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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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问题探究

盛开霞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伴随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建设方面得到了迅猛发展。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确权登记;现状;制度

引言

我国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起步较晚,真正成型已经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许多公民都拥有了不止一处不动产,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作为一套维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其运作必须得到政府公权力的支持。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建国初期也有一段时间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但是之后就出现了中断,到了1990年,该制度才被恢复。但是,在当时的登记与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没有什么联系,只是被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当时的法律没有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比如,土地的各种权力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林业的各种权力也有林业管理部门管理;包括矿物、房屋、水等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登记与相关部门的设置和职权相结合是有必要的,但是当登记成为公示手段来看,这种登记制度将有许多缺陷:一方面,各登记部门比较分散,交易当事人想进行交易查询时,不能获得全面的信息,因此对交易造成不便。另一方面,因为登记部门的分散,导致交易当事人在登记时手续也比较繁琐,降低了登记的效率。这种制度下,还有可能出现房屋、土地进行抵押时,有重复抵押的情况出现。登记机关分散,一方面造成了登记制度实施的不彻底。另一方面,还给登记人员造成了诸多不便,从而致使登记制度无法贯彻实施。这两方面,都将使个人和市场经济其他主题的财产不稳定,影响了社会信用的建立。物权公示的作用,就是让物权能够被大众识别,利用公示的途径,使物权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能够清楚的了解物权的现状,这样能够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秩序。然而,在现实中,当作善意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些抵押人将已经抵押财产处分进行隐瞒,而将其又抵押给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当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却无法保障贷款银行的权益。我国的登记现状就是忽视了公示功能,只是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无法使登记制度发挥其全部作用。这种登记制度只是一种行政职责,只结合了各行政部门,而没有考虑交易当事人和第三方,这样的登记部门执政不统一,在登记过程中,只进行了行政管理,而没有进行公开信息的行为,没有为广大群众带来相关便利与保障,从而给当事人的登记与查询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登记的作用。

2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措施

2.1 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合理的,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资源,是不动产登记的主体部分。土地是房屋、草原、森林等其他不动产的载体,以土地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符合国际惯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主要的不动产管理机构,在国土资源部门中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符合制度改革发展。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的支配秩序,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建立和健全专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还要对于登记的事宜和类型、登记的基本权利、登记机关的责任等进行深入的规定,建立一种对于各类不动产登记都适用的统一登记体制。这样才能够把这些权利形成一个权利束,这个登记所建立起来的支配秩序才是公开的、透明的,而且是有公信力的。

2.2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较为合适。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均属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不动产物权的核心是土地。国土资源部门现有的技术和管理已具备了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条件,土地登记的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已实现了数据化、电子化管理,且包容了大量地上物的物权信息。行政权力的高效、权威,有利于稳定物权交易秩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要出台一部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的确定及其职权、登记申请人的范围、登记的事项、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审查的标准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2.3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登记变动公证,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抵押、转移等变动过程。

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法定公证,或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公证方可有效的重大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不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为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业务提供了科学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定公证制度的确立是在立法将公证机关的审查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共同作用形成的。公证是在不动产物权法定公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公证机关对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进行 审查,登记机关只对提交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14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最优解决办法。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登记专业化。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总结

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也对我国的各项制度安排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能够及时更新,就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驱动力,如果继续抱残守缺,不能够做到因时而变,就有可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不仅没能维护好群众利益,还会让群众东奔西跑,不生厌烦。

参考文献:

[1] 张双根. 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之质疑[J]. 清华法学. 2014(2).

[2] 金可可. 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J]. 法学. 2007(7).

[3] 房绍坤、吕杰.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 法学家. 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