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级标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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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