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两岸新夫妻财产制,虽然呈现出一些共同点,但仍有诸多冲突。我国建立了与台湾地区相类似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台湾地区废弃了危害夫妻平等地位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法定财产制和剩余财产分配制。台湾地区新夫妻财产制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政法学刊
200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