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为涉非法经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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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为涉非法经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张帆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临沂   276000

摘要:目前网约车经营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则体系,在网约车非法经营方面存在争议,因此应了解出租车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基础,并从形式、内容等方面分析网约车违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也需要认定网约车行为的行政违法结果不等同于犯罪结果、不能出现由行政处罚扩大到刑事处罚现象的两点标准,谨慎解决网约车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促进网约车涉非法经营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网约车行为;涉非法经营;刑事法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网约车行政监管无法可依的现象,提升了地方政府在网约车方面的管理力度,对网约车司机、公司等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但目前经常出现以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为由行政处罚网约车驾驶员的案例,但有些地方则规定此种情况要送至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适应性问题,影响了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1.网约车违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问题

1.1出租车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基础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要以“违反国际规定”作为要件,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体系,违背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和规定。因此要确定网约车经营的行政许可是否与“国家规定”存在相对性,以此判定其经营行为问题。早在1998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就已经对出租车设立了行政审核手续,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汽车的相关规定。但因为后续的部门分工调整和适应出租车发展需求,此项管理文件被废除,后在2014年推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该文件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驾驶员资格、出租汽车规定等多项内容,为后来的网约车管理奠定法律基础。

1.2关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的判断

1.2.1在形式方面

《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是在2016出台的,尤其将网约车化分到出租汽车的范畴,因此,网约车的经营许可能够按照出租车经营许可进行管理。上文中刑法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相关部门的行政法律和规定,而《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推出的法律文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门章程,因此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 “违反国家规定” 的条件。

1.2.2在内容方面

从内容角度来讲,《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网约车经营设定的行政许可存在不足,该文件授权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具体涉及运营要求、驾驶员条件等,但其存在着明显的地方性色彩。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的网约车行政管理细则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说对车辆的“轴距”、购置年限、网约车驾驶员年龄和身体情况等都有着一定标准,这与《行政许可法》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存在矛盾。另外,《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虽然可以充当行政执法依据,但在司法认定方面“有失稳妥”,其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稳定性需求。因此将《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作为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中的“国家规定”是不适宜的,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行政管理的执法条件和依据。

2.网约车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

2.1网约车行为的行政违法结果不等同于犯罪结果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一种处罚方式,其在目的性和作用方面有着一定相似性,都是利用公共权力制裁和约束主体行为的不正当现象,承担应负的责任。但两者之间在适用主体、条件、惩罚性质方面又有区别。从网约车的非法经营方面来讲,其非法经营监管的重要条件为网约车司机和平台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也与网约车违法经营是否可以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则范畴有关。但从目前来看,网约车违反行政责任,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否在满足一定程度后即可进行刑事处罚,这种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需谨慎对待。当前,网约车违反行政处理结果的行为确实存在,但不能证明行政处罚结果等同于刑事处罚结果,不能通过累加的形式衔接刑事责任。行政法注重目的性,刑事法注重安定性,二者在衔接过程中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扩大制裁范围。而根据《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具有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和不具备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的司机都属于非法经营,即便其在合法的网约车公司服务,也可以根据《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根据《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发现,其推出目的在于维护网约车领域的正常秩序,而违反《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等于扰乱市场秩序,网约车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结构,有时将行政处罚作为犯罪行为的量刑和构成基础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按照数额犯的累积思想规定网约车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2.2不能出现由行政处罚扩大到刑事处罚的现象

在刑法中,一些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可忽略不计的行为不是犯罪,也就是不值得利用刑法处罚的行为是不纳入刑法构成要件体系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否定评价一些社会容忍度低、危害性高的行为,而行政法规更多在于程度上的判断。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法规是阻碍了刑法责任认定的。从网约车行为涉非法与经营的角度来说,非法经营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关于刑法责任的判定中要从对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虑,综合分析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必要性的影响,不能将单纯的行政责任作为网约车涉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条件,这属于不当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适当的解释方法排除刑法中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行为,从而合理调整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出现不当处罚情况。

结语:网约车是一种新兴经济形态,其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用户认可,但在取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方面,关于涉非法经营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为此,应了解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关于网约车非法经营的具体规定,明确对应适应范围并分析刑事责任的影响要素,从而达到保护与打击的平衡目标,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泽秀,张贞株.涉网约车的犯罪治理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21(10):32-34.

[2]张振清,秦红发.防范和打击网约车新型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