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及其实施中的公民权利保障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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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及其实施中的公民权利保障研究

吴帅

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恩施市 445000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民权利;

摘要:本文首先从城市规划的目的、意义、任务、原则、内容、管理及编制来详细介绍城市规划的性质,接着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主体界定及政治依据来介绍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公民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关键字: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1城市规划的性质

1.1城市规划的目标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和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资源浪费和资源的枯竭将威胁人类的生存。珍惜宝贵的土地资源,防治污染,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以科学的城市规划来构思未来,使城市规划不仅仅重视建筑的形态,更加注重使用功能和环境的保护及美化。

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完美的建筑设计和高质量生活配套设施来表达对人的关怀,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结合自然的设计,坚持更人性化,更舒适更环保的设计,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把提高人的居住和环境质量,作为规划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1.2城市规划的意义

城市规划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它有着显著的技术特征。它是由规划研究,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三部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紧密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规划效果。规划研究是规划工作的基础,规划编制是体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手段,规划管理是规划编制成果能够实现的主要保证。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建筑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环境及交通等诸方面进行优化组合及布置,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并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以城市土地合理使用为主要内容,并对城市发展需要的基础配套设施和使用功能前瞻性的进行布置,在此基础上对城市空间的使用进行规划设计。通过对城市土地使用的调节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改善了城市的物质空间结构,协调了城市发展与土地资源减少之间的矛盾,达到指导城市发展的目的。

1.3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是为了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对城市空间布局,对建设项目的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开发经营活动的基础及前提。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就是从城市整体利益出发,合理有序的配置城市资源,通过资源的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各种控制规则,保证各建设项目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通过提供土地规划信息,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1.4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土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开发经营的综合效益。在合理用地的前提下,重视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

应当满足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市容,促进科技发展,统筹兼顾综合布置,力求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统一。贯彻城乡结合有力发展生产,方便人们生活关注民生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城市布局结构。同时应满足防灾和防空等要求,规划中应避开强震地震带及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地段。要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街区,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

1.5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对城市的发展进行研究;

②土地使用的配置及城市空间的组合设计;

③交通运输网络布置及各项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综合安排;

④城市规划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⑤城市发展的次序安排和项目建设的规划。

上述内容共同组成了城市规划核心部分,包含了规划研究,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几方面。

1.6城市规划的管理

城市规划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项目的选址;

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③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⑤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之一。

1.7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详细规划根据不同需要。任务及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2. 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公民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2.1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界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对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公众主体进的范围进行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确定了主体范围,才能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具有可能性。所谓“公众参与的主体”,即针对某项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需要参与进来的公众范围,在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确定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该对以下两点进行重点考虑:一是分清主次,对那些与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有利益关系的公众,应必须且优先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点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提高他们的意见在参与过程中的权重,例如针对某住宅小区的城市规划,参与进来的公众主体应主要为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群众,以及该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相关单位,而此范围外的那些公众虽然也可以参与进来,但其意见并不能被当作主要意见,以此来提高规划决策的有效性;二是要考虑到公众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例如被拆迁者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项目周边居民希望施工不要影响居住环境、房地产开发公司希望得到更多的商业利益,必须公平合理的给予每一个利益团体参与城市规划的机会,收集和采纳来自各个不同利益团体的声音,才能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行政的效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

2.2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政治依据

尽管在传统理论中,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应该是足够理性的,并应该时刻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处理公共事务,但纵观整个人类历史,政府并没有始终不移的维护公众利益,也会做出不够理性的、伤害公众利益的决策,有时,政府甚至站到了公众的对立面上。这是因为政府在公众利益之外,也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各部门也有自己的部门利益,而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也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的决策水平同样也有高低之分,所以,要求政府足够理性的代表公众利益来进行公共决策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引入政府以外的多元化主体来参与公共决策,才能够与政府力量形成制衡,从而减少与避免政府公共决策的偏差和失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不再只有政府,而是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政府以外力量在内的多个主体。这样,公共决策的过程也就不再仅仅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过程,而是整个社会各种力量和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过程。

3结束语

城市规划的终极目的就在于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实现对公民权利的规划,使得城市规划以公民权利为依归,最终实现健康的城市化与现代化。因此我们要清楚城市规划的性质及在城市规划实施中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 谢薇薇.论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福州党校学报,2014,(2):43-45.

[2]王娇娇.浅论法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兼谈对中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启示[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