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的社会契约意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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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中国不是一个传统的契约社会,也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契约意识在古代中国早已存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和民众、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通过“礼”与“信”的长期影响,形成了某种以公正为原则的契约关系,从而对统治者的行政和民众的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它有两个特点:首先,这种规定是不成文的,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这种规定是约定俗成的,代表着个体和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往往具有舆论和道德层面的力量。在《论语》和《孟子》等儒家经典中,这种道德层面的契约关系并不鲜见,深刻反映着中国早期的政治理想和治国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