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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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瑕疵及完善机制

李至柔 孙楠 翟容康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省阜新市 123000

摘要: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关于目前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各国的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等。而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设立的基础和核心就在于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若非婚生子女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同婚生子女一样,则很容易导致某种情况下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受到阻碍,且非婚生子女的诞生虽不违法,但却与道德伦理相悖。因此本文将针对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瑕疵进行深度剖析,探索当前婚姻制度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人身权益

  1.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现况

非婚生子女相对于婚生子女最为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出生时父母双方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然而基于我国法律制度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原则,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属于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1]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大致可划分为下列两个类型:一,非婚生子女的人格独立,且与婚生子女平等;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并且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1.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制度的瑕疵问题分析

依据上述法条分析可得,我国法律法规充分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合法的权益,但是就其存在一定的不合程序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的产生,由于法律已然规定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主要征求子女意见,本文在此处不做过多探讨,故本文将主要针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抚养权以及其他权益的纠纷问题,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评析当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瑕疵。

2.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争议问题解析

案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两人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长子张某甲,2009年生育次子张某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不睦,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儿子均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在本案当中,张某与王某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当首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予以判决。尚在哺乳期内的非婚生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若经过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进行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征求本人的意见。”本案在起诉受理阶段时,两名非婚生子年龄尚小,考虑到非婚生子女此前一直由被告抚养,后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由被告继续进行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例二:某村胡某与吴某是男女关系,感情较好,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初吴某遇见了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二人旧情复燃。随后吴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这个孩子属于宋某,但吴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宋某。孩子出生后,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争吵时吴某一气之下说出了孩子不是胡某亲骨肉的事实,随后胡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胡某确实不是孩子生物学父亲。胡某决定与吴某分手,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吴某抚养,胡某不承担抚养费。由于吴某单独抚养孩子导致生活困难,于是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3月,吴某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并向其支付抚养费。

就案例一来看,两个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未涉及第三人,从现实意义来看,其纠纷的解决机制同婚生家庭并无太大差异,而结合案例二分析,当男女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其争议又涉及到第三人时,该制度瑕疵就由此体现,由于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我国婚姻法并无明确规定,仅在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而没有任何规定或司法实践表明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3继承权行使争议

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程度以及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来决定的。私生子女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但是他们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依然是存在并且为法律所保护的。

案例三:张某杨为被继承人张某强与杨某梅的非婚生子女。张某强于2009年死亡,现张某杨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杨享有被继承人六分之一份额的遗产。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称其为张某强的合法继承人,并不认可张某杨所谓的本人系张某强的合法继承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杨的诉讼请求。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三人一致认为,张某强在调解书上签字仅仅基于与杨某梅的不正当同居关系,并不代表其认可与张某杨的血缘关系;杨某梅随后曾两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强向其母女二人支付抚养费,但均遭张某强拒绝,这更能表明张某强否认张某杨系其子女,更不能继承其遗产。

依据周某盼、张某菲、刘某迪出示的证据材料,可认定刘某迪系与张某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张某杨虽提出异议,但并未能够出示有效证据材料予以反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子女的范围认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张某杨要求确认其对被继承人房产享有份额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毫无疑问,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然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观念的改变,未婚同居、先孕,甚至婚内出轨生子的现象本就日益增多,且后者严重违反了伦理道德,既然法律界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界定标准是父母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那么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确不应赋予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完全相同的合法权益,否则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不容侵犯性也将受到质疑。

2.4非婚生子女的潜在问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不同于我国传统婚生家庭的后代,其产生本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和道德相悖性,直言之,就是其双方父母缺乏法律意识、不顾后果的心态下,却又“合法”孕育的子女。大量的研究调查表明,非婚生子女常常遭受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在这种心理状态和社会关系下长大的孩子,很容易在未成年时就有潜在或明显的犯罪行为。

  1. 解决对策及完善机制

非婚生子女认领难、维权难的现状固然是亟待解决的,而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生家庭,难道不更应受到法律保护吗?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观点正是旨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虽都应得到法律保护,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应给予“区别对待”,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当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

(1)从维护一夫一妻制度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不应与婚生子女等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往往以保护弱者权益为先,故表现出对非婚生子女的明显保护倾向,但本文认为,为了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非婚生子女(尤其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起居、入学的条件下,可以适当的减少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数额。

(2)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人,而且在必要时应当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在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拒绝抚养子女、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时,对非婚生子女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3)民政部门应当积极解决非婚生子女落户困难的问题。户口不仅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更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依照我国现在的落户制度,凡是没有《生育服务证》或者《出生证明》的,民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而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则需要其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4.结语

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但面对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层出不穷的纠纷案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制发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一方面,对于当前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尽量避免未婚先孕的现象,为子女落户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尤其对于婚内出轨诞下婚生子的行为,更应加强道德约束和伦理意识,莫让子女为其父母的错误承担后果,给下一代带来心理压力,既然选择孕育子女,就要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健全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 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中国法院网 

  2. 受尽歧视的“非婚生子女”.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