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 《电子商务法》实施对电子商务发展 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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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电子商务法》实施对电子商务发展 的影响

蒋晓亮

永城职业学院 476600

摘要:本文重点论述《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界定,评价的影响。

关键词:电商经营者 ;纳税 ;维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将对目前的电子商务实践产生较大影响。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范围。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通过微信、论坛社区、直播平台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微商和代购都将被列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纳入监管,个人代购靠“赚差价、不缴税”致富的日子也一去不复返。很多海外代购经营者闻风关店。

第二,适当提高了电商经营者的门槛。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公示,奶粉、预包装食品、药品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并出具发票。同时,平台需进行上述情况提示和监督,否则也将面临处罚。众多淘宝卖家选择申领营业许可证或者关店。

第三,进一步规范电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刷单或诱导好评、网络搭售商品设置为默认、大数据杀熟等,且需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些规定,对发货、网络欺诈、网络售假、用户信息泄露等电子商务热点投诉问题都进行了回应。此后,电商经营者如有上述行为,除需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外,还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四,强调了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对入驻商家进行核验登记,记录、留存并在遇到争议时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对违法商家进行公示,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同时,不得有“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删除差评。

一、电商法纳入税收内容的意义及影响。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经营者纳税的规定主要有: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其实不仅仅在电商方面,但是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一块儿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但是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纳入税收之后,可能对平台上的经营者产生打击。平台内的经营者既然进行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由于监管上和制度上的薄弱,所以经营者已经习惯了不缴纳税款的情况。有说法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与传统行业经营者不同,在缴纳税款上理应有所不同。从本次电商法来看,并没有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单独设立税种的迹象,相反,其明确了作为经营者不区分线上、线下、传统与电商,只要生产经营满足收税要求就应当缴纳税款。

二、《电商法》对电商平台刷好评和删除评论的新规定及影响。

在《电商法》中对电商平台刷好评和删除评论的规定为: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对电商“虚假评论”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上述法条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遇到障碍。

1、上述法条仅对“虚假评论”行为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而对于如何认定“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行为没有进一步的细化描述,这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认定上述行为的标准无法统一,从而产生“同行为不同判”的情况。

2、上述法条仅对“虚假评论”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认定,却没有进一步对“虚假评价”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这会使得上述法条变成一种口号式的规定,无法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久而久之便会束之高阁。

当然,针对上述的法律空白,相信很快会有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填补,以帮助上述法条成功落地。

另外,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否定了电商平台删除消费者评价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如果电商发现消费者对于其商品进行了不实甚至恶意的评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而不能通过向电商平台举报的方式进行。该规定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是否变相增加了电商的维权成本以及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占用。

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可能带去危险的,则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与民事风险。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这一渠道与商户达成各类合作,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平台从原先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演化为合法合规治理,可谓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陆峰《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中国经济时报/2019 年/1 月/18 日/第 005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2018-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作者简介:蒋晓亮(1982—),男,河南省永城人,毕业于河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