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产品质量责任分析及贸易企业质量风险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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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产品质量责任分析及贸易企业质量风险防范

杨昱

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


摘要: 建筑工程材料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钢材作为最主要的建筑工程材料之一,其产品质量极其重要。在物流贸易领域,一旦销售的钢材出现质量问题,各方该如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 钢材 产品质量责任 风险防控


在钢材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类似“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条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钢材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还是分销商的责任,作为中间商的物流贸易企业,往往无法完全避免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风险。

  1. 法律规定的各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钢材这种大宗物资,从生产厂家到使用终端的项目部,需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诸多流通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各环节中不同角色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1、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如果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产品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钢材销售者应诚信经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违反国家质量标准、伪造材质单,不得弄虚作假。

3、运输者、仓储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亦有规定,总的来说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二、钢材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钢材的质量保证期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对建设单位的最低保修期与责任承担加以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内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而钢材质量问题是引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由此推之,钢材的质量保证期间至少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贸易企业的质量风险防范

贸易企业作为产品流通的中间销售环节,并非生产厂商,无法在生产环节介入质量控制,销售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其承担的质量责任可以转嫁,即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钢厂来承担最终的产品质量责任。因此,贸易企业在产品质量风险防控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行严格的合作方准入制度。企业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查评估、准入制度,尤其要对生产厂商的企业性质、企业资质、注册资金、生产经营现状、行业市场地位、资产状况(包括股权冻结、动产抵押质押、查封扣押等)、信誉状况(履约能力、历史诉讼、失信信息、纳税等级等)进行深入的考察评估。选择资信状况较好、生产能力较强、能提供优质钢源的生产商,此类型企业通常资金力量较为雄厚、承担经营风险能力较强,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概率。

2、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审查。

合同是商务合作过程的根本遵循,从事前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对合同履行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预判并作出相应约定,尤其是对于产品质量,应在合同中预设对应条款成为后期解决问题的依据。在约定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条款时,需格外注意产品质量异议期和违约责任。(1)质量异议期条款。根据《民法典》第620、621条规定,合同中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的,质量异议期最长期间为两年,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执行合同约定。对销售者而言,采购合同中可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例如,在钢厂直发工地模式中,质量异议期间需涵盖销售者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且明确限定如过期未对钢材进行检验,视为销售的货物无质量瑕疵,销售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在钢厂送货入库模式中,销售者自身应承担起质检责任,应在质量异议期内对入库钢材数量、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进行检验。(2)违约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涵盖违约行为时,同时可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392号、(2018)浙06民终1890号等判决的司法裁判观点,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一旦生产者违约,销售者依然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在下游销售合同中明确提示“钢材未经质量检验,不得用以项目施工”等条款。

3、严格按照约定进行验收、质检。钢材等到场后,销售者要积极督促下游终端用户在质量异议期内对货物进行检验,预防有瑕疵的钢材等建筑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杜绝因质量问题扩大或有风险。

四、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注意事项

销售者无过错,最终责任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除了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外,还可请求生产者承担因该纠纷给销售者带来的必要支出。无论销售者向生产者主张何种责任都需有必要的证据支撑。以司法判例为例进行分析,(2015)新民一初字第1303号:汇合钢铁公司与中冶机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汇合钢铁公司购买中冶机械公司生产的20﹟无缝钢管66.471吨,后汇合钢铁公司将此批货物转售给第三方阿舍勒公司,现此批钢材出现质量问题,且无法降价销售,汇合钢铁公司向阿舍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起诉生产者中冶机械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汇合钢铁公司提出的:1.汇合钢铁公司已赔偿第三方阿舍勒公司的53.435吨钢材的损失;2.支出无缝钢管运输费用;3.汇合钢铁公司为处理解决不合格产品的问题支出差旅费;4.无缝钢管质量不合格,汇合钢铁公司向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的罚款。此外,虽然其中10吨无缝钢管被质监部门罚没,但第三方阿舍勒公司并未就这10吨钢管要求汇合钢铁公司返还相应的货款,也就是并未造成汇合钢铁公司实际损失。此项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应注意商务活动中,各项单据等证据资料的妥善留存。如果销售者起诉生产者主张其承担最终的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始证据是诉讼的唯一支持,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相关联,证据链是否完整,决定案件的胜负。同时要注意,需根据合同约定单据生效条件,核对往来单据,若收料单存在瑕疵,需在对账单上补强效力,若两者都存在瑕疵,应与对方签订有效的最终结算协议或还款协议等确权资料。此外,还应特别注意电子证据的留存形式问题,若是合同约定双方往来单据以微信、QQ发送,则应留存好原始存储介质,梳理完整的业务流程,以应对突发诉讼情况。

销售者不能基于自己无过错,要求采购方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责任。以司法判例为例进行分析,(2017)豫03民终4707号:洛阳明超公司(采购方)与郑州鑫宝公司(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洛阳明超公司从郑州鑫宝公司处采购钢号为40Cr的台阶轴10支,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钢材出现质量问题,洛阳明超公司起诉郑州鑫宝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郑州鑫宝公司败诉,郑州鑫宝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郑州鑫宝公司主张其作为铰轴原材料的销售者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销售者不能基于自己无过错,要求采购方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责任。

五、结论

在销售者无过错的情形下,钢材产品质量责任的最终由生产者承担,销售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转嫁采购方要求销售者承担的附随义务,但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直接转嫁承担钢材产品质量责任的顺序,同时当钢材等建筑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时,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在与生产者合作时,需格外关注生产者的经营状况与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