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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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

潘永俊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 510140

摘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该制度适应于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协议离婚,不能把家暴等情形排除在外。期间发生的民事关系按照夫妻关系予以调整。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冲动型离婚 民法典


一、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所谓离婚冷静期,又被称为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因婚姻难以为继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候,双方就是否真的要离婚作冷静思考,一般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坚持离婚时,再予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将冷静思考期与离婚准备期合二为一,便于夫妻双方认真思考是否确实需要办理离婚,防止离婚后后悔,同时在考虑离婚后将来的生活、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父母赡养等问题。

(二)各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是世界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加拿大规定离婚需婚姻破裂且分居达1年;美国规定了6个月的等候期;英国规定9个月的考虑期;韩国则规定了3个月的熟虑期。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定的历史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法律制度,例如1950年的《婚姻法》、1955年、1980年、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纵观1950年至1986年《婚姻法》相关规定,即使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并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机构申请离婚登记的,皆规定当场发离婚证。

(二)离婚审查期

但是1994年2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置了最长一个月的“审查期”,实际上并不符合之前《婚姻法》“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所以,到了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修改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一个月“审查期”的规定,凡是决定离婚的不必在等一个月。当时,舆论普遍认为这体现了政府人性化管理,反映了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一个月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置,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离婚“审查期”的规定类似。《民法典》自1月1日起正式生效。《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作出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与功能

统计数据表明,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程持续上升趋势,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所以从全球来看,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占比,无疑是较大的一个。受现代自由思潮的影响,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正面临挑战。据国家民政部门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刚结婚不久的新婚夫妇办理离婚手续,此外还有185万对夫妻离异,相比上一年同期离婚率提高了11%,而这其中冲动型离婚占据一定比例。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以维系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

设立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减少冲动型、草率型离婚,防止过度自由带来的草率任性,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和国家才有稳定发展的基础。冲动型、草率型离婚并非夫妻双方感情真正破裂,而是一时冲动作出决定,一旦离婚将给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消除的巨大影响,一定程度造成我国协议离婚数量连续攀升的局面。离婚后又复婚会产生较为沉重的经济、时间、行政成本,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二)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对待,自由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受法律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为了国家和整个社会利益考虑,作为社会调停者的政府有必要对个人自选选择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是国家强制干预、维护家庭婚姻稳定的直接反应。这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协议离婚程序可以看出缘由。刚建国时实行当事人自负责任,之后政府力量适当介入,之后又改为了责任自负,最后又进入到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框架中来。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以起到警示教育效应,表明社会在向婚姻双方发出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的明确信号。甚至可以说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的警示效应远大于实际效果。

四、关于涉及离婚冷静期几个问题的讨论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仅适用于民政机构的协议离婚,对诉讼离婚并不适用,其适用对象包括到民政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也就是说凡是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者,均要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不得有例外。为贯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现行婚姻登记程序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在离婚程序中增加30天的冷静期。

(二)《民法典》生效后离婚登记程序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其中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程序如下: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向登记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发放之日起30内,假如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民政部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需提出申请人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提出申请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档。

(三)离婚冷静期与降低离婚率的关系

一方面,如前所属,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并不一定能够降低离婚率,其功能主要在于防范草率型、冲动型离婚。导致离婚的因素多种多样,草率离婚只是其中因素之一,并非主要因素,不能把设立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主要手段。降低离婚率还需要社会发展、保障、社会文明程度、宣教等其他社会措施的配合,单靠设立离婚冷静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设立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矛盾。尽管离婚冷静期可能增加当事人时间精力成本,但是对于那些真正要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并不能够起到阻止作用,离婚依然是夫妻双方的权利。

(四)离婚冷静期是否应将家暴等因素排除在外

离婚冷静期讨论过程中,有人提议不能适用所有情况,对有家暴行为、遗弃老人、虐待孩子等恶劣情形的没有必要给予离婚冷静期。此种看法存在偏颇之处,即使是暴行为、遗弃老人、虐待子女等恶劣情形导致的协议离婚,均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不能有例外。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家暴行为尚有挽回的机会,此时给予离婚冷静期,家暴并不一定加重。其二,民政部门不太容易把握是否适用。假如离婚冷静期不通用,婚姻登记部门需要对家暴、遗弃等行为行政作出认定,这就涉及到相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根据和证据,显然,作为婚姻登记机构的民政部门尚不具备这样的职责和能力,是强人所难,不一定能好事办好。其三,假如离婚冷静期不通用可能会给当事人留下可钻的法律漏洞,例如,夫妻双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编造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规避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该制度起不到应有作用,形同虚设。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身份、财产、抚养关系不变;双方不得存在侵害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家庭义务等行为;期间出现的家暴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强制性行为可按婚内强奸处理;双方所得财产、所负债务以及意外死亡等情况,均应依照夫妻关系予以调整。


参考文献

[1]黄薇.民法典释义[M].法律出版社,2020年

[2]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