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洋法中的航行自由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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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洋法中的航行自由原则

卫心怡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中文摘要:中美航行自由之争,是军舰的“航行自由”之争,中美之间的根本的分歧在于他国国家海上军事安全战略和航行自由的国际法的解读和运用。本论文在以他国军舰在南海“航行自由”争议的问题分析基础上剖析他国“航行自由”的原因和表现以及挑战中国的“过度的海洋主张”。尽管他国声称的目的是挑战中国的“过度海洋的主张”,而他国的相关的行动的根本的原因是他国认为中国为其战略的竞争的对手,进而分析了他国的军舰在进出中国南海岛礁领海时应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法律依据,在他国看来,“国际水域”是指类似公海的水域,在“国际水域”界定中他国可以享有类似公海的航行与飞越的自由,但是其在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全球海洋事业飞速发展到今天,中国也面临诸多的海权问题,而积极地运用航行自由制度,维护海外权利对解决中国海洋权利维护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航行自由 海洋争端  国际水域

一、海洋的争端与航行自由

    海洋领土争端,是指两个或是更多的国家的海洋领土主张发生重叠而产生的领土争端由于海洋领土争端的存在,使得海洋区域也存在权利未定的状况。海洋领土的争端对航行自由的影响存在三张可能的影响情形:1、由于当事国都主张相关的海域为自己的领土的区域,为了强化和宣示自己的主张的正当性,当事国可能会采取维护主权的相关的措施,进而引发域内外国家因航行自由受到影响而产生冲突。2、一方当事国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采取了维护主权的措施,虽然相关的国家对此并不认同,但却因为维权措施符合国际法而无法对此提出抗议。域外的国家航行自由不一定因此受到影响。3、相当的国家对争议海域都没有采取管辖的措施。而是暂时搁置争议,造成相关的海域在一定情况下处于“真空”或未定状态,域外国家的航行自由也得不受影响。

二、他国军舰在南海“航行自由”争议

近些年,他国等国一直恶意炒作“航海自由航行的问题”,并用他国的军舰挑战中国在南海的管辖权。在中国一度表明保证南海的航向的自由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7日,他国军舰“拉森号”仍然借“保障航行自由”为由闯入南沙群岛中的渚碧礁领近海域进行航行,并且质疑中国建设南海岛礁的合法性。在拉森号事件之后,中美之间进一步就爆发了B-52轰炸机误入中国南海岛礁邻近空城的事件和“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非法闯入中国西沙岛礁领海事件,随着南海仲裁案件裁判结果的出炉,他国更是加紧其“保障航行自由”的挑战活动,2016年5月10日,他国“劳伦斯号”驱逐舰又闯进了中国永暑礁附近的海域。

在上述南海自由航行事件爆发后,他国不仅否认损害中国作为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反而指责中国在南海迫破坏了航行自由。他国的论点包括:中国在南海的“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不构成对外国军舰管辖权的依据,中国应该接受国际仲裁的裁决的结果,并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的划界争端,中国的岛礁的建设对“航海自由原则”构成妨害,他国军舰是在“国际水域”进行例外的航行活动,中国的执法的船舶无权妨害他国军舰地自由的航行权。

(一)他国炒作南海“航行自由”的“航行自由”争议

南海“航行自由计划”是他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在南海问题上的反映。奥巴马执政后,他国逐渐将其战略的重心转向亚太地区,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的提高和他国的全球的地位的相对落后,他国感到中国在未来的挑战。尽管中国在不同的场合强调无意挑战他国的地位,但是他国依然对此存有戒心。他国在亚太地区的加强了军事的部署,并计划在2020年前将60%的海空力量部署在亚太地区。中国虽然与相关的国家在南海存在划界分歧,但南海地区没有战乱的危险,他国于是提出了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为其“重返亚太”制造了借口,并制造了中国与相关的国家的紧张关系。

(二)维护海上的霸权

自建国时起,他国就将“维护海洋自由”视为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并在必要时用军队维护这项利益,自“航行自由计划”提出后他国的历届政府都延续了这一基本的政策,并将其视为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因此,他国的国防部致力于确保自由和开放的海上的通道。以保护所有的亚太的国家稳定的经济秩序的持久,并在需要时保持他国的军队的能力。由此可见,他国所理解的海洋的自由,实际上是维护他国海军在全球的兵力投送自由。

(三)拉拢其他的一些国家参与南海的“航行自由计划”。

近些年来,他国也认识到其独自执行的“航行自由计划”会遭到沿海国的抗议与反对,为了证明其“航行自由计划”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并壮大声势,他国的开始拉拢其在亚太的盟友或是其他的国家参与到该计划中来,以对中国形成国际压力。

(四)挑战中国的“过度的海洋主张”。

他国的国防部在2015年财年发布的航行的自由报告以及所谓的中国的“过度的海洋主张”包括“过分的直线基线;专属经济区域的管辖权;在外国飞机没有进入国内空域意图时穿越防空识别区的限制;当地国法律对外国实体法在专属经济区进行调查活动时视为犯罪;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水域时行使无害通过权时要求事先获得许可”等,与2014财年的航行自由报告相比,增加了“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水域行使无害通过权时要求事先获得许可”的这项的主场。而他国近期在南海“航行自由计划”的重点区域“恰巧”是中国南海岛礁的邻近海域,他国南海“航行自由计划”活动区域值得中国关注,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他国深度介入南海的图谋。

三、他国的军舰在进出中国南海岛礁领海时应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

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他陆地领土以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对于外国的军舰在领海是否有无害通过权,国际法上并未明确。许多国家在缔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际,出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的考虑,做出了保留外国的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声明。例如,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在“威尔伯号”中,他国海军“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即违反中国法律和公约中规定的沿海国的利益,擅自进入中国西沙岛礁的领海。“威尔伯号”违反了“无害”的标准,违反了海洋法、国际法和中国的相关法律体现在:

首先,在事发前,他国的多个的官员的讲话中已经明确了相关的他国的军舰进入中国领海的目的就是挑战中国的“过度的海洋的主张”,这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威尔伯号”的航行的目的是充满了“恶意”的,这种的恶意明显是违法了公约的“无害的”标准的,构成了对沿海国的主权的侵害。

其次,他国的-近期反复的挑战中国的海洋安全权益,他国军舰已经多次在没有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采取携带武器的方式进入中国岛礁邻近海域,对中国的海洋安全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最后,他国违法了国际法中的“禁止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相威胁”的原则。联合国宪章首次确定了该原则。该原则要求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的其他的方法,侵害任何的会员国或是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是政治独立。

在“威尔伯号”事件中,他国作为域外国家,通过用军舰的方式意图否定中国西沙领海基线,构成对中国管辖水域的威力威胁,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而且,在“威尔伯号”事件中,中国并非为了阻止“威尔伯号”通过南海,而是为了阻止其有害的航行的行为。

(一)他国界定国际的水域的争议

在他国非法进入了中国的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水域时,例外使用的回应措施为他国得军舰是在“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从事例外的航行的活动。但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国际水域”这一概念。他国对“国际水域”的定义为,“国际水域包括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性主权管辖范围的所有的海洋区域。所有领海的向海的那一边都是国际水域,在此国际社会可以行使像公海一样的航行的飞越的自由,国际水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结合该定义与他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可以看出他国对于“国际水域”界定是存在下列的问题:

(二)在他国看来,“国际水域”是指类似公海的水域,在“国际水域”界定中他国可以享有类似公海的航行与飞悦的自由。他国的的“航向自由计划”意味着他国不认同沿海国在相关水域的管辖权,而沿海国是否存在管辖权是由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确定的,而不是由他国决定的;他国不能决定他国管辖权的范围,如果他国有权利决定他国的管辖权的范围,则是将他国置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之上。

其次是,他国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都界定为“国际水域”否定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管辖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有一定的管辖权。而他国的界定否定了沿海国的管辖权,反映了他国“领海之外即公海”的观念,这与公约的规定并不完全的相同,同时也反映了他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

他国对“国际水域”的界定反映了他国的霸权逻辑,他国对“国际水域”的界定与其“航行自由计划”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共同服务于维护他国的海洋的霸权。他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利益“挑战世界上任何的国的过度地海洋主张”,这实质上反映了他国将本国的利益与好恶置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之上的倾向。

海洋权益维护

四、积极运用航行自由制度维护海外权利

全球海洋事业飞速发展得今天,中国也面临诸多的海权问题,而积极地运用航行自由制度,对解决中国海洋权利维护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实力的增强,国家的利益的重心不再是局限于以陆地为中心的近海。而中国又是一个严重依赖能源进口和外贸进口的国家: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中国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的生态的环境的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中国海上的能源通道和贸易通道安全,又需要提倡沿海国不得借环境保护影响航行自由的权利以维护中国经济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在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立场上,需要进行微妙平衡。海上的能源和贸易通道的安全,从此方面来讲,在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的立场上需要微妙的平衡其之间的关系。

(一)维护领土的主权与航行自由

他国在打着“维护航行自由”的旗号,插手与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过国的南海岛礁主权争端。他国政府主张的“航行自由”不过是他国军用舰机在他国近海肆意的收集情报、以军事演习恐吓他国的自由与国际法上的航行自由制度不存在内在的联系。

目前,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领海无害通过权,中国及其他的一些国际主张需要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因此,在维护领土主权和安全的利益问题上,一方面应豪不犹豫地坚守底线,反击任何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侵犯中国的领土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维护领土的过程中,切实的维护外国船舶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的航行自由。

(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自由

中国应加大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法律规制方面的国内的立法活动。这既能体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地主权权利,又能为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创造有力的法治的环境。促进对专属经济区的利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军事船舶航行并无具体的先执行的规定,中国不必笼统的反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的军事的活动。而是应以外国的船舶在中国的专属的经济区的活动是否能危害中国的国防安全的因素,采取适当的,想对抗性的阻止的措施来保卫国家的安全。

(三)和平时期地海上的军事活动

为实现海上强国的战略目标,就要对传统的部分的保守的国际法上的认识进行舍弃。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海上军事活动也会增强海上的和平,关键在于中国自己要加强利用海上军事的力量来进行维护海洋和平的活动。例如:马六甲海峡地区的海盗活动对于中国的商船的威胁也是很严重,而海盗也是国际性的犯罪,中国的海军如果能够在该地区航行,打击海盗犯罪,并与沿海国充分合作,这种在公海上的航行和打击犯罪活动则是符合国际法的,。同时,还可借此加强南海主权宣示和实际的控制,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和平时期海上的军事活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参照国外军事的活动的实践的经验,为本国的军事活动提供规范性的意见。

(四)北极地区的航行自由

北极航道主要是分为沿俄罗斯海域的东北航道,以及沿加拿大海域的西北航道。中国于2015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32条的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和加强国家合作,维护中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可见中国将“极地安全”上升到了国家的安全的层面。北极地区系对污染敏感脆弱的地区,以俄罗斯、加拿大为首的北极国家纷纷以北海域环保为理由相继的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北极航道的控制、管理。例如,俄罗斯当前在北极航道的管理中立法采取了“内水化”管理和“航行许可制度,希望通过航行许可制度等措施维护其国家的安全利益,实现对北极海域“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同时对北极的环境进行保护,中国应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否定个别国家过分宽泛地主张相关海域的管辖权,提倡航行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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