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机构工作职责和服务职能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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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机构工作职责和服务职能改革探讨

刘双喜1陈伟武2陈慧3古小明1

刘双喜1陈伟武2陈慧3古小明1

(1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预防保健所广东深圳518109)

(2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01)

(3湖北省咸宁市疾病控制中心湖北咸宁437100)

【中图分类号】R19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21-0386-02

【摘要】目的为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建立一种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以实现国家对WHO推行BOHS的庄严承诺。方法根据辖区企业分布,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人数,职业危害程度等情况,打破传统的行政建制,因地制宜地设置职防机构。结果理论上改制后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人才聚集,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利于《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行BOHS政策有明显的作用。结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业危害始终难以根除,尝试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或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职业病防治工作被动局面,从而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为经济建设有序发展,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职业病危害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职能工作职责改革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形成了一套教学、宣传、管理、执法和卫生服务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丰富经验,在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就。由于体制设置、人财物投入等影响,我国职业危害及职业病发病率一直处于上升阶段,离BOHS政策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动力。下面就改革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1现有职业病防治工作概况

职业病防治工作隶属于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管辖,这些机构都依国家行政体制建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监督监测、卫生服务等工作全部由卫生防疫站进行;法律颁布后,为适应工作需要及减少社会对卫生监督与服务一条龙作业的质疑,卫生防疫站一分为二,改成卫生监督局和疾病控制中心。机构虽然分开了,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但从一些地方反馈的信息看,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力度并没有明显加强,反而因利益纠葛,造成工作脱节及沟通不畅而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目前我国省市一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比较理想,政府投入较多,技术力量强,仪器设备先进,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担负着指导下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任务。中小城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理想,卫生监督局一般只有1~2人负责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监督监测工作;疾病控制中心则以卫生检测检验防护所负责几大卫生的体检、检验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工作顺序中都是摆在后面的。另外,中小城市的地方经济建设状况决定了整个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的工作力度。县区一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多以应付为主,有一些县区卫生部门虽然因为申请职业卫生监督与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相应设立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科,但投入的力量远远不够,工作人员多有兼职,根本无法完成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更别谈推行BOHS政策了。

1.1职业病防治机构依行政建制设置的利弊得失分析

依行政建制设置的医疗卫生单位,有政府支持,政策倾斜,财政保障,对工作开展是十分有利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中是十分必要的。改革开放后,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变,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又给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和卫生服务等带来了变化动因,也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困惑。《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BOHS政策的推行,其目的是要求把职业危害降到最低水平,把职业病发病率减少到最低程度。目前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不是十分合理,服务资源没有做到物尽其用,如内地虽在县市设有疾病控制中心,但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多,凸显出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低下,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职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过少,执法力度不大,监测器材落后,很难满足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特区市区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以指导性工作为主,协助街道开展一些技术难度较大的职业病检查项目和一些非专业性诊疗工作,反而是街道一级的预防保健所承担着十分繁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1.2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检测、卫生服务存在功能性缺陷。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探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一条龙服务到分开管理各司其职,一直因应着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始终没有脱离卫生防疫部门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思维。从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形看,各地职业病诊断小组成员中都吸收了当地各医院有丰富专业工作经验的医疗技术人才,开展的职业病健康体检中也聘请了相关科室的医技人员参加。目前的医技资源配置,医疗单位具有大量丰富经验的医技人员,完备的科室设置,先进的医疗诊断、治疗仪器,在职业病体检、诊断及治疗上都比疾控中心具有明显的服务优势。只因为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导致职业病防治工作花落一家的局面。

2改革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和工作内容从刚成立时照搬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后学习美国经验,经历了从合到分的过程。从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看,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改革和改进的空间。特区因工作需要成立的街道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是一个值得学习和倡导的改革尝试。

2.1根据企业分布、结合职业危害程度、接触职业有害因数人数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目前我国依行政建制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特区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为特例。国家、省(大城市)二级职防机构无可置评,担负着领导和指导全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中小城市、县区一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可以整合。笔者认为企业少、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人数少、职业危害较轻的地区,一个中等城市设立一个监督服务功能齐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就行了。这样可以集中人财物优势,减少浪费,加大工作力度,有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2职业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及职业卫生服务权限分别移交给安全监督部门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实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与卫生监督局和疾病控制中心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一个纯服务的部门转变成执法部门,而且要行使这么多的执法权限,执法人员过少,这是卫生部门执法力度不大的一个原因,知识分子性格的慎重理性,是卫生执法力度不大的另一个原因。卫生部门执法比起交通、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的执法力度小多了。这样不如将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权限移交给安全监察部门;将监测工作移交给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将职业健康体检、诊断、治疗移交给取得资质、医技力量雄厚、医疗设备先进的医院。正如医保、食品卫生移交出去一样,通过移交转接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和服务质量,让卫生监督和疾控中心抽出力量做好其他工作。

3讨论

改革就是不因循守制,就是革弊兴利,只要对国家经济建设有利,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有利的事,我们就要尝试去做。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加强,事关国计民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将日益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虽然存在复杂性、艰巨性,但是只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努力做好服务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就会有走出低谷的一天,职业病的发病率终将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