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领域内的犯罪性行为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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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领域内的犯罪性行为研究

李京 杨德海 尹雅静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刑的分立是必要的,其一方面在开放的体制下尊重主体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又在绝对的人权方面给予了国家保护。然而民刑之间的鸿沟如果太过巨大,往往会导致对自由意志的滥用。因为有着强有力的法律凭借,自由常常受到垄断,民事领域的“犯罪”便应运而生。此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上应当从重,但民事的归责过于有限,因而实现民刑衔接、弥补法律空白至关重要。其旨在使社会的普遍价值与利益归于同一。

关键词:民刑分立;自由意志;民事犯罪;民刑衔接

1 民刑法系价值异同

1.1 自由之于民法

民法之意,取自公民之法,其核心原则在于行为人意思自治

即民事主体有着广泛的行为自由。这标志着行为人有权在法律底线之上自由处分私有权利。公民认为,民法的伟大之处在于突破了法律对绝对正义的执念,因为在其看来自由的意义更加重大。没有一个富翁愿意被以正义之名将自己的财富与贫弱者平分;但以慈善之名,将财富赠与贫弱者的富翁却不占少数。此二种情况固然大相径庭,前者导致公权押解公民,并囚禁于正义怪圈的专制;后者则是实现着公民对自身处分权的解放的民主宣言。

人本质是利益动物,因而在法律之外最终会自发形成利益相对均衡的各方。如果不然,民法要做的是则协助多方主体分割利益,秉承“约定在先,法定在后”之原则。无论行为人基于怎样的目的、怀揣何种情感,就算约定的是明显失衡的分配,只要行为过程合法,其他在所不问。我们深谙自由之于社会的意义,但自由的灵活性使其本身便具有巨大的危险和挑战。

1.2 专政之于刑法

任何时代,刑法打击的对象就是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指向。刑事领域的法律责任往往涉及对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其严重性决定了刑法武器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轻易动用。通俗而言,违背其他法律统称为“违法”,而触犯刑法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全社会进行指控。由此可见,刑法公权色彩之浓厚,仿佛与民法价值中的意思自治毫无关系。

难以想象,如果将民法原则适用于刑法,将产生怎样的混乱。或许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性的补偿来平衡人身的侵害,那么如此的法律是在尊崇自由还是在摧毁自由?结果只会是任由强者欺凌弱者,而弱者只能被迫“和解”。由此看来,公法绝不容许含糊其词,其严肃性决定了每一个字都要明文规定,约定不再具有对抗任意法的效力。公法领域的主体自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这才是实现社会自由的唯一出路。

1.3 民刑之关系

我们不妨把二者理解为对自由掌控的两个极致。绝对的自由导致绝对的“不自由”,这是必然趋势。民法似乎已经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自由处分权被加以调控。此时对“意思表示”的研究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旨在规避欺诈、胁迫等行为对真实意思的扭曲,追寻民事主体最真实的意愿。再此研究目的上,刑法似乎无需作出改变,承接前文论述,刑法对消极自由的绝对限制,为民法提供了范本。

民刑不可交融,公私法分立,才能坚守住人类自由的净土。但民刑的性质时常进行着无声的转化,本应泾渭分明,实则界限模糊。因而民刑之处分精神亦应当进行传输。否则,民事领域的犯罪,将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事犯罪总论

2.1 民事犯罪之概念

何为民事犯罪?简单解释为:系民事领域内,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相对于刑事犯罪而言,公民受到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频率更高。那民事活动是怎样与刑事后果相关联的呢?事实上,正是在民刑的衔接中,法律存在着不容辩驳的空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较小,不足以动用刑法的武器,而被追究民事责任。但是不足以入刑的行为极其广泛,任何人都本能地趋利避害,而本身的罪刑法定原则,更将刑事处罚束之高阁,因而民事犯罪得以如细菌般在温床中滋生。

在众多案件中往往民刑共处,在法庭中也常常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间“刑事”一词决定了被告人失去自由处分之权;“附带民事”一词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与对方自由商议。

但是法律在“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方面却是个空缺。当然,民事方面可能由被侵权一方提起,而附带刑事方面则可以依赖于公诉机关的审查监督。

2.2 虚假的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最主要的构成要件,法律对其真实性的重视度大大提高,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必然要归于无效。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认定,在于是否存在对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他人的欺诈、胁迫等客观因素,以上属于对事件认知的偏差,本质上民事主体并未丧失意思自治之权,民法对此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可以撤销行为而使其归于无效。

由于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已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在行业领域内有着民法触及不到的范围,这时与欺诈、胁迫有着同等效果的行为开始出现。比如,擅自提高某领域的准入标准,而标准的升降度取决于个体的经济投入。要注意到,这种投入是出于主体真实的内心意思的,因为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但内心意思的产生却是源于不合乎法理的民事领域的勒索。

3 民事犯罪分类

3.1 财产处分

民法规定在财产的处分上,平等的主体享有广泛的自由。于是自由在此定义中被改写并滥用。我们知道刑事罪名中,有关财产犯罪的最著名的一项便是受贿罪。参考受贿罪的定义,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我们不禁思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吗?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有了这一规定,似乎社会就公平了,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忽视了民法社会的一大诟病,即意思自治。广泛的自由加之中国关系社会的古老传统,使得民间非法的财产流动异常频繁。在民事领域中,并非所有的交易都是开放的,而所谓的自由,也并非是意志自由。民法的价值除了自由还有公平,而连公开都无法达到的行为,有何公平可言呢。如此侵害公民财产,严重扰乱公平的民法秩序的行为,应当以刑事程序严厉打击。

3.2 人身处分

关于人身权在民法中的映射,最为至关重要的便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前段时间某明星的代孕丑闻一度引发热议。刑法学界对于代孕是否构成犯罪也曾进行过探讨。代孕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代孕是否应该入罪,这其间同样关涉着自由的问题。

用自由理念解释,代孕妈妈对自己的身体有着自由处分权,其固然有选择为他人代孕,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但是自由真的是这样理解的吗?设想一下,大多数正常的妇女在众多摆在面前的选择里,会选择通过处分自己的子宫来获取经济利益吗?当然不会,因为人有着对生命和身体本能的热爱、有着基本的伦理道德。但是如果法律容许这种行为的出现,那么这些妇女就很有可以进行这项身体处分,其或许出于自由的选择,但是除此之外可能别无选择。社会绝不能打着自由的旗号肆意掠夺自由,因而仅仅停留在违法层面的法律责任,远远不能彻底杜绝这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4 小结

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解决民事领域这一矛盾应当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究其本源,矛盾产生于自由的变质,那么司法机关有职责如同刑法一般严厉打击该行为的出现。自由是现代法律中最具灵动性的价值,因而自由的所至之处广泛得超乎想象。在民法里自由应当被鼓励,但要保证实现一方的自由不以牺牲另一方的自由为代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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