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保障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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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保障的作用

翟庆振

翟庆振(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

摘要:产品质量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除政府监管职责外,如何利用社会力量解决政府在某些领域对产品质量监管缺位问题是值得探讨的,发挥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作用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产品质量

0引言

抓好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是全国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在小政府大服务的前提下,面对产品质量监管的重任,质监部门通过对行业产品实行绝对全面监控确保不出现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监管主体与监管相对人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方可有效解决在某些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出现监管缺位的问题。

1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某行业成员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有组织的团体,该团体有固定章程,所有成员享受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义务。

1.1发挥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作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1.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某些具有共性的行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组成团体,通过团体实现行业自治,一致对外。行业协会的建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长期处于皇权制度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工商文化未能得到充分的发育,商人的地位长期被打压,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并不明显。从16世纪开始,由于商业贸易的繁荣,以按照行业或地域组成的商会开始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1.1.2政府失灵状态下政府职能的有效替代。政府失灵源自两方面原因,一是政府经济理性人角色的出现。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领域,认为官僚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高意识形态,他们同样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公共选择理论体现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行为假设,即那些处于掌握决策权的政治和管理地位上的人和我们一般人并没有多大的差别,他们总想成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者”[1],正是政府经济理性人的本质使其对某些“无利可图”的领域放松监管而造成监管真空;二是法律滞后性产生的监管真空。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需求,基于“法无规定便禁止”的公权法理原则,无法律赋权的行政部门便无权对某些行业进行规制,从而产生监管真空。正是以上两种因素的存在为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提供了发展空间。

1.1.3提高政府监管作用所需。行业协会在政府失灵时除发挥弥补政府监管漏洞的作用外,还会在政府与行业成员之间沟通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行业协会要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同时它还能及时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或政策向行业成员进行宣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实行行业自治,监督行业成员守法情况,从而与政府一起提高监管作用。

1.2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1.2.1制定章程。协会章程是行政协会进行自治的根本性大纲,在行业所有成员中起着“宪法”作用。所有行业成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协会通过将国家有关行业产品质量的规定予以吸收作为行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通过对违规成员进行处罚方式促使成员严格遵守行业章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1.2.2行业自治。协会自治是指协会为实现设立本协会的目的,按照协会章程对协会及有关组成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从权力性质上讲,协会自治权力应属一定范围内的公权力,当然这种公权力只能在协会范围内行使,是有别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权力。协会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协会对成员行为规范和制约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了公共产品支出成本,解决政府监管缺位问题,提高监管效率,是一举多得之策。

1.2.3互相监督。行业协会所有成员之间利益的共性,使得协会成员之间在利益关系上产生一定的“连带”关系,利益关系的“连带”性使协会成员之间能够加强自律并加强彼此监督,防止群体性利益因个体性违法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2政府定位

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准确定好自己的位置,既不能过于干预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力,使行业协会成为政府的附庸,出现类似于“牙防组”打着政府的旗号,千方百计从企业身上“揩油”的不良情况,同时又不能对行业协会放任自流,使其游离于法律之外,从而损害国家或者消费者利益。

2.1尊重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业协会依法行使自治权是其做好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首要前提,因此政府需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首先,尊重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意味着要尊重其制定章程的自主权。这就“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成员按本意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2]。其次,尊重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意味着尊重其对领导人员的自主选择权。“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3]最后,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权还意味着尊重其在法定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规章制定权、非法律惩罚权、争端解决权、监管权、起诉权等多项自治权。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行业协会要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对确保政府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权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发挥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监管作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2加强行业协会的引导与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现代行业协会才逐渐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在市场经济大舞台上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某些行业协会作用异化,很多协会行使着政府的职能,起着政府代言人的作用,政府职能、行业协会职能没有明确界限,这已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形势下,政府必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与管理。

2.2.1引导。行业协会代表着行业所有成员的利益,很多商品生产者已充分认识到这点,在某些领域,商品生产者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自发建立行业协会,但由于协会建立的自发性和组成人员素质的差异性,行业协会组建并不规范。为此,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帮助已形成规模的行业建立起规范的行业协会。

2.2.2规范。目前,我国有些法律对某些行业协会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律师法》以专章规定律协的作用及相关权利,但行业协会专门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要使行业协会在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协会专门的法律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并对行业协会在保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否则,即使建立起行业协会,也不会有效发挥其优势,起不到通过行业自治提高监管效果的作用。

2.2.3监管。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监督。为确保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从行业协会章程制定开始,要求行业协会在制定章程时将有关产品质量规定贯穿到行业协会章程中,在章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还要对行业协会执行产品质量规定情况、成员遵守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行业协会监管失控。

总之,利用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既可以有效解决政府监管缺位问题,又可以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优势,减少行政高权性负面影响,是值得推广的“双赢”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