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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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探讨

费超

摘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是推进消防技术社会化服务、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剖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要素并归类,明确直接判定项实施细则,给出综合判定法、火灾风险指数法和定量风险评估方法的应用范围和特点,并对目前火灾风险评估方法选取、评估结果判定、消防设施测试评估及人员评估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关键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方法;火灾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指出应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以下简称《导则》)和《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4]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公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步骤程序、评估内容和评估结论判定方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资质许可及服务活动内容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要求等。同时,各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管理规定,如《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自2014年初,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格考试,也相继公布了一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一级、二级评估资质。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是引入火灾风险辨识、火灾风险分析及火灾风险控制的技术手段来科学化该类单位的火灾风险管理和日常消防监管,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规范化方法和评估结果判定标准。现有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形式多样,判定标准不一致,评估要素的深度和侧重点差别较大,如何科学评估火灾高危单位的风险等级成为研究热点。

1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要素依据《导则》,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特点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主要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单位、高层或地下公共建筑及地下交通工程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地方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多从单位规模、建筑面积、体量储量、人员数量等方面界定火灾高危单位,要求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全国各地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例如:对于高层公共建筑,上海市规定包含两类,等于或超过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1983年6月1日前设计的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山东省限定为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上海、福建等地把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等列入火灾高危单位。依据《导则》,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要素包含13项内容,可划分为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电气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4大类。对于消防合法性的检查,建议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其消防验收情况不纳入评估内容;1999年前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不纳入评估内容。

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导则》要求对评估内容设定不同的权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评分,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评估结论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评估判定。依据全国各地的评估导则和规程来看,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权重设置差别较大,对于同一高危单位的评估可能出现不同的评估结论等级。

2.1直接判定法依据导则,评估结论直接判定为“差”涉及10种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时,当地消防部门应明确给出表中(1)、(5)、(7)项的具体情况,第(2)条主要核实消防管理人备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9)条依据GB50016-2014《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第8.3、8.4条款核查。对于(3)、(4)、(8)、(10)条建议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2012]第120号令)第22条关于临时查封的下列细则进行评估检查。(1)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低于规定值50%的,一般判定为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2)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情形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30%;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损坏率超过30%;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室外消防给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人员密集场所防排烟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及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应按照各自的验收规范和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等判定为系统瘫痪或重障运行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形如下:甲、乙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日储存周转量超过1m3,且储存部位与其他部位未设置严格的防火分隔设施的;甲、乙类液体、固体危险物品日储存周转量超过100kg,且储存部位与其他部位未设置严格的防火分隔设施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包括: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修装饰,其厚度大于15mm,面积超过顶棚或墙面积10%的;公共娱乐场所采用低于国家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装修材料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低于国家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装修材料的。

3.2综合判定法对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国际上采用的权重评估方法主要有:LEC评估法(即对存在问题进行定性评价)、0→4评分法、ABC隐患评分法和火灾风险指数法等。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标准化评定方法,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综合评估的评分采取扣分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本标准扣分。涉及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评估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其最终评估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式(1)所示。P=S/(Y-V)×100%(1)式中:P为评估项总得分率;S为总实得分;Y为总标准分;V为总空项分。依据评估总得分率,可以分为好[90%~100%]、一般[75%~90%)、差[60%~75%)三个等级。为此,要尽快组织专家组、消防监管部门和高危单位相关方出台发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化评定标准,细化《导则》的13项评估要素,确定评估内容、标准分值及评估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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