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林业工作参考
200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