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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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陈舒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 312500

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出现的风险

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

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

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

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2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

2.1交易调查清楚进口商资信情况

出口商无论是和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建立国际贸易合作关系,都需要使用全面的进口商资信评估机制,出口商应该在磋商之前全面审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比如说:评估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商业诚信度等,在交易之前,出口商应该结合进口商的资信情况,选择一个恰当的交易授信程度,避免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自身面临经济风险。

2.2了解进口商所属国家的正常法规和习俗习惯

出口商在和进口商开展跟单托收业务时,需要认真了解进口商所属国家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海关部门、卫生部门关于进口的相关规定,避免在业务中违背进口商贸易习惯或相关规定导致货物被没收、官方销毁、处以罚金,防止影响到最终的收汇。

2.3选取适宜国际贸易术语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需要尽可能使用CIF贸易术语或是CIP贸易术语,因为在使用这两个术语时,出口商能够自行安排出口货物的运输,可以更为高效的掌握货权关系,出口商需要自行进行投保和留存保单,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问题,出口商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获得赔偿[1]

2.4谨慎选择选期付款以及承兑交单结算形式

因为在国际贸易合作中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或是承兑交单时,出口商将会增加两类风险:失去远期付款交单款项的银行利息,加大出口商的经济风险。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需要充分考虑进口商代收行的工作习惯,若是代收行直接在进口商进行承兑时交单,或是在进口商提供保函时即进行交单,进口商又拒绝承担远期汇票需要到期付款的责任,将会导致出口商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因此出口商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应该拒绝使用远期付款交单。若是国际贸易合作中使用承兑交单,进口商仅需在出口商提供的远期汇票上进行承兑,即能够直接获取货物所有权,此时进口商在承兑以后是否履约付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企业资信,可能会使造成出口商出现财货两空的问题,因此出口商应该拒绝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承兑交单。

2.5慎重选择代收行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以后,需要承担根据约定条件交出相关单据的任务,对于出口商预防交易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会将客户提供的银行名称发送给托收行,由托收行负责调查代收行的资质情况,主要涵盖托收行和代收行的业务往来、经营情况等[2]。在托收进行综合评估后发现代收行不存在问题时,即代表出口商可以同意进口商提供的账户行作为代收行。若是托收行在调查中发现账户行存在资信问题,托收行可以帮助出口商选取可信赖的代收行,从而降低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的银行选择风险。

2.6综合使用多种结算方式

为了预防跟单托收业务中的风险,外企可以直接将托收和多种结算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因为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可能需要面对:进口商拒绝支付货款,尽管在使用付款交单时,进口商不能顺利获取货物提单,但是此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进口商的拒绝支付货款会导致出口商面临比较尴尬的局面,因此出口商应该在签署国际贸易合同之前,尽量降低由于进口商拒付货款产生的经济损失。

出口商可以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提出进口商需要预付货款,进口商需要在发货之前先向出口商支付双倍的运费,即使在后续合作过程中进口商出现拒付货款的现象,出口商可以交付给承运人双倍的运费,让其将货物运回到出口商所在地区,可以有效减少出口商面临的经济损失[3]

结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也出现了很多变化,在国际贸易合作中使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出口商在扩大出口量、争取更多外汇的同时,需要提高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警惕性,使用一些行之有效的风险预防举措,提前规避贸易风险。

参考文献:

[1]杨舒.浅谈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J].营销界,2019(37):183-184.

[2]宋蔚,张文苑.论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9):86.

[3]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6(12):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