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与个税征管的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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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与个税征管的一体化管理

                               ,刘畅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热电分公司

摘  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到市场经济体制,期间社会经济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也随之逐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社保基金征缴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研究二者间的联系,提出建立社保征缴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管理机制,作为社会保险进一步改革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字: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征缴,一体化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事业体系,成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社会保险体系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财政拨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或者收益具有资金积累专款专用的特点。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老龄化、流动性强等发展趋势,通过社保基金的征缴实现对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在的问题

1.1现行社会保险征缴机制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是以上年度工资基数作为本年度各项社保征缴的核算基数。而社会平均工资以社会劳动者总收入为数据来源,是反应统筹区域社会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的衡量标准,将其引入社保征缴核定中具有平衡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因此通常在部分险种上,会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上下限,以此为基准乘以征缴费率形成社保缴费。

1.2现行征缴机制存在的问题

    1.2.1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

部分地区缴费基数与当期人员范围不对等。上年度企业缴费基数一般以企业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核定,其中包含了退休、辞职、辞退等各类离职人员工资,造成企业在本年度仍需要为不在岗职工缴纳保险费,而这部分人员已经不具备在本企业申报保险待遇的条件,形成了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况。部分地区经办机构在涉及人员增减变更时,对于收入较高的个体入职增员时以参保者实际工资增加企业缴费基数,而该类人员离职减员时以社平工资的300%封顶限额后减少企业缴费基数,从而使得企业在之后的整个征缴周期内仍需要对高于限额的工资部分进行缴费,也造成了企业缴费的不合理增加,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

1.2.2时间滞后问题

社会平均工资一般由统计部门在年中公布,公布前一般不进行基数调整,期间发生人员增减、待遇支付等情况仍需沿用上年度缴费标准,待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调整,严重影响资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的时效性。上述模式具有较大的时间滞后性,会不可避免的形成包括补缴等大量历史数据的核对,年度基数审核和确认工作涉及所有参保单位,涉及大量材料审核,耗时长,这种机制极大地增加了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业的工作量,复杂的流程降低了服务效率,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及时体现。

1.2.3征缴体系不统一

长期以来医疗、生育保险与工伤、失业、养老保险未能实现统一征缴,年度调整基数时需要分别审核确认两次,且在实际操作中各征缴经办部门对基数审核口径的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各险种企业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由此带来了很大的重复工作量,提高了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1.2.4企业缴费行为不规范

现行社保费征缴核定机制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收主体三方之间法律责任不明确。个别企业存在故意少报、瞒报、漏报社保费的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归集社保费后不按时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甚至占压、挪用,上述行为都严重扰乱社保管理秩序,影响参保职工利益的实现。

二、税收征缴的特点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期间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税收征缴管理体制,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现了个税的全面覆盖和精准征缴,充分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和反映社会财富的职能,税收征缴的时效性和广泛性可以及时、全面的反应征缴对象的收入情况和收入类型。

三、社会保险征缴与税收的内在联系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逐渐老龄化,社保基金支付规模日益膨胀,以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行政支出严重扩大,面临形势严峻,如何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率、提高社保征缴管理效率并控制成本是新形势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社会保险征缴都是以劳动者所得为管理对象,二者在核心内涵、形式和内容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又互为补充,都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合理均衡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具备联动一体化的内在联系和实施基础。

四、建立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管理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建立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用、由社保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社保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国际社会上普遍存在,建立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联动管理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个税征收体系为基础,与社会保险征缴系统进行整合,实现社保征缴管理与个税征管的一体化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二者的一致性和互通性,提高资源利用率,整合、精简机构,消除重叠内容,避免行政支出的不必要膨胀,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探索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1 加强社保缴费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使得现行个人所得税真正具有了覆盖面广、反映收入准确性高、时效性强的显著特点,其庞大的基础数据和个人信息系统为全面反应社会个体收入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通过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通过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申报数据与个人所得税对应项目数据进行比对,可以准确发现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的行为,便于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明确社保费征纳各方的法律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又能增强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

4.2 实现参保方权利义务对等,提高社保管理时效性

以个税征收系统中的月度数据核定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保缴费时效性。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周期以月为单位,而现行社会保险征缴核定周期以年为单位,实现二者联通信息共享,以月度个税基数进行分类核定后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既可以促进企业权利义务对等性,实现当月缴费个体与参保人员范围的高度一致,以及缴费基数的准确增减;又可以提高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的时效性,更加及时的反映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避免出现因上年度基数上涨导致社保缴费提高、降低参保人员本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情况,让参保人员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服务质量

社保系统与税收系统的共享互通,能够消除核心职能的重复,提高资源利用率。将社保征缴与税收建立在统一的记账框架下,将工资薪金数据实时共享到社保系统和税务系统,整合功能,有效避免构建税务、社保信息采集等重复功能系统的开发维护风险,节约财政管理支出成本,省去了大量的年度社保征缴基数审核、调整、补缴保费等工作环节,可以极大的简化工作流程,给审核、调基数、补缴、财务处理、稽核等工作带来极大便利,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避免机构和人员的重复配置,节约经费支出。同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杂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及社保基金的管理上,责权清晰,有利于提高社保管理部门服务效率,使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在资金征收、使用两条线上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4.4 相互促进,发挥监督职能

基于两系统的共享互通,将义务与权利相统一,起到监督各方行为、有效遏制偷税漏税的作用。因为社会保险待遇与日常基数密切相关,一旦发生偷税漏税行为就会联动降低缴费基数,从而广泛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源头上将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起到遏制偷税漏税的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APP的广泛使用便于参保者及时查询个人保险信息和缴税信息,起到了监督企业行为的作用,有助于发挥个体在参保和缴税方面的主体作用,降低个体维权成本。

五、结语

本文通过总结社会保险征缴的本质内涵、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现状,分析二者内在联系,得出构建二者一体化管理机制的可行性结论,并从多角度阐述了形成社保征缴与个人所得税征管优势互补的有机整体的重要意义,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是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相信在广大工作者的积极创新和不懈努力下,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一定会日趋完善,成为广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