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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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韩允

宿迁市委党校 江苏宿迁 223800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立足当前乡村社会发展实际建议通过完善“乡政村治”模式、探索多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合一”等方式来提升治理效率,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路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而又基础的组成部分,做好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面对乡村社会转型及其治理领域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方式方法,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以满足乡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完善“乡政村治”模式,提升治理效率

基层治理结构应该是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机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实现有效治理。 “乡政村治”结构体现了国家与基层的结合,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理顺基层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镇党委对乡镇政府进行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乡镇政府的内部行政事务,乡镇党委无权强加干涉。乡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职能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但乡政府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要充分听取乡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一意孤行。在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方面,乡政府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二者属于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要改变村级组织沦为乡镇的准行政机关的状态,充分发挥村委会自治组织的作用。乡政府无权对村级的内部事务做出强制性决策,当然村民自治也不是“无限自治”,村委会应当接受乡政府的政策指导,以保证乡村自治的方向性。乡镇对村进行考核时,要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充分咨询村干部、村民意见,不能采取行政压制,并把考核结果和经济待遇挂钩。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提升村民自治实际效果。切实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里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其自治意识,提升其自治水平,培养自觉自治的行为。

二、探索多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新途径,实现多元主体治理格局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加强妇联、团支部、残协等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积极发挥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坚持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完善培养选拔机制,拓宽农村社工人才来源,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做好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特殊困难群体等重点对象服务工作。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因此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要逐渐转变角色,逐渐转变为主导者、指导者、协调者、服务者和监管者,引导和带领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志愿团体等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充分发挥掌舵手的作用。一是要营造有利于各类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各类组织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二是政府要在财政方面、社会保障方面、税收方面等给予社会组织或机构等扶持或者引导,促其发展壮大,提升服务水平。三是政府要积极拓展各类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自治空间,通过放权、让权、赋权、充权等方式一步步发动民间组织的力量,使其充分发挥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对各类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护农民利益,使农民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公共服务。

三、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合一”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法治最具说服力和公信力,德治能有效破解法律手段太硬、说服教育太软、行政措施太难等难题。只有“三治”形成合力,才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乡村治理的最根本力量是村民自治,因此要注重培育内生力量,发挥好村民议事会制度的作用。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宗族组织、宗教信仰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其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其维持乡村秩序、合作互助、凝聚人心等重要作用。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依法治理。要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提示法治素养,加强基层执法力度,对于非法行为如拉票贿选、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以官压人、暴力执法等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在基层重塑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为乡民在宅基地、土地产权、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司法服务,有效调节诸如邻里纠纷、家庭暴力等社会矛盾,保护留守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普法力度,加大普法经费投入,加强对村组干部和村民的法律培训和宣传力度,广泛深入进行普法宣传,以编印农村各类法律读本、开设讲座、播放视频、以案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提升乡村农民法律意识和知识。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村民的利益诉求,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最终让村民知法、懂法、信法、自觉用法。

通过德治来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在乡村社会道德伦理受到冲击、传统文化发生断层的情况下,更应该倡导以德治理乡村社会。除了法律规章制度等硬性约束外,用德治这种更深层次的柔性治理来实现人们对社会秩序的自觉遵守。充分保护、挖掘和利用传统优良民风民俗、家风家训、伦理道德等在规范、约束、引导农民良好行为的作用,通过传统文化的广泛宣传、美好家庭的模范塑造倡导守望相助、和睦团结、孝老敬亲等传统美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营造和谐友善安定的乡村社会氛围,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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