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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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洪琳

永城市财政局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476600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弥补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是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有效补充。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能够明显地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助基金制度,于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面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救助基金缺乏联动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从管理工作入手,在健全救助基金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实现救助基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大力推广救助基金宣传工作,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面落实到位。鉴于此,本文立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对如下内容展开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优化管理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保障基金,主要被用作伤员救助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是一项具有国家社保性质的公益基金。救助基金最早出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项公益基金填补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体系的最后救济渠道,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具有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先后有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比如,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部分条文提及救助基金,2019年9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其中都没有表明救助基金的落实以及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而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

于2021年12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法律作为多部门联合发文的部门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效力位阶过低的现象。通过对不同地域的制度进行调整,并且规范了相关细则,尽管主动权充分,但是,缺少权威性,国家级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少统一的支撑,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出现救助力度不同、推行力度不一以及覆盖范围不全面等问题,进而影响制度的落实效果。再加上条款细则中的部门权重不同,在政策的落实上难免会出现倾斜,无法满足社会救助需求。

2.2救助基金联动机制不足

要想使救助基金处于高效运行的状态,就需要多个部门做到协调配合,但是,由于缺乏部门联动机制,存在着各部门相关工作独立开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联动形式单一,联动工作基本上都是借助每年的联席会议来实现,很难在部门之间形成合力。(2)联动力度不够,除主管和管理部门外,各部门之间的参与度不高,单位和单位之间的连接薄弱。(3)联动工作缺乏预见性,工作的重点停留在事后处理,缺乏事前联系,致使联动机制不顺畅,而且还缺少完善的应急反应机制。

2.3救助基金宣传不到位

由于救助基金具有非强制性,而且其运行时间也比较短,使得这种救助模式在偏远省份没有得到有效宣传;个别省份的宣传工作主要以派发传单为主,宣传工作单一、盲目性较大,宣传效果不明显;在法律认知以及工作时间的影响下,部分律师、交警、医务人员等专业人士对基金的性质以及申请条件了解不全面,对于救助基金是消极处理的态度,进而影响了救助基金的宣传。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措施

3.1健全救助基金法律体系

基于《管理办法》及各省市实施细则,应该建立更为规范的全国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制度,建立位阶更高的法律体系,为救助基金的全面落实提供可靠的保障。(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重点项中纳入经过优化的救助基金,提高救助基金的高度行政法规效力。(2)深入分析救助基金执行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执行效果实现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在救助基金中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将救助基金和责任险制度紧密连接起来,配套实现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不断进行查漏补缺,确保国家道路安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3.2实现救助基金部门联动协调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落实,应该成立联合救助基金管理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借助政府采购方式,由具备高能力以及高资质的社会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来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的基金申请、调查以及追偿等模式,确保社会基金救助工作稳步开展。对于已经开展的业务,应该充分发挥出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将工作重点从事后解决问题转移为事前事务处理,实现多权职并行,对共同事项采取横向处理措施,从而达到提高救助基金应用成效的目的。比如创新开展警医联动机制,不扰乱医疗秩序的前提下,在条件充裕的医疗机构尝试建立专门的道路救助基金抢救通道。

3.3加大救助资金宣传力度

《管理办法》中将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明确纳入到了救助基金的申请人范围中,同时,也对救助基金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这一新兴救命机制,让事故受害人受惠于政策。同时,还应该扩大信息的公开度,公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政策文件、申请流程以及提供材料清单等不涉及被救助人隐私的信息,及时受理和审核垫付申请,尽可能减少信息不透明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还需要加大对医务人员、交警以及律师等专业群体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他们为目标群体服务,直接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告知社会救助基金相关信息,以此来提高宣传效率。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建议

4.1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救助基金

由于各省市之间的差别以及政策方面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资源整合,因此,要想实现救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就需要制定阶段性目标,以便能够有效缓解由于实施办法不同而造成的制度混乱。但是,救助基金统筹层次的提升,需要加大标准化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国家级救助基金,该项工作的开展,也符合社保“大数法则”与“互助共济”精神的内在要求。通过规范救助基金的救治标准和适用条件,能够对救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统筹管理,确保各省市之间的差异得到有效平衡。

4.2 创建高效的信息管理与交流平台

计划开展业务的省市,应该立足于平台体系的建设,借助大数据技术来建立用来筹集、申请和管理救助基金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对于已经建立了统一信息系统的省市,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各模块的优化设置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参与,根据角色权限来实现数据交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线下组织开展行业大会,先行先试的省市分享有效经验,互通有无、复制推广。

4.3完善管理的创新体制与机制

管理制度的创新需要从日常工作入手,注重细节,共同发力。从救助基金来源的次序调整和省级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暂停提取等情况可以看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救助基金结余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要想进一步提升救助基金的管理效率,工作重点应该逐渐从增量向存量转变,同时,要重视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尽可能减少规则不同而产生的运行差异。救助基金的申请,需要在事故处理流程中列入详细的申请程序,筛选客观条件,能够减少主观意愿的影响。在救助阶段,在管理系统中加入医疗机构模块和角色设定,这样一来,方便快速获取有用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能够提高协助申请的积极性,在管理系统中减少医疗机构事务性工作。追偿阶段,借助律师、法院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减少追偿时间提升资金效率。


结语

总而言之,就当前救助基金的实际落实情况而言,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就需要从管理工作入手,明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救助基金为更多有需要的人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N]. 汕头日报,2020-12-31(009).

[2]董天天.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3]翁文耀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成立的意义和法律地位[D].中国经贸,2011,24: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