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的内涵与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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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政府的内涵与原则

罗谦心

中共肥东县委党校  安徽 合肥 231600

数字政府并非仅仅指政府办公流程的数字化和政务处理的电子化,而是指政府通过数字化思维、数字化理念、数字化战略、数字化资源、数字化工具和数字化规制等治理信息社会空间,提供优质政府服务,增强公众服务满意度的过程。

一、数字政府的内涵

(一)提出建设数字政府的背景

首先,高效率的数字政府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迈向现代化的重要引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国家发展需要新的增长点,而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就是新时代的新动能。2019年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完善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摆在极度重要的位置,提出“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数字化政务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

其次,建设数字政府有深刻的社会基础。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板块得到了广泛普及,已从前沿科技转变成为当代日常不可或缺的应用技术。几乎所有事物本身或其特征都可被数字化、信息化,文本、图像、声音、信号等都可以直接转化为数字。数字时代发展和进步中的新事物已经逐步融入日常生产生活,数据信息和智能化产品及服务等新事物也使政府意识到自身治理能力上的欠缺与不足,从而加快治理改革的脚步。数据资源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基础性资源,数据处理能力是数字社会治理能力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基于数据的数字技术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变革的重要动力。根据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与演变趋势,建设数字政府必将迎接来自政府和社会等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力。

最后,建设数字政府的理念来源于国际社会对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积极的探索启示。在全球不断的技术创新改良与政府自我革命的形势下,许多国家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以ICT(或数据)驱动政府转型与创新的综合战略,如英国《政府转型战略(2017-2020)》(2017),美国《数字政府战略》(2012)、《联邦数据战略2020年行动计划》(2019),澳大利亚《数字化转型战略2018-2025》(2018),加拿大《数字加拿大150(2.0 版)》(2015)、《服务与数字政策》(2020)和《服务与数字指令》(2020)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解决过去政府行使职能中遭遇的基础设施、业务流程、领导战略、人才引进等一系列问题。

(二)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

1、赋能政府科学、精准决策

在安全可控的规章制度前提下,数字政府依托来自各种部门各类终端提供的巨量数字资源即时汇集数据,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型数字化工具采集、分析、清洗、解读和把控数据背后的含义,实时感知全社会运行态势,提升政府决策效率和精细治理能力。政府依托各类数据终端提供的数据,从多种角度、多重维度剖视和处理社会经济运转中的各种矛盾关系,完善政府治理决策的流程体系架构,构筑数据说话、数据决策的新型政府。

2、提升政府治理效率

身处技术革新突飞猛进、产业重组日新月异、数据资源海量来袭的新时代,政府面对的挑战越来越复杂。如何转换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如今各级政府面临的最新课题。建设数字政府应不断叠加集聚有效的数据信息,构筑通盘覆盖全面周密的服务体系,专注疫情防控、公共秩序、交通管制、生态环境等核心领域,高效维持智慧化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充裕数字应用场景,以成为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的核心为宗旨,提升政府治理效率。

3、推进政府体系架构全领域、全覆盖、系统性革新

建设数字政府需对自身的体系架构、公共管理模式、运转程序进行系统性数字化革新。聚集各终端、各机构、各单位的数据信息,克服旧式“数据孤岛”、“数据污染”、“部门隔阂”的瓶颈,突破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能兼容的障碍,解决各部门、各层级、各主体之间的数据无法关联的问题,调配重组后实现系统互通、数据互通。借助新模式、新技能、新思路,畅通政府各层级、各部门核心业务高效联通,逐步达成建立普惠、便捷、优质的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二、建设数字政府的原则

建设数字政府有助于提升现代化治理效能,但高效率的治理效能并不完全等同于高质量的治理效果。例如在公共服务方面,大量增加在线服务或机器服务的使用率,直至其完全代替传统的人工服务方式,是否能够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强迫人工服务退出历史舞台,粗暴地把无论健康或是失能失智的所有服务对象都推给冰冷的机器和屏幕处理问题,极有可能会降低部分对象的服务品质,虽然平均来看提高了办事效率。毫无温度的屏幕不能取代人类的笑意温情,没有感情的机器也不能取代人类的关心周到。完全数字化的治理方式不一定就是完美的。建设数字政府不能放弃以下三项原则。

(一)建设数字政府应以人民为中心,而不能为数字化而数字化。享受建设数字政府成果的对象应是全体人民而不是特定人群。数字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由于缺乏数字技能等原因,社会弱势群体正在被数字时代加速抛弃。部分群体利用数字技能的优势加持,变得更加强大。而另一部分群体因数字技能缺失被社会边缘化,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背离了建设数字政府的初心。因此,不让任何一个人在数字时代落伍脱节,不让任何一个群体在数字时代“掉线”,在促进数字化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增加培训弱势群体使用数字化产品的次数并提升弱势群体数字技能,适当保留传统的渠道和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类型,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建设数字政府。

(二)数字政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而不能单方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数字政府建设能够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使个人、社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各类主体都能生产、使用、治理数据并从中受益,从而更好地为数字政府的建设出一份力。

(三)数字政府需要数据赋能更要数据赋责。任何技术的进步对于政府治理而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可以释放与提高生产力,可以大大促进物质财富的积累,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另一方面,生产关系的随之改变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结构发生变革。政府治理的脚步即使比社会结构变化稍慢半拍也会造成不小的混乱。随着庞大、复杂、多变的数据的大量涌现和广泛应用,数据及算法在法律定位和规制方法上暴露出各种问题,给我国市场监管的运行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政府如果对数字技术带来的风险治理不好,管控不力,造成既没把技术用好也没把技术管好的局面,结果可能导致不仅未能借数字技术之手为治理赋能反而成为政府治理的“负能”。在推进建设数字政府的过程中,面对数据采集的尺度,数据的权属界定、数据滥用和过度使用、算法歧视、数字霸权等问题,亟需建章立制、完善数字规则,提供有利保障和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