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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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刘通

鱼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省 济宁市 272300

: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其能对自然资源进行调节,还和人类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湿地的重要性就更加被凸显出来。在我国十九大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因此当前湿地保护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湿地保护已经初见成效,然而在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着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湿地保护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完善的建议,希望能让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鱼台县;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建议


在人口爆炸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冲击之下,在20世纪的末期,大量的湿地经过改造成为了农田,再加上过度的资源开发和污染,使得鱼台县的湿地面积大幅度缩小,湿地生态系统被严重的破坏。而如今进入鱼台县,5000亩的人工湿地成为了鱼台县靓丽的风景,济宁市甚至更大范围都因为湿地恢复建设而有所收益。近些年鱼台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在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让湖区的经济收入有了保障,将湖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结合,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鱼台县湿地保护的现状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湿地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湿地保护关系系统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摒弃了传统单一目标的管理方法,向着多目标综合管理的方向发展,向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然而当前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必须要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才能推动我国湿地保护向着更好地方向发展。

  1.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了湿地保护政策的执行

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经过近些年的努力和发展,虽然在湿地、水土以及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方面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关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却缺少全国性的立法。由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不完善,各个部门立法的时候目的不同,这就使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无法通过法律进行集中体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需要参照多部门的法律执行,这使得湿地保护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1. 湿地管理方式单一难以全面掌握信息

从当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来看,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管理的方式较为单一,对湿地监控不够完善,也没有充分进行动态管理。由于监测不够完善,管理人员很难充分对湿地资源以及环境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得污染治理工作被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理时机,同时还会让部分区域湿地管理无法覆盖,经常存在违规开垦、过度利用等情况[1]

  1. 缺少经济手段使得湿地资源被过度利用

由于经济手段缺失,导致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效率当前普遍偏低。现阶段我国湿地生态包谷方面并未进行市场化,这使得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融资手段非常单一,而缺乏资金的管理往往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能从本质上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整体呈现退化的趋势。由于缺少相应的经济手段,例如湿地资源征占用税费、使用税费以及破坏税费等等,使得湿地资源存在市场价格混乱的情况,这对于湿地保护管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容易使得湿地资源加速衰退。

  1. 资金投入不足使得湿地生态难以恢复

湿地生态保护是国家性质的公益事业,往往经费都是由国家公共财政进行承担,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经济手段,且湿地保护方面需要巨大的投资,湿地生态保护总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的投入和实际管理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资金的不足,很多湿地生态系统恢复非常缓慢,甚至出现衰退的现象,同时已经建成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并不能将应有的保护功能彻底发挥。

  1.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建议

  1. 多部门协调进行湿地生态保护管理

当前我国湿地资源的管理多采用条块分割、多部门同时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有效体现了我国资源管理的体制,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在不同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统筹和协调,这能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现阶段湿地生态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国家为了管理好湿地都建立起了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例如政府会议制度、跨部门委员会制度等等,通过下达行政指令、说服、提出建议以及协商实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和单一部门管理的方式相比,跨部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方式能够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不同服务功能之间的平衡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让湿地实现可持续管理。通过跨部门协调的机制,可以让政府机构高效的协作和沟通,加强其管理的能力,将原先要素式管理的方法转换为可协调发展,让原本割裂的管理方式更好的凝聚,保证不同政府机构在保护湿地生态方面能够达成共识,从而建立强有力的约束规范,让湿地保护管理更加正规。

  1.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可以将湿地的内涵、外延和生态功能进行确定,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湿地生态系统整体观念。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和保护条例,根据法律对湿地保护的权责关系进行确定,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所在。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可以引入相关湿地保护的制度,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利用许可制度等等,从制度的层面上遏制湿地破坏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应该对湿地开发利用的分类分级体系进行明确,确定湿地所能够开发的范围、程度等,严格禁止在主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的活动,对于明显会破坏湿地的行为制定具体的、可执行性强的惩罚措施,使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更加标准,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 完善湿地监测机制和市场机制

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机制以及市场机制能够将湿地动态的变化进行全面的反应,能够帮助保护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湿地的实时变化,同时能够为湿地科学研究提供有效的手段,对于加强湿地保护机制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代进行湿地保护管理的时候,要善于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这能显著增强未来湿地保护以及湿地保护管理的工作效率[2]

对于林业管理部门来说,可以征收统一的湿地利用以及保护性税费,将其应用于湿地的维护工作中,如湿地资源恢复和增值费、湿地征占用税以及湿地排污费等等。此外还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例如一对一交易、市场交易、生态标志等等。此外,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利用市场机制将湿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充分地利用市场干预的方式,让湿地生态保护不会出现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

  1. 增加对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

湿地生态系统被破坏之后进行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需要大量投入资金,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的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增加当前对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将资金渠道进行整合,保证湿地生态保护管理能够顺利进行。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重视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吸引社会力量加入到湿地保护的队伍中来,利用专项资金、捐赠等形式丰富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结束语:

湿地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加强湿地生态的保护管理,对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使得保护和改革措施,保障我国湿地能够长期稳定的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崔丽娟.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湿地保护管理对策建议[J].民主与科学,2021(03):24-27.

[2]罗权,余向京.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解读[J].农民致富之友,2018(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