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思想对汉朝法制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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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思想对汉朝法制的影响

侯梦茹

扬州大学 江苏扬州 225000

摘要:汉初的因各种原因选择了道家思想中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其中包含着系统的治国理论,作为汉初的基本统治思想经历了从确立到盛行再到衰落的发展过

程,并最终在汉武帝时被儒家思想所替代。道家思想的分派黄老思想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汉初的法制建设有着不同的影响,前期较为积极而后期则比较消极。正

是这种消极才使其逐渐走向衰落,最终为儒家思想所替代。

关键词:道家思想;汉代;法制建设


一、道家思想的体系

(一)道家思想的起源及发展

1.道家思想的起源

通说认为道家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根据《汉书·艺文志》中记载,道家书籍有《黄帝四经》、《黄帝铭》、《黄帝君臣》、《杂黄帝》等,暗示道家思想与伏羲、女娲、神农、黄帝等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2.道家思想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古圣先贤之大智慧著《道德经》,形成了道家完整系统的理论,标志着道家思想已经正式成型。老子以后,战国时期,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六大派,除了老庄学派外,杨朱学派、黄老学派、彭蒙田骈慎到派、老子学派和宋尹学派都曾兴盛一时,其中学派中以黄老派最盛。

(二)黄老思想的特征

1.不尊老庄而尊黄老

黄老思想是由道家内部分化而来,黄老学派形成于战国中期齐国的稷下学馆,其时庄子的理论在社会上已颇具影响,黄老思想不尊老庄的原因是庄子将老子的“道”和“无为”推向极端和绝对,陷入了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和法律上的虚无主义泥潭。因此,老庄的思想作为治国理论来讲是不可取的。因此,老庄的思想为黄老学派及后世的历代君主所不取。

  1. 兼收并蓄,综合百家

战国中后期,诸子百家普遍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各学派均在本学派思想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其它学派思想中的有用成份,并将其纳入本学派的思想体系之中。黄老学派思想上的这一特点也反映出这一历史时期的共性,黄老学派的思想基础是道家、道家的“道”具有万物本源的含义,即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基于这样的含义,黄老学派把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包括不同的思想主张都说成是由“道”所生的,是“道”的衍生物。在这种背景下,黄老学派在改造老子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儒家、法家、乃至墨家、名家、阴阳家等若干思想,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具有创新性质的思想体系。

二、道家思想对汉朝各个时期法制的影响

  (一)黄老思想在汉初确立统治地位

黄老思想并非是在汉朝一建立时就被确立为基本统治思想的。在刘邦在位的十二年间,刘邦及其统治集团在绝大部分的时间内都在对各家各派的学说进行了解、比较和选择,直到刘邦在位的末期才确立了黄老思想的统治地位。道家思想对于汉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轻摇薄赋税收政策上,“与民生息、轻摇薄赋”的政策这种改革大幅度地轻减了百姓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恢复和发展汉初的经济。这种改革也极大地缓和了汉初的阶级矛盾,使百姓对汉初统治集团有了认同感,有利于汉初政治局面的稳定。这时的黄老思想的主张是符合汉初客观形势的,所以在汉初被确立为基本指导思想。

  (二)黄老思想对汉中后期法制的影响

黄老思想对汉中后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刑罚的改革和轻摇薄赋,进行了轻刑的改革。黄老思想继承了传统道家学说中的“道”,而“道”具有本源性和包容性的特点,黄老思想可以兼采各家学说之长,融合贯通,以此来指导汉初的治国实践,并能随着汉初形势的需要不断地进行丰富和发展。但黄老思想中“清静无为”、“无为而治”与推崇法律、主张仁义道德这两方面的自相矛盾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正是因为黄老思想这种思想上的缺陷,才使得从文帝后期至景帝时期,西汉的统治者开始探寻更为有效的治国指导思想。从文帝后期至景帝,逐渐吸纳并采用儒家思想的一些主张。比如吸纳并采用儒家“大一统”思想,削弱诸侯势力,巩固皇权,以及注重德行、推行教化。

三、道家思想在现代法制中的意义

道家思想源远流长,其影响已深入到中华文化的很多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认真汲取道家思想中积极有益的理念,将其融入现代法制建设中,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道家思想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是对生态建设,要遵守“道法自然”,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幸福指数日益提高。在经济建设取得成功的背后,我们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产业结构粗放,生态遭到破坏,矿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发展后续乏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瞻远瞩,适时对经济发展目标作出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强调,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新常态,要加强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不能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党的十九大专门提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在“道法自然”理念的指导下,顺应自然界运转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大立法力度,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绝不能单纯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而“焚林而猎、涸泽而渔”,影响社会长远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刑罚的运用,既要“慎刑”,又要充分发挥其预防功能。老子继承了西周的“慎刑”思想,老子的这种思想对今天的刑事立法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对死刑的审查与复核非常严格。但国内刑法事件中依然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出现过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党的十九大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此,应按照十九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办案程序,从程序上对办案机关进行约束,确保“慎刑”思想真正贯穿到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每一个环节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道法自然”的理念,形成了“自然法”至上的观念,“道”是统领一切秩序、支配一切秩序的“至尊法则”,“道法自然”也就成为道家阐述一切法律哲理的出发点。“道法自然”的思想后来被儒家所吸收和借鉴,并在制度层面和司法层面体现出来,成为我国古代法治的重要理念。发展到今天,道家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袁翔珠: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局之影响[J].北方法学.2009(4).

[2]程维荣:道教与中国法文化[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3]老子:道德经[M].崇文书局.2015.

作者简介:侯梦茹(1993),女,汉族,安徽亳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