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水军”犯罪行为的立法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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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水军”犯罪行为的立法探讨

范敏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局314001

摘要: 网络空间犯罪因其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等特点,逐渐多种不同形式在黑灰产业链,网络水军就是一种表现形式。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都需要较为准确的数据来参考决策及掌握核心要素,如何在立法层面规制“网络水军”的违法犯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水军;犯罪;立法;黑灰产;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水军从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中,通过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逐渐演化为网络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的黑灰产环节。他们通过大数据操控,或者内部人员勾连,既可以通过铺天盖地的虚假点评,或者恶意差评,操纵商家的经营,也可以在热点舆论事件中,直接引导舆论导向,直接或间接,影响或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分局网警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网民朱某某等涉嫌在网上从事非法删帖的生意。经侦查发现,嫌疑人朱某某通过上家或者其他嫌疑人,以数十到上千元每条的价格,为客户操纵删除网络特定帖子或者信息,如删除及替换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知乎回答等,及某些非法网站或正规、论坛的发文等网络舆论,谋取非法利益数百万。

为严厉打击此类涉及网络水军的犯罪行为及铲除非法删帖及操控舆情的黑色产业链,该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立为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专案侦查。经过前期周密侦察,在掌握了该团伙大量犯罪证据后,专案组兵分8路,分别在嘉兴、湖北荆州市、广东珠海市、安徽省池州市等多地先后抓获叶某浩、朱某波等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电脑10台,涉案手机12部,发现作案使用的电子邮箱6个、邮件200余封、私自搭设用于犯罪的网站6个。其中不仅有该团伙与国内其他“水军”同行联系交易的记录,还反映出“网络水军”产业化、行业化、规模化的明显特征。最近,全国多地公安机关相继在对类似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经查明,该团伙的删帖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找圈内的其他“删帖中介”协作删除,从中赚取差价;二是以虚假邮件投诉的形式要求涉嫌“抄袭”的网站删帖;三是自建“小黑站”将负面新闻链接挂至该网站上并留下联系方式,坐等“网络水军”中介代理联系收费删帖。

规律特点:

一是产业链方式明显。由于需求大量存在,经过一定阶段的操作运行,很多从事此类非法活动的嫌疑人已发展到公司化运作的模式,特别是北、上、广等一些互联网产业发达的城市多存在此类专职的“公关公司”,主动对怕负面新闻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营销。

二是作案方式较为隐蔽。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只要在家有电脑,就可以利用空闲时间进行接单和操作。一些主要犯罪人员相互交叉,代理之间层级不明显。上层人员为大网站的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架设“小黑站”人员,通常只是和中间人接触,不会直接面对客户,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三是电子数据尤为关键。由于作案方式的特殊性,客户只是发个链接给嫌疑人,嫌疑人操作后,网站上数据就打不开了。因此,找到相关证据,对后期办案尤为重要。本案办案过程中,就是根据提取到的原始链接等,再与相关资金流交易时间做相对应,从侧面佐证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记账工具等,都是需要提取的关键电子证据。

立法需求:

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及现实社会秩序,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强调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推进,新时期的网络空间进一步发展,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成为黑恶势力犯罪新的表现形态,网络黑恶势力以其独有的弱关联、软暴力、多样态等特点滋扰特定个体,劫持公众舆论,严重扰乱社会。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2条明确提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刑法处罚网络水军虚假信息的体系相对量刑偏轻,刑种不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或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某些罪的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如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在网络中传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谣言很难入罪,如要入罪就有类推之嫌,违反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二是缺乏针对惩处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专门条款或者专项法律,不能有效应对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已有的法律条款大多也只是提出禁止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原则性规定,对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惩戒制度却不到位。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水军部分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取证困难,而无法追究嫌疑人的责任。网络媒体与网络服务商以媒介中立、技术中立、消极审查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和删除机制”规定,就能规避其刑事责任。

三是犯罪行为演变多样化。伴随作为基础设施的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眼下各个行业都需要较为准确的数据来作为决策的标准,网络“水军”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会变得更为严重。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机器人已开始充当网络“水军”,这就会带来更低廉的成本,网络“水军”带来的各种问题也会进一步升级,再加上其一直具有的分散性、难控性、强影响性等特点,甚至引出更多的网络犯罪案件。显然,必须要通过有效手段对网络“水军”果断出手。

网络水军类犯罪引发的网络虚假信息传播,实际上侵害到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公共秩序。类似操控舆论,扰乱网络秩序,在当下信息化社会中屡禁不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由于社会发展的动态性和立法的稳定性,这类新型的犯罪方式,难以根据传统的刑事法律进行定性。我国刑法在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罪名设置上没有形成有效衔接的体系。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仅仅是诽谤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等几个罪名,这些罪名之间。彼此独立,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法治理必然会受到影响。因而,设置特定的此类传播或者操控网络虚假信息的罪名以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 管亚盟[1].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与体系重构——用秩序犯视角解决现实问题[J].滨州学院学报,2017

[2] 邵锴[1].从“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出发谈其法律规制[J].学理论,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