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行政利益及其防范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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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行政利益及其防范措施

胡月玫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 山东省德州市 253000

摘要:在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体制中,法律法规属于重要的规章制度与约束条件。行政法上的行政利益是指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自己所营造的对自身权力行使和权益享受能够带来好处的那些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有利因素。它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降低行政的公信力、滋生行政群体腐败和破坏行政法治的公正性。行政利益的形成是由诸多复杂因素导致的,防范行政利益需要采取多元机制和手段。我们认为,应当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对行政决策干预私权进行约束、完善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制度、推行行政的全面司法审查。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利益;防范措施

引言

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问题现在很少有学者研究,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已经阻碍了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基于此种情况,本文展开讨论。

1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

1.1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行政法治的概念中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之一,行政主体在行使范围内的权力时,如果过程中存在某种目的不属于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这种权力的目的,行政主体则不能任意行使权力。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某种权力是为了让行政主体服务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的权力滥用。对于行政利益和滥用职权的关系来讲,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不全是和行政利益相关,但是在行政主体获取行政利益时必是滥用职权的。

1.2行政自利

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着手研究行政主体在行政体制中的自利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当下我国行政法治的具体实践中,行政主体通常情况下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反,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在追求国家和公共利益之外的相关利益。这基本上表明行政系统是一个自利的系统,法律中的行政利益实际上是行政主体获得的利益。行政主体从这些利益中获得了群体自身的利益,甚至一些狭隘的个人利益。其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高于公众利益和私自占有公共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只有正确看待权力,才能明确自身在权力关系中的立场,让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

2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危害

2.1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民主国家遇到的一个具体而敏感的问题,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有关公共资源的配置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而政府在这个配置过程中只扮演非常次要的角色,它只是市场机制中的一个补充因素。尤其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掀起了放松管制的运动,通过这个运动制定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法律规范,这就使得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行政系统除了握有社会秩序的维护权以外,还享有大量的经济管制权,就是资源的配置权。在我国行政系统中,相当一部分机构都支配着相应的财富,诸多资源就是通过行政系统直接进行分配的。

2.2降低行政的公信力

西方行政法中有一个理论叫“代理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行政法治中行政主体的存在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投入是由社会公众所投下的一个成本。我国有学者也运用该理论分析了行政法学的若干原理问题:“以成本原理出发,解释行政法的有关问题,具有不可取代的意义。在行政法学中,运用成本概念,可有两种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在微观上使用成本概念,即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对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状况、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事件或一项大的行政决策进行成本分析。以此分析,使单个的个别行政事件、行政行为以最小的投入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第二个途径是宏观上使用成本概念,就是将成本概念运用到对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关系分析上来。笔者将成本概念延伸到行政法学中立足于第二种含义,并以成本原理论证有关行政法的效率定位问题。我们知道,行政权归属主体是行政权的主导方面,其对行政权有最后的、实质意义的控制权力,行使主体只是其利用的一个工具、一种手段。

2.3破坏法制公正

行政法的出现制约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法制法规必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但是行政主体如果在其权力范围内为自身谋取了行政利益,就必然破坏了这种公正。对于行政主体是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则会造成更大的影响,法律法规是为了确保人民的生活安定,社会有序。这种行为不仅会滋生腐败现象,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影响社会和谐。

3行政利益防范措施

3.1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该限制在我国行政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思路,就是对政府行政系统分配行政资源要作出适度的限制。就我国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而论,一方面行政法规似乎有着巨大的乃至于不受限制的公共资源的分配权。而地方政府规章也有着一定的公共资源的分配权,《行政许可法》虽然限制了部门规章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分配公共资源,但是公共资源的分配不仅仅行政许可这一种手段,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能够完全控制部门规章分配公共资源的问题。我们注意到,我国每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中都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分配公共资源的内容,地方政府规章就更不用说了,其分配公共资源的情形则更加普遍。最让我们担忧的是,诸多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分配公共资源,例如前不久杭州市人民政府就通过一个简单的行政文件对公共交通的资源进行了分配,其对私家车在杭州市的通行设置了限制条件。

3.2约束行政决策干预私权

要防范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就要从行政法入手展开分析。行政法的目的是调整公共权力关系,究其根本,行政法中的条款规定都应该联系公权关系。但是,就现实而言,行政主体经常利用决策来调整私权,用行政决定对私权发生作用。比较典型的就是政府行政体通过行政决策来征收人的私人财产。这种行为的广泛发生导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政府征收私人财产进行了严格规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了行政主体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干预。但是,在行政法治的实践中,政府行政系统通过行政决定干预私权的行为往往都不是强制行为,都是在强制行为之外来实行。

3.3全面司法审查

行政利益会损害社会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这些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个人和组织来说,寻求合法补救措施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司法审查这种手段来解决行政中的行政利益问题,其效果和意义都是显著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制度相对薄弱。普遍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过程中,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因为《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其合理性的权力。这种制度只能局限于保护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受害个体,并不能进行全面的人性化的审查,所以这就需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且授权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主体的行为合理性。因为一些行政利益可能不属于严重违法,但确实严重缺乏合理性。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行政利益问题对于社会影响十分严重,滋生腐败现象,破坏了法制公正性,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要防范这种问题发生,就要对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资源进行限制,约束行政决策干预私权并且推行行政的全面司法审查。创造很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为我国经济与建设的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淑芳.行政规章越权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2).

[2]罗传贤.行政程序法论[J].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7:351.

[3]罗豪才,毕洪海.行政法的新视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