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的萌芽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其后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立法到单行法典立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的体系逐步建立,但是其仍然不能够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在立法范式上,我国应当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完善区际冲突法规定,并且在价值取向上兼顾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
政法论丛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