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二者缺一不可。然而,我国《婚姻法》在以基本原则的的形式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却有通过该法第四章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剥夺了公民本应享有的离婚自由权,使我国公民只享有残缺不全的婚姻自由权。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