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的策略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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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的策略分析

阮玉婷

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 扬州225000

摘要:采购活动是政府重要的一个工作内容。财政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效率与规范性紧密关联着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及其公信力。本文主要对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的策略进行分析,详情如下。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策略

引言

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加强、机构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较为滞后,尤其是标准缺失引发了政府采购矛盾纠纷和潜在行政风险,进而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化建设迫在眉睫。

1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1.1新形势下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各层面落实倒逼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加强各项政府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目前,各级人大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各层面法律上的规范,这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据统计,目前国家层面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超过30部,涵盖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法律规定,充实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的处理规定,优化了政府采购监管应急措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缺乏统一全国性制度规范的困境。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需要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化建设,以此促使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合法合规实施。

1.2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

纵观当前现状,有很多单位缺乏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也并未配置专业的采购人员,很多时候都是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承担采购任务,没有开展系统的业务培训,人员能力缺乏,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因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特殊性,要求采购人员不但要拥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同时也需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特别要经受住考验和诱惑,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2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的策略

2.1集思广益,采购资质和需求设置“透明化”

采购人在拟定采购资质和需求时要充分调研,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聘请资深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出现偏差。凡是供应商普遍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原则上都应删除;凡是供应商要求在采购文件上增设资格条件,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原则上不予采纳;凡是有利于提高政采项目质量或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意见与建议,经专家论证后不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内容的,要充分尊重采购人的意见予以支持与采纳;凡是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供应商高度重视,并依法设立废标条款,不得随意增设不合理条件。

2.2加强单位采购队伍的建设

各单位要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中去,充分认识规范政府采购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首先是专业性与责任性并重。政府采购实际并不简单,涉及相关法规政策、流程的时候,专业性还是很强的,领导层要加强对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视,不能随意安排人员,要将真正有能力有责任感的人员安排在采购负责人这个岗位上。同时采购部门必须与财务部门分离出来,进行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其他相关采购业务时,必须有不少于两个其他部门的人员在场,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避免岗位交叉。如果单位人员不足,抽不出专人负责的话,可以指定政府采购牵头部门进行负责和管理,确保采购队伍廉洁清正,否则一旦队伍建设出现问题,连锁反应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贪腐问题。其次是合理发挥第三方作用。在面对招投标等大型项目时,单位采购队伍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由第三方代理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临时的评审专家补充到采购队伍中,共同把关审核招投标的标书,拓宽招投标信息发布的渠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新规定,在预算批复之后一次性公开招标信息,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形成竞争趋势,实现优中选优。同时在项目实施中一定要避免发生“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个个体项目分成多个子项目。这样虽然可以加快工期,却不利于管理统筹,会带来采购控制风险。

2.3完善对智能合约安全应用的法律柔性监管机制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无论是传统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合同交易还是基于计算机技术的智能合约选择,从本质来看只是合约结构设计的技术性差异,如履约方式、违约处理机制等,并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这个本质属性的不同。因此,根据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选择模式,交易主体总是倾向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合约结构,以节约交易资源,增加交易收益。因此,“选择智能合约本质上是私法自治的结果,并且这种合约结构能减少社会成本,提升整体福利,与私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并无冲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若一方通过伪造材料骗取中标,在应用智能合约的场景下,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合约程序的预先设定,合约执行后不可篡改不可逆,这使得停止智能合约的运转变得困难,且若要停止执行将会花费大量时间与成本。通过前文所述,虽然可以引入司法权威这种“超用户权力”来更改智能合约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设定,但这种引入机制如果演变为常态机制则会阻碍智能合约本身的优势,不符合智能合约去信任的特点。再者,若智能合约被执行后,允许权利受损一方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也不能很好地发挥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便捷、缩短履约时间的优势。当前,技术规则的发展同法律监督体系的同步构建存在一定距离,但可以期待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为政府采购智能合约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2.4突出专家考核,奠定评标基础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新鲜血液”缺乏的问题,因此评标专家管理机制的完善十分重要,需要及时向专家队伍当中引入新人才,并整理不同专业专家信息,建立专家资源库,为评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针对评标专家表现,采取“一标一考核”管理模式,注重信用管理,针对专业能力强,评标质量高的专家,采取等级化管理。在专家考核体系当中,将其评标过程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评标表现等纳入其中,借助考核制度,促进专家以公正的态度参与评标过程,将专家库培养成智囊团,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要求,利用专家资源,为高质量完成评标工作奠基。

结语

总之,政府采购工作的高效开展是保证各级政府正常运转的重要内容,因此很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质量进行再完善、再加强、再规范,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在标准化引导下既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范又合乎国内实际情况,真正做到规范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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