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事件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科学与艺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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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科学与艺术

王志睿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瓮安事件是发生在贵州的一次群体性事件,本文通过对该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领导与科学相关知识,试对不同层次、部门的领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领导

一、瓮安事件

2008年6月28日,在我国贵州省瓮安县就发生了一起民众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了一次时间持续近7小时的打、砸、抢、烧事件。这个具有标志意义的群体性事件深受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重视,影响范围之大之广。大致经过如下: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民警赶赴现场,并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李树芬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事发后几天,公安局与死者家属反复协调后,死者家属终于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后来人越来越多。16时30分,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站在前排的群众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群众冲破民警组成的人墙,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这一事件中,瓮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1]

二、瓮安事件暴露出的领导问题

1.对信息公开机制重视不够

瓮安事件的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有着极大的关系。在一名女子不幸溺亡,死者家属对警察处理事件流程、态度、尸检结果不满意、不信服的情况下,网上诸多论坛、贴吧出现了关于该女子被害的谣言,宣称该死者是被时任瓮安县县长或县委书记(不同版本)的儿子或侄儿子强奸后杀害。当时,这样的谣言开始在人民网、新华网、天涯等大论坛传播,帖子越来越多,回复的数量也很多,有时一个帖子长达二十多页。在网民巨大的压力下,新华网论坛最先放开,不再大量删帖,网民就如洪水般涌向新华网论坛。网民们自称为“革命者”,他们不停地发帖,以一种“前赴后继”的态势,坚持他们自以为的战争。之后,在来势汹汹的大量帖子的“轰炸”下,人民网、天涯等论坛也相继放松管制。[2]

在这样的背景下,瓮安县政府、瓮安县相关管理部门、瓮安县执法部门、瓮安县媒体都没有做出任何具有权威性的说明或者回应,导致当地群众对此事件看法的直接转变,最终在网络、公众舆论的裹挟下,在“挑事者”的煽动和号召下,在当地不法势力的恶意挑唆下,许多群众纷纷开始走上街头,参与主题为受害者家庭鸣不平的抗议活动并逐渐开始发展为性质极为恶劣的群体事件。

2.对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工作不够重视

瓮安事件中,暴露出当地公安民警对于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作风野蛮,方法简单粗暴;执法犯法的严重问题。当时,接案民警出警打捞遇害人尸体,但在执行公务的工作时间却一位没有携带救援工具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接访民警态度十分恶劣、一再不顾死者亲属感情强调尸检费用、不予赔偿、催促其尽快处理尸体事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张明伙同黑社会“玉山帮”打伤死者叔叔李秀忠等事件中的具体事例,暴露了当地公安民警队伍的素质存在极大的问题,他们不但没有认真履行好人民警察的责任,还不顾人民群众的意见与感情,甚至知法犯法,伙同当地黑社会对死者家属展开报复以致矛盾彻底被激化。[3]这些事例都暴露出当地领导长期忽视公安民警素质建设的问题。

此外,瓮安事件能够引起当地许多群众的共鸣,吸引大家参与到这次针对当地政府机关和公安局的打砸事件,也暴露出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为低下,缺乏“公仆”意识的问题,在领导层面,反映出在领导工作层面对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建设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

3.对党群、政群工作不够重视

瓮安事件看似是一场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不当、涉案民警素质低下、舆论处置非常不当而引起的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但该事件发生的原因还在于当地领导长期对党群、政群工作不够重视,相关工作只是“走形式”,根本没有落到实处,从而致使当地群众对当地政府不信任,政府与群众之间没有沟通机制,更没有血肉联系的“积怨已久”的情绪。所以,这个事件也暴露出当地领导在工作中对党群、政群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政党、公务人员与人民群众本就是鱼水关系,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实问题,满足好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本就是人民公安的职责,也是政府的职责,要想让执政、施政者真正领悟并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一定要重视党群、政群工作,真正抓好党群、政群工作,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4.“维稳”思维的惯性和责任意识的缺乏

在处置瓮安事件的过程中,当地领导始终秉持“维稳”思想,而不是去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没有对谣言做出解释,没有对民警态度进行表态,没有对“涉黑”犯罪予以谴责……而是一味地秉持“维稳”思维,坚持“简化”处理导向,封锁消息,封闭处理,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一方面反映出领导工作中“维稳”思维的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出责任意识的缺乏。

三、建议与对策

1.县长、县委书记层面

作为瓮安县县长或县委书记,也即引起瓮安事件的谣言的直接相关人,应该在谣言开始行成影响力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渠道发布具有权威性、可信度、说服力并且照顾到死者家属和涉事群众的声明,对谣言予以澄清。此外,作为瓮安县的高层行政领导,应该在平时重视公安民警对于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他们的“公仆”意识,塑造形象,赢得口碑,建立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再者,应该建立健全群众意见表达机制,让当地群众有切实可行的意见表达、处理渠道;完善政府办事制度,用制度的笼子保证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态度,提高为当地群众办事的效率与质量。最后,应该明确责任意识,转换“维稳”“求稳”思维,真正回应民众诉求,切实解决问题以应对危机。

2.县公安局层面

作为瓮安县公安局局长,应该规范受理案件、出警制度,制定规定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从严查处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态度敷衍、极为随意的民警。此外,应该建立民警素质培训与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民警素质与服务意识。再者,端正“人民警察”的定位,彻底杜绝与黑社会产生联系,严肃查处“涉黑”民警,保证当地民警的形象,树立威信,赢得民心,提高服务质量与队伍素质。此外,还要制定危机处理方案,以备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有规矩、走流程、有效果的应对危机,避免暴力执法以应对危机。

3.黔南州州委领导层面

在黔南州州委领导层面,要出台文件、政策,改变管理导向,支持基层领导转变“维稳”、“求稳”思维;制定公务人员素质考核标准与相关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公仆”精神学习、培训制度;将建立州一级与基层各级信息系统披露平台提上议程;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指导方针与问责制度;出台文件、制定配套奖惩政策配合公安系统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项目,使其落实到处,并形成“素质导向”的新陈代谢机制;明确划分领导、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职责与权力清单;建立、健全群众上访制度和分管领导走访制度,让矛盾与冲突消减于形成的初期。

参考文献

[1]吴丹.论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以瓮安事件为例[J].知识经济,2009,(18):85-86.

[2]蔡丹.瓮安事件传播文本分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48-151.

[3]崔亚东.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关于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反思之二[J].公安研究,2009,(8):10-13,48.

作者简介

姓名:王志睿(1994.03--),性别:男,云南省曲靖市人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