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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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高梓睿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 要:未成年工这一特殊群体,因其自我保护能力弱,法律意识浅薄,因此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伤残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容易受到用人单位或雇主的不公平对待。虽然《劳动法》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明确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标准,包括未成年工的年龄标准、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的标准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工法律意识浅薄,用工单位为避免麻烦,选择忽视这些义务,甚至有些用工单位还存在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论文将从原因分析、应对策略这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应对策略

一、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工慢慢变多,而法律对于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往往很难落实,我认为造成此种情况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有关就业最低年龄的规定有缺陷。受最低就业年龄限制,未成年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15周岁劳动者于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一年半后被单位辞退,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未满十六周岁、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理;一审法院以劳动者未满16周岁为由,驳回原告二倍工资主张;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出现此类问题,主要原因是《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与《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之间出现空白,没有能衔接起来,从而使得未成年工作人员不能很好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未成年工登记制度不完善。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需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但往往用人单位会因为麻烦、花费多,而不为未成年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未成年工未持证上岗,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对未成年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这个案例,2013年10月5日,未成年人骑车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被送至医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据此向侵权人提出误工费主张,被告辩称未成年人虽已满16周岁,为未成年工,但单位未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未成年人无《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不应认定该未成年人是适格劳动者,误工费的主张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对原告未成年工误工费的主张子以支持;但二审法院以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人无《未成年工登记证》,其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故盛某所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3、有关行政部门没有很好的行使监督权,使得用人单位存在普遍违反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有很多用人单位连最简单的定期健康检查都完成不了。还有很多单位为了省钱、赶进度,因为未成年工听话、好操纵等原因,让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因为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等问题,大多数都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只有当劳动纠纷发生、相关人员举报或者出现伤亡事故时才能发现上述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

4、有关行政机关对于那些侵害未成年工权益的用人单位的惩罚较轻。由于雇佣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义务,很多单位怕麻烦不会雇佣他们,这使得他们很容易被中介介绍到一些黑心企业,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按照现有法律,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需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对违法使用未成年工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如果不是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经济发展尤为迅速,这些惩处措施的威慑性大大降低。

二、应对策略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及生活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已不足以适应当前社会,无法有效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未成年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以上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改善。

1.1为适应社会形势,可以将《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改为15周岁。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5周岁,但是,特殊情况下(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允许会员国将本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4周岁,我国已于1973年加入上述公约,根据上述公约,我国将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这一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年龄段。而且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接受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未成年人也成熟的比以前的未成年人早,也更有主见,所以是时候调整最低就业年龄,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2.1应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之后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未成年工办理登记的,未成年工未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的,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劳动合同非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为有效。

2.2将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入到初中、中专等学校的必学课程,让15-18周岁的未成年,对未成年工所享受的权益、未成年工禁止作业的工种、如何救济、如何辨别黑心企业、发现劳动合同的陷阱等方面有所了解,在面对一些问题时,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

3.1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制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奖惩机制。可以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分小组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还要防止内部人员通风报信。制定合理的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奖励机制,对于那些尊法守法的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补助、减免税收等福利性政策。

4.1加大对违法违规雇佣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根据违法用工的数量、程度、时间长短,来规定不同的处罚。

4.2为避免企业歧视未成年工,不再招用未成年工的情况,有关部门还应对使用未成年工并且有效遵守未成年工保护相关规定的企业定期给予一定的鼓励,鼓励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未成年工数量以及对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而定。

现在对于未成年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我相信,只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工终会得到有力的保障,我们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好。

(2013)潍民终字第2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法律上说的适格者即指“行为能力适格者”。行为能力适格者,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行为人。

(2017)皖01民终3528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