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核电厂承包商人员培训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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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核电厂承包商人员培训管理

魏海涛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辽宁省 大连市 116000

摘要:核电厂设备数量多且复杂,检修环境复杂且风险性高,对于设备维修人员的要求较普通电厂较高,尤其是核岛维修工作组成员,因此对于维修人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承包商人员的培训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核电厂维修能力的提升,本文旨在探索性分析核电厂的承包商人员培训的管理。

关键词:核电厂;承包商;培训;经验反馈

1.基本安全授权培训

为规范承包商的现场工作,凡是进入核电站现场工作的承包商人员必须接受核电站基本安全培训并获得授权(以下简称培训与授权)。

承包商基本安全授权是指承包商单位负责人或其代表对本单位员工进入核电站现场工作所具备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及工作过程质量意识的认可,同时也是承包商员工对承担相应岗位职责及安全责任的一种承诺。 承包商单位应负责其员工的基本安全培训,并给予其员工基本安全授权。

2. 基本安全授权分类和级别

核电站执行工作所涉及的彼此独立的基本安全授权类别是指核安全授权(NS)、工业安全授权(IS)和辐射防护授权(RP)。

2.1  核安全授权(NS)

核安全授权是最基本的授权,是授予在指定岗位上执行质量与核安全相关级别活动的承包商员工,可分为二级:NS1、NS2。

NS1:承包商员工在接受了相应的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考试合格,并具备一定的岗位技能,可以在较高核安全等级授权的人员直接指挥下执行质量与核安全相关的工作。

NS2:承包商员工在接受了相应的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考试合格,并具备独立工作的岗位技能,可以自己进行质量与核安全相关工作或按照书面程序来监督其他员工,可以要求其他员工根据相关管理程序中的规定编写简单的程序或指令。

2.2 工业安全授权(IS)

获得工业安全授权的同时必须取得核安全授权,可分为二级:IS1、IS2。

IS1:在工作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范围内进行工作并有能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承包商员工。

IS2: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作业和监护同一组员工作业安全的工作(试验)负责人或单位管理层人员。

2.3 辐射防护授权(RP)

获得辐射防护授权的同时必须取得核安全授权,可分为二级:RP1、RP2。

RP1:在工作负责人或试验负责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范围内进行工作并有能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承包商员工。

RP2: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作业和监护同一组员工作业安全的工作(试验)负责人或单位管理层人员。

2.4  承包商各层级人员授权级别

承包商单位员工基本安全授权按人员分三类:工作负责人及以上、一般技术工人、辅助工人。工作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最低授权等级为NS2、IS2、RP2;一般技术工人最低授权等级为 NS1、 IS1、RP1。

辅助工人是指对于工作在电厂但不直接从事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行政支持、运输及文员等岗位的承包商员工,原则上不要求给他们基本安全授权,但该类人员也必须完成相应基本安全课程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以使他们具有在核电站工作的一般基本安全知识。 对于进入电站现场但只从事简单劳务工作的辅助工人可参照技术工人的要求给予 1 级授权,其培训内容可适当简化。

2.5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课程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课程应包括与核电站相关的电厂保卫、应急响应、工作过程、安全文化、环境保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业安全、消防、急救、辐射防护等课程。

3.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与实施

3.1 现场长期独立工作承包商

该类承包商是指在提供的服务合同期限超过 6 个月;或不超过 6 个月,但周期性重复提供服务工作。

该类承包商应建立本单位员工基本安全培训授权体系并能实施自主培训。其培训授权体系应包括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大纲及实施该大纲所需的人员、设备等。该类承包商应建立系统的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程序。 根据不同授权等级要求完成对其员工的基本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进行授权。现场长期独立工作承包商自主培训与授权的详细要求如下:

培训大纲: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大纲是承包商单位自主实施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的指导性文件,大纲应包含(但不限于)承包商单位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授权要求、培训课程设置、授权流程、教员管理等内容。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大纲应保证与核电站相关程序的一致性。

培训计划: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计划是承包商根据培训大纲实施基本安全授权培训的执行文件。 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具体实施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实施方式、培训日期、课程课时设置、教员安排、学员名单、考核方式及要求等。具体实施培训时,应提前一周将本次培训计划通知培训处,以便培训处组织听课检查。

培训教材:

对需进入核电站现场工作的承包商的培训必须使用培训处审核批准的教材。承包商可选用核电站现用的基本安全授权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核电站鼓励承包商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自行编制授权培训教材,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教材内容进行适时更新,但教材必须包含所有授权课程内容。各单位自行编制的培训教材或补充培训教材应报送核电培训处和安全防护处审查和批准。

授课教员:

为保证培训质量,要求承包商建立一支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教学技能且相对稳定的授课教员队伍。教员应具有以下资格:

1)系统接受过各类授权课程的培训并具备基本安全二级及以上授权;

2)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具备 2 年以上同类堆型核电站现场工作经验或者本行业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核电站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安全制度;

4)具有较好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5)参加并通过《承包商基本安全教员资质培训》;

6)经过实际授课测试,评价合格者;

7)如果是承包商项目经理或者相关管理人员讲授所辖业务,需由培训处签发单项课程授权。

培训实施与考核:

承包商应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如有变动应提前将变动情况通知培训处。培训过程应严肃规范,保障培训效果。试题的覆盖面及难易程度应符合培训大纲和培训课程的具体要求;所有需要 RP1/2 级授权的人员都需参加实操训练和考核,并向培训处提交实操训练和考核记录;如无法自行开展工业安全及 RP 实操训练和考核,可通过培训处协调组织实施;培训处将联合电站相关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对承包商培训实施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商员工在考试中如发现作弊行为,应根据培训处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授权:

承包商人员完成所有基本安全授权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承包商单位负责人完成相应等级的授权。

记录:

承包商单位有责任保存培训、授权记录和文件以备核电相关部门检查。其年度培训、授权记录还须以台帐及统计表的形式提交培训处予以审查和认可。

3.2 现场短期独立工作承包商

短期承包商是指提供的服务合同期限在6个月或以下的。

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培训方法参照长期独立承包商;如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可委托有自主培训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或培训处实施;如没有合适的期次,培训处根据项目归口专业处明确的人员培训与授权具体要求,向承包商提供培训教材样本,明确培训内容和范围,由承包商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学习,自行培训的基本安全授权等级最高为 NS1、IS1,如需获得 RP1 授权,自行培训后还需参加实操培训。

3.3 其他承包商和人员

其它承包商和人员是指凡不能归入以上类别的承包商以及其它需要临时进入电站现场但并不直接从事现场工作的人员(如参观交流、技术支持、运输等)。

该类承包商和人员如需进入电站现场必须了解电站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及行为规范。可参加培训处组织的《入厂安全知识培训》, 《入厂安全知识培训》不能等同或等效其在现场工作场所需要接受的相应授权培训。如需要基本安全授权,承包商单位应按要求完成自主培训或委托核电厂实施培训,并由承包商单位负责人给予授权。

3.4 入厂授权验证考核

承包商人员在本单位已完成基本安全授权培训课程的培训,并获得了相应的基本安全授权,在进入核电站现场工作前,必须参加培训处组织的入厂授权验证考核。入厂授权验证考核根据承包商员工承担工作职责分为工作负责人(NS2、IS2、RP2)、技术工人(NS1、IS1、RP1)和辅助工人三个级别。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安全授权培训所列课程内容以及核电厂有关部门要求列入考核的内容。

承包商培训与授权监督检查:

长期承包商人员的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由各承包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处每年度将协同电站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抽查部分承包商单位,对其培训与授权完成情况及自主培训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验证其培训质量及授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培训处根据承包商单位提交的培训计划采用抽查方式对其培训过程进行听课评估。核电站各用人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对承包商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及其资质进行检查。

4.结论

通过规范承包商培训流程、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入厂授权验证考核等措施,承包商人员培训机制日趋规范,培训通过率逐年提升,有效提升了承包商人员素质,为核电站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充足人员保障。

参考文献:

[1]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站承包商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 011-GN-P-MC-C15-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