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村民自治 助推乡村振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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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村民自治 助推乡村振兴

王皎

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让农民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村民自治制度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的协商讨论平台,在这一平台,广大农民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商议具体事务。为此,要建立健全基层协商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思维、扩展内容、规范程序,有效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势,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搭建基层协商议事平台,实现针对基层公共事务治理矛盾和问题在平等的议事平台上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形成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民主协商的新渠道。要扩宽基层协商范围,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驻村单位、乡村智库等主体参与基层协商,从制度上保证参与协商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寻求最优解,寻找最大公约数。要合理利用新技术创新协商渠道和协商质量,基层民主协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信息的对等性,参与协商的议题和内容都应让参与者充分了解。可积极使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突破协商的地域范围,让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乡村民主建设进程之中。

创新村民议事形式。《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创新村民议事形式”,通过创新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能够提升基层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及实效性。要积极引入村民议事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组织定位,形成村干部领导、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模式。在创新村民议事形式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村民议事建设是一项种类多、地域性强、层次广的系统性工程,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特点,在“村民会议——两委议事”这条主线之外,需要广大基层群众通过对村民议事制度形式上不断完善与修改,逐渐形成符合自身村域特色、议事方式灵活多样、议事效果成熟有效的村民议事形式,积极引入“村民恳谈会”“村民理事会”“决策听证会”等多样的乡村社区议事方式。要发挥农民的创造性,让农民在村民议事中“唱主角”。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正如总书记做出的指示:“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各地区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了丰富的议事实践形式,如“四民工作法”“四议两公开”“青县村治模式”等,这些基层的有效探索和实践是当前我国村民议事创新形式的典型代表,我省可以结合村域特色有选择、有重点地学习借鉴。

明确议事决策主体。坚决维护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议事决策机构。加快成立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议事委员会,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召集人。要重点抓好村“两委”班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书记的主导作用,通过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和选拔制度,来锻炼造就一批年富力强的优秀村干部,发挥其在村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强化党员代表的主体作用,突出基层党员在村民自治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由党员代表全程参与乡村发展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策。要优选议事的村民代表,对那些素质高、能力强、肯干事、有本领、有威信、热心为广大村民办事的群众要优先选拔,同时要对村民代表进行村民自治相关理论知识的专题培养,并对其进行群众自治知识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让其成为村民利益诉求的传递者和代言人,架起村“两委”与群众之间的桥梁。

完善议事决策程序。要形成议事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只有议事决策的程序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议事决策过程才会有章可循、有序运转,也才能维护村民议事决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因此,要树立程序意识,按照提议、准备预案、提前通知、商议、审议、决议、决议公开和结果公开等环节进行,实现决策环节的精细化。但同时也要根据村务实际进行灵活调整,如在提议方式上,可探索村自治组织提议、村民联名提议、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党员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等不同类型的提议方式。在参议成员上,面对与群众利益最相关、最现实的问题,可以采取召开涉及村民小组的户代表来决议,让最直接的人来参加,而无须召集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来决议。在涉及党员代表的议事决策上,可根据需要让普通党员轮流来参加审议,而非局限于党员代表参加。在决议公开上,也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公示方式,不再局限于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基金项目: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2022年创新工程科研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王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