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成果在城商行运用最大化的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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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成果在城商行运用最大化的路径研究

韦继强

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 南宁 530201


摘 要:本文基于严监管形势,立足于大监督格局,系统分析研究内、外部监督成果在城商行运用最大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监督;成果运用



前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数量众多,但受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系列因素影响,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绝”。从城商行自身来看,监督的权威性不足,监督成果运用不充分是案件与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监督成果的含义及分类

本文所指的监督成果,是指内、外部检查(含审计、巡查巡视等,下同)发现的,被检查单位、部门已认可且需整改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一)按监督主体划分。可分为外部监督成果和内部监督成果,如上级党委巡视组对城商行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审计部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二)按监督内容划分。可分为单项监督成果和综合监督成果,如风险部在开展专项风险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监事办在开展董事会、高管层年度履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三)按监督板块划分。分为党内监督成果和业务监督成果,如驻行纪检组在开展政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监事办、审计部、风险部和法规部等各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

二、监督成果运用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城商行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对上级党委的巡视成果、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建议,通过召开党委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并加以整改等。但从总的来看,全局性、系统性地运用监督成果方面尚存诸多不足。

(一)监督成果未实现共享。监督意见和报告下发后,往往只要求被监督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其他未被监督到的单位、部门未主动加强对监督成果分析,并对同类和共性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查错纠弊、举一反三的效果。特别是未很好地将外部监督成果纳入到总行相关部门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中。

(二)监督成果利用率不高。总行对牵头整改单位、部门追责问责力度不大,权威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负责牵头整改的单位、部门对监督成果不重视,未能从制度、程序、机制方面加强监督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从全行系统层面进行统一整改。

(三)监督成果风险无评定标准。未形成完善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难以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无法为全行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四)监督成果整改难以持续跟踪。内部监督主体完成每项监督业务以后,受有限的监督资源制约,或者没有分清监督成果的主、次,对监督成果整改的进度无法持续跟踪。同时,没有打通发现问题、移交纪委,乃至对人的处理,即违规问责的路径。

三、监督成果运用最大化的实施路径

(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总行各监督主体要将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城商行党委的决策部署融入日常工作中,推动监督成果运用最大化。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发展观,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主动适应强监管的趋势和严管理的大势,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举一反三,彻底整改,持续完善。内部监督主体应提高大局意识,规范监督流程,严谨形成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定性准确的高质量监督报告。

(二)编制以问题导向的监督计划

借鉴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围绕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总行发展的难点、全行关心的热点来分析确定重大错报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以及舞弊风险所在,并以此安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舞弊风险很高的单位、部门,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更多、更精准的实质性检查。

(三)完善整改通报机制

目前,一些城商行将内、外部检查及整改情况在全行进行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分析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对整改事项进行督导。通过整改通报机制,大大推进了问题整改的进度。应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增加“建议问责”内容,让监督“长牙齿”,对整改进度缓慢,屡查屡犯的单位、部门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提出问责建议。

(四)构建长效整改机制

1.严肃执纪问责。认真领悟和贯彻监管部门关于“问责严格的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违规行为的处理,快查严处,对“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问责,要实施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杜绝“侥幸心理”“投机心理”。向全行释放违规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构筑“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氛围。

2.压实条线主管部门责任。现在监督发现问题,大多问责一线业务单位,条线主管部门很少被问责,据一些监督主体反映,检查出问题,包括具体操作和制度缺陷问题,条线主管部门迟迟不指导本条线整改或完善制度,一线业务单位往往又遵从条线主管部门的指导,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因此,应加大整改情况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条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根据《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频率,及时发现和指出问题,切实推动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整改情况等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级党委巡视巡查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

4.建立监事办、审计、风险、法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风险评级专家小组,对风险预警等级进行评估分类,即将监督发现问题风险点对总行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预警等级(很高、较高、中等、轻微),实行“积分制”管理,对不同预警等级问题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类整改,对风险预警等级为很高、较高的问题,以及发生频率较频繁问题,配备相应充足的监督资源,做到精准监督,打造递进式监督闭环,有效提升监督成果的运用。

(五)加强内部协同监督

1.城商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内部监督上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应牵头主动构建协同监督工作机构,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推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落实,注重在监督资源整合、计划协同、信息共享和整改协同上下功夫。如对监督主题一致或相近的事项,优势互补,完善方案,共同作业,成果共享。

2.协同监督工作要把握大局、盯住方向、突破重点,根据监督成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风险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深入分析原因背景,提出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意见建议。监事会要明晰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统筹联动“第二道防线”和“第三道防线”,努力实现各监督主体监督力量的统筹和各监督环节的全链条衔接。

(六)主动接受外部指导

当前经济下行和监管持续趋严的形势下,城商行应主动、定期对整改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评价。自内而外、由下向上延伸监督成果报告路径,主动将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成效及制度完善等情况向外部监督主体报告,争取外部监督主体对监督成果运用工作的理解、指导和支持。同时,要高度重视监(银保监)审(内部审计)联动工作,通过整改联动,借助“外力”推动监督成果得到有效落实。

(七)注重顶层设计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从顶层设计上统筹、制度层面上制定《监督成果运用办法》,对监督成果运用的组织、程序、方法,以及完善制度、提请协助、移送纪委处理等进行明确细化,促进监督成果固化为制度成果。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研究课题组.审计机关如何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J],中国内部审计,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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