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理论基础上分析的结论是:一定条件下的“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的财产,应当并用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双重保护,对其价值的衡量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参照物。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时限性对传统物权理论的“所有权无时限”不构成冲击。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尽快规范“虚拟财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调查研究报告
2007年2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