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8
/ 2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王志政

广西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530000

【摘要】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是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简要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对策。

【关键字】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问题;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正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2020年5月12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强调要用好信用贷款、融资担保、应收账款融资等各类政策工具,努力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然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的瓶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未引起充分的重视,极有可能增加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融资风险。[1]因而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使之更好地满足融资业务的要求,已成为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其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等而获得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质押,并依法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质押设立制度,采用“书面合同+登记”的设立模式,即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自登记时设立;二是质押监管制度,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审查制度。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均由质权人办理,但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到多方当事人,质权人仅是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仅规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对其他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根据目前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由质押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后成用户后,质权人即可自行登录登记公示系统并填写相关登记内容,登记公示系统依据登记内容即可生成质押登记证明,此种登记从一定意义上属于概述性自助登记公示机制,应收账款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征信中心不提供纸质登记服务。征信中心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中的责任是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维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正常进行。对于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由征信中心负责”,应收账款登记机构基本上不对登记的内容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管职能非常弱,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极易出现监管不力、虚假登记等问题。

(三)实现制度不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形式,设立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2]这也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能否得到快速发展的关键,但《担保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抵债,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该条规定虽然明确了质权人有权一并或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但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质权人是否有权直接收取债权的权利,这成为了当前应收账款质权难以实现的关键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独特的动产质权,相对于一般动产质权有其独特性,应收账款作为质物无法象一般动产直接移交给质押权人占有,相对于一般动产的质权人,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承担的风险更大;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动产质权的实现制度,须建立自身独特的实现机制,以保障应收账款质权人能方便快捷地实现质押权,当前实现制度的不完善极大地加剧了应收账款质押权人风险,挫伤了银行等信贷机构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造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缓慢的不利局面。

三、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对策探究

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动产资产达到50万亿元至70万亿元,而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其中能够较为便利地能用于动产担保融资的只有应收账款,2020年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累计对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了2.3万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因而,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提高银行等信贷机构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登记制度。首先在办理登记环节时,应当由质权人为主导、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参与、共同办理,并且从保护质权人的角度出发,要求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为真实的承诺书,由出质人承诺其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为真实合法,以加强对出质人的约束;其次,办理登记后,在维持登记生效主义的基础上,应借鉴他国采取的通知对抗主义的做法,设计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环节,通知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辨权,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有异议,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抗辨,在一定时限内不提出抗辨的,则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失去抗辨权,这一方面有利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约束,另一方面也能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对应收账款质押有异议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出抗辨,即可保障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益,也可查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有利于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二)完善监管制度。一是在登记环节,征信中心应当实行高于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的审查制度,征信中心应当对对登记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查,对用于登记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做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准确和唯一,以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强化登记公信力,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事后监管环节,征信中心不能一登记就了事,而应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一定的追踪,并将质押权的实现作为各方当事人的重要征信信息,及时录入征信系统,以方便社会查询。

(三)完善实现制度。笔者认为,应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中两个债权(主债权、应收账款)清偿期的不同而设计不同的实现制度:一是主债权与应收账款清偿期均届满的,如出质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二是主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但应收账款未到清偿期和,质权人只有在应收账款到清偿期后且出质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方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三是主债权未到清偿期但应收账款清偿已经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的金额进行提存。

[参考文献]

[1] 姚黎黎. 论应 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 [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2)。

[2] 胡开忠. 权利质权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