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简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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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简介

陶文第

绵阳市涪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21000

早在1987年4月,我国就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宾馆等7类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卫生用品用具等样品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

在1989年2月,我国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分别在2004年8月与2013年6月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部于1991年3月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2月期间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了修订。该细则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针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以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其检测频次不低于每年1次,对不能自我检测的经营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并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建设部、卫生部在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此项监督管理中提出:国家对供水单位以及关系到饮用水卫生的安全产品,施行了卫生许可制度;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部于2001年6月期间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其中包含了7个附件,例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以及《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等。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与《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与《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06)进行替换。

卫生部于2006年2月期间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在此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对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公共场所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要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间隔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才能继续运行。卫生学评价需要严格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11月期间发布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订版)》,此规定中明确的提出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需要严格进行生产能力审核以及采样、封样,并送往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予以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①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②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③公共场所饮用水其包含了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等的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④游泳馆以及公共浴室的水质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⑥水产品检测与评价是在生活饮用水检测与评价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业务。

以上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价技术依据分别为:室内环境和公共用品用具依据《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9673、GB 1615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等标准或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规范;生活饮用水则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