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解释制度配置及适用文献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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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解释制度配置及适用文献综述

石丽美 秦睿 朱可欣 蔡宁 张勇

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11287

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和相对应的新的司法解释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在法律的适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制定主体的司法解释,还存在哪些其他主体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官判案、律师办案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的适用?为此,许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我国法律解释的配置、体制、现状、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案等方面的探讨。以下择取关于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配置及法律解释的适用中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以明晰学界对于法律解释制度的研究状况。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主体配置;司法独立;适用规则;

一、关于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发展

魏胜强教授在《论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中提出,影响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法律状况、解释原理及历史事件经过。在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上,无论是来自何种法系的国家,都有一些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概念由模糊走向明确。从许多国家的历史看来,在法律发展初期,法律解释权还未成为一个单独问题,法律解释权的概念更是众说纷纭。

配置目的由集权走向分权。行使法律过程中,法律解释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配置法律解释权决定了是否能促进法律发挥其作用。古代帝王或君主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一般会控制法律的解释权,也就是所谓的集权。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后,分权制衡的理念开始出现。

3、配置主体由多元走向一元。随着国家法制越来越统一,司法独立的观念深入人心,配置主体开始有所控制。

(二)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

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1981年决议和2000年的立法法等文件,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主要来源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授权,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利主要来源于1981决议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中央和地方两层解释结构,而司法解释只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

(三)我国法律解释主体配置存在的问题

在谈到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问题时,我国学者李金莲在其发表的文章《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配置》中这样写道:“如果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有违解释学的原理,不利于司法独立。”为了解决司法独立问题,她提出了包括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减少法律解释权主体数量等多种方案,其中,对于前面提出的问题,她认为有必要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实现法制统一。理由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决定了法律解释存在的必要性;二是立法权与审判权分立的必然要求。但最高检的法律权也有它存在的理由,当最高检作为监督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时,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在我国法律理论界中,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院的法官。

在参考张志铭的《法律解释操作分析》、陈兴良的《司法解释功过之议》等诸多文章的基础上,魏胜强在2010年法律科学期刊发表的《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提出“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过于集权化,会使上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演化为领导关系,即使有主见的法官在面对日益扩展的司法解释而不敢主动行使解释权,这无异于先定后审。此前,在魏胜强教授发表的《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中关于司法权主体配置的问题,其与李金莲的观点方向大致一致,他认为,因为检察院解释权的授权不具备法律依据,所以最高检不应该具备法律解释权。

(四)关于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及建议

在总结各种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改进我国的司法解释权主体配置问题,更多的人建议取消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解释权,突出人民法院是司法解释的主体。然而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理解也趋于这种观点: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范性、抽象性的统一法律解释和由法官在个案中作出非规范性的法律解释。承认,这些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其先进性,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国家而言,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利均源自于人民授权,剥离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实现司法独立存在极大的困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将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演化成为领导关系,但由于我国法官的平均专业素质水平还不够,实现法官解释对于实践来说不切实际。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改革的理论发展方向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实务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体系。

二、关于法律解释的适用

(一)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

1.从刑法兜底条款看法律解释的适用

刑法的兜底条款一般是为了避免刑法的缺漏、惩罚侵害公民法益的新型犯罪而存在,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不得不进行概括式的法律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的施兰花在《法律解释下兜底条款的适用完善》中主要指出了三方面关于兜底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第一、兜底条款的滥用。

第二、兜底条款适用不统一。

第三、兜底条款侵犯立法权。

从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中引申到整个法学体系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存在的原因是法律的模糊定义,这样的规定削弱了人民对其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对特定行为的包容性也降低了裁判活动的司法风险,虽然诸如此类含义模糊的法条是法律解释产生的根源,中和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社会的发展性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全部制定含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可能,这并不能成为解决法律解释适用问题的方法,解决法律解释问题只能从其本身出发。

为了统一对法条实质、目的的理解和判断,作者施兰花提出,在适用诸多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应当先应用文义解释;其次,应注意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适用。西南政法大学的梅传强、刁雪云在《刑法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中提出对于兜底条款的同类解释方法还存在着任意解释的缺陷,对此作者提出适用双重标准,首先,立法活动总是围绕规范保护目的进行;其次,在特定规范目的下,探寻例示条文类型的本来面貌。实质上,这两篇文章提出的不同方案均属于众多学者提出的制定法律解释法解决方案的具体体现。

2.从指导性案例看司法解释的适用

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外国的判例制度不同,根据最高法给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定义,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具有事实约束力,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解释。孙跃在《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及其完善》中,从制度、规则和法律三个方面论述了具体的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机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强调明确指导案例在司法过程中的制度地位,实现对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机制的完善。指导案例已经有了发生效力的裁判,是引用法律条文的结果,对疑难案件的指导作用,不会有超越立法的嫌疑,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否在某些部门法中将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指导性案例同化?能否利用指导性案例作为工具,在我国这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司法独立?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二)法律解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解释主体多元。

2.立法解释的数量少,司法解释和行政数量多,且名称也形式多样。

3.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在法律解释适用中,司法机关可以援用规章解释,损害了司法解释的权利,扰乱司法。

4.司法解释缺乏监督机制,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是来源于最高检、最高法内部机关的工作规定。

5.法律解释制定程序的规定粗糙。

(三)法律解释适用的相关构想

1.强化立法解释

杨建军所著的《现行法律机制的完善》在提出我国三大法律解释存在的问题后,主张强化立法解释,这有利于避免“立法性”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各种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概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立法解释的速度跟不上,并且立法性司法解释的程序繁琐,需要参与的人员广泛,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效率。

2.制定《法律解释法》

法律解释法的内容可以包括明确法律解释的主体及效力、规范法律解释的程序、明确法律解释范围等。通过辨析《立法法》第45条和第104条,周海涛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其区分》中阐释了“立法解释缺位、司法解释越权”这一现象的预防机制。鉴于司法解释的备案及清理工作长期落实不到位,且《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和争议解决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现阶段的重点是在立法解释主体和司法解释主体之间尽早搭起沟通顺畅的桥梁的前提下,完善法律解释机制,为制定法律解释法打好基石。

3.制定法律解释规则

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解释法是理论界的一种完美构想,除了制定法律解释法,我们可以先行制定法律解释的规则,在实践中进行运用。作为法律解释的思维指引和操作准则,法律解释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杨铜铜在《论法律解释规则》一文中,以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质属性为起点,以语言学和实质性解释规则为基础,遵循由浅入深、由形式到实质的解释路径,展现了我国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历程。

完善立法解释机制可以明确立法解释的主体、立法解释的程序、完善立法解释监督机制、制定法律冲突规则等,当出现法律解释的冲突时,可以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进行排除适用,立法解释在三大解释中的位阶最高,但当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产生矛盾冲突,因两者效力不明确,如何进行权衡呢?我们认为必须明确行政解释权的主体,避免出现权利交叉,通过法律规定来规定二者冲突时的效力认定。并且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解释规则引进国内的大背景下,应结合中国语境对其进行改造,厘清两者概念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规律。

作者简介:

石丽美(1998-),女,侗族,贵州黎平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务金融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南京审计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011287059Y。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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