)式代入(1)式,得:

商品的购入总成本(含税)=(商品的购入成本(含税)/换汇折算率×商业银行现汇买入价)+[商品的购入成本(含税)/(1+增值税率)]×商品出口退税率(6)

为推导方便,设商品的增值税率为B,商品出口退税率为Y,每一美元商业银行外汇买入价(即当日汇率)为A,折算点为X,将以上字母代入(6)式,整理后得:1/X×A+1/1+B×Y=1(6)

将增值税率1加增值税率17%代入(6)式,整理后得:

X=当日某商业银行外汇买入价×1.17/(1.17-某商品退税率)(7)

此时的换汇折算率X,就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出口盈亏点”,其意义是:换回1美元需要支付最低单位数值的人民币,也就是说,某商品“不亏不盈”时的出口换汇率。

如果结合外贸公司的利润目标要求,则可以再进行恰当变形,得出不同利润要求的“折算率”:

如外贸公司要求按每一美元上缴一定数值的人民币利润,则得出含有具体利润额的“折算率”X1和报价公式:

X=(当日某商业银行外汇买入价-利润额)/(1.17-某商品退税率)(8)

若外贸公司要求按出口销售额上缴一定比例的利润,则得出含有公司具体利润率的报价公式:

FOB对外报价=工厂收购价/X1(9)

(二)“折算率”的应用

外贸业务员只要能够充分理解上述公式的推导过程,便可以灵活应用以上(7)式,快速计算出“不亏不盈”的“折算率”,并在此基础上加一定幅度的百分比利润率就可以得到预期的出口交易价格,这便是(9)或(10)式,现以下范例说明了“折算率”的应用。

例1:从事电动工具的浙江温州某进出口公司小李接到客户关于DC-12电动马达的询价,该电动马达工厂的出厂含税价是¥140/台,已知当时该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1%,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7:1,如果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小李应该报FOB上海“保本价”多少美元/台(保留二位小数)

解:运用(7)式:

X=[(7-1)×1.17]/(1.17-11%)=7.73

FOB(保本价)=工厂收购价/折算率=140/7.73=18.11(美元/台)

例2:在例1基础上,公司要求每位业务员按1USD上缴公司利润为1元人民币,如果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小李应该报FOB上海多少美元/台(保留二位小数)

解:运用(8)、(9)式:

X=[(7-1)×1.17]/(1.17-11%)=6.62

FOB(天律)=140/6.62=21.15(USD/台)

例3:在例1基础上,公司要求每位业务员按销售额的10%利润率考核,如果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小李应该报FOB上海多少美元/台(保留二位小数)

解:运用(10)式:

X=[(7×1.17)/(1.17-11%)]=7.73

FOB(天律)=17.51(USD/台)(保本价)

FOB(保本价)=工厂收购价/折算率=140/7.73=18.11(美元/台)

四、应用“折算率”的几点说明

1.公式中是将各种交易费用纳入“利润”之中。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有交易费用产生,在国内段“看得见的费用”主要有:报关费、检验费、仓储费、码头搬运作业费、认证费、银行费用、快件邮寄费、内陆运输费等,这些费用并不是在每次交易中都会产生,具有“不稳定性”,如果采用“费用逐笔核算法”计入总成本,就会产生“滞后”性。因此,只能“事先”估算或干脆将这些费用统一纳入利润中一并考虑。

2.公式中仅为FOB出口净价。上述公式所涉及仅为FOB出口净价,未包括佣金和折扣,因此,在实际成交价格中必须考虑中间商所要求的这些因素,统盘考虑并纳入成本核算之中。

3.公式中仅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的出口报价。由于外贸流通企业和外贸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模式存在差异,上述计算方法除了适用于外贸流通企业外,可以作为外贸生产型企业出口报价参考之用。

4.公式可用于“出口代理”中的结算。在出口代理中,业务洽谈、货物生产、检验等环节由委托人自行完成,其中的商业活动中风险也由委托人承担。因此,代理人往往按每个美元收取不等数额的人民币(如0.1~0.2元)代理费。基于这种方法的结算,代理双方可以按(8)和(9)式进行货款的交割。

5.必须正确预估未来汇率和出口退税变化趋势。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正处于“升值”期。因此,必须预估未来某“时间窗口”商业银行的现汇买入价,以减少汇率“升值”所带来的损失。

6.对外出口价格必须考虑“作价原则”。除了考虑出口商品成本、费用、汇率、退税率等因素外,出口报价还要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销售意图综合考虑,确定适当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