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 2

浅析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张程

中共蓬莱市委党校山东蓬莱265600

摘要:在不少机关干部看来,“社会不稳定”是指官民对立的状况,或是冲击政权机关的“群体事件”,甚至是群体“上访”。解决矛盾、维护稳定就是靠政权机关“搞定”群众,社会组织不要来添乱就可以了,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本文以为,当今社会各类社会组获得长足发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必将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社会组织;矛盾;稳定;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和对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而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和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个人媒体群等。

(一)社会稳定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础。

社会成员能够普遍遵守甚至建设秩序,必须依赖良好的社会自治制度。社会自治是政权和国家的基础,政权和国家应该促进社会自治。但我们习惯了传统社会中那种支配和接受的关系,政府承担了协调利益分配和需求矛盾的重任和压力,导致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发育不良,甚至不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我们的干部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人民当家作主等意义上来支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二)提高整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

社会组织是群众共同体,包括就业单位、居住单位、兴趣组织等,他们以自己的规则实行自我管理,协调公共关系,形成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在制度中运行。从某种角度来说,散漫的个体在一定条件下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要有最稳定的社会环境,就要最讲究公共秩序,就要有社会自治能力,就要有发达的社会组织。目前,大量民众尚未参与自我管理活动(包括居委会),群体事件也因无组织而缺乏自律、协商秩序和公共理性。

(三)让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秩序建设。

社会组织对社会稳定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而且是会随条件而变化的,如企业可以接受就业,也可以导致失业。所以,除了依法取缔反社会组织以外,合法组织的实际作用也要引导和监督。在利益协商和表决制度内,要给予社会组织公正平等的地位。在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内的事务,要让社会组织参与制订和执行政策。甚至机关干部又可以由社会组织来自我管理。

二、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很多因素,有历史形成的问题,也有新出现的情况,这些矛盾长期存在,对我们的社会稳定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是随着社会阶层的形成,利益分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诉求。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分化的过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分化开始的,而阶层的分化也带来了利益的分化,矛盾也随之而生。经济利益和社会阶层不断分化,产生了贫穷与富裕的巨大差别,这种差别又和身份群体地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诉求。改革以后,经济指标作为社会地位区分的指标愈来愈突出,最终形成了“阶层结构定型化”的趋势。这些阶层又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众口难调”的问题。这些社会诉求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化解,不断积累并形成一定的“共振”,对社会的稳定将造成很多很大的问题。

二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利益长期漠视,形成了“三农”问题。无论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投人,农村获得的资源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在户籍、社会保障、税收、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种城乡二元分离体制造成的城乡差距会使一些农民产生“相对剥夺感”,长久必将削弱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合法性基础,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农民利益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分散化的小农缺乏可以有力代表自己的利益团体,无法为自身争取应有的权益。

三是社会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市民和村民自治机构,日益异化为镇街和乡镇政府代理人而削弱了自治功效。在一些情况下,只有通过私人关系等非正式甚至非制度化的渠道才能表达自己合理的利益。所以,我国当前屡见不鲜、延绵不绝的越级上访现象和农村不断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农村社会的稳定拉响了警报。

三、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一)拓宽治理思路,强化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形态不断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私人工商业力量出的现,原有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变化。但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不同步的问题也愈发严重起来。因而,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维稳中的作用,就必须拓宽维稳的工作思路,强化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的共识。

一是转变维稳观念,将社会组织纳入到社会治理的整体构架中。各级政府要从观念上完成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的转变,主动让渡空间,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控制向培育发展转变,将大量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微观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分离出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二是主管和登记单位对能够发挥维稳作用的社会组织进行基本梳理。按照每个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能否参与维稳,并对能够参与维稳的社会组织的功能做出细分,使其自身的专业范围、基本功能、组织形式、运行方式与维稳职能相吻合。比如,是直接还是间接,前者如社区矫正组织,后者如各类调解组织。前者如参与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工作,后者如解调民间纠纷等。

(二)更新治理机制,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维稳的环境。“社会不稳定”是指社会成员(以阶层、阶级或组织等群体为主的)普遍反对秩序的状态。社会组织因其数量庞大、类型繁多、活动领域广泛,已经成长为了一股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政府的行政功能与社会的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的管理力量和社会的调节力量互动。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商联动机制、安全预警机制。各级党政部门在谋划维稳工作时要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预留空间,并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性质确定参与维稳的程度、类型、方式,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活动相配合、相衔接。

二是各级党政部门在实施维稳工作时要形成一种合作机制。对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让社会组织介入,以快速缓解现场的紧张情绪和气氛;对于一般性的个案,如残缺家庭、重病妇女等,可以通过项目制的方式,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社工组织介入。

(三)增强治理效果,打造公众认可的社会组织服务品牌。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自身的凝聚力、辐射力和独立性、自主性,使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进一步增强。多数社会组织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资源方面对政府特别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依赖程度较高,行政化倾向严重。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向社会组织特别是具备维稳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保证其基本的运转费用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张湘涛.浅谈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冲突中的作用.《长安》.2011.

[2]宿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组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