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域下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分配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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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域下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分配探讨

陈静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随着不断发展的城市化建设,居住在小平房中的住户逐渐改善条件住进高层建筑,基于此增加了高空抛物侵权纠纷,严重损害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城市社区及公共安全产生较大隐患。高空抛物行为属由民法调整的侵权领域,但其与普通侵权行为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不明确,增大了维权难度。另一方面,在刑法意义上高空抛物行为构成对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的形式要件,应结合个案进行确定,本研究针对民法方面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高空抛物行为;民法视域;责任分配

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广义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从飞机、高山、建筑物、桥梁或其他高处抛下的物件造成损害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狭义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从高层建筑物内抛物造成损害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总之是指在故意或过失下侵权人实施抛物行为导致损害财产或人身安全。应区分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物件致害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使所有人或占有者管理的物品发生坠落,造成损害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高空抛物与物件致害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后者主观心理是过失或疏于管理,主观上无故意心态,其产生原因可能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结合原因及因果关系可能不属于侵权行为,而属于意外事件。高空抛物应区分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主要是指共同实施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危及行为同时导致损害结果,实际侵害结果不能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人。应具备故意主观心理,无疏于管理或过失,物品是行为人的工具。产生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属于作为,高空抛物也存在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物品坠落损害人员的情况,在本质上属于不作为。尽管两者的侵权人不能确定,但共同危险行为实施的行为人是侵权人,通常处于一定范围内,而高空抛物行为通常有较大范围的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是推定因果关系,高空抛物是推定行为。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

一是归责原则。对高空抛物确定归责原则是对此类纠纷解决的关键,归责原则确定才能对责任主体确定。学界对归责原则有不同看法,部分学者观点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侵权责任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即责任可能拥有该物品业主或可能抛物的全体业主承担。公平责任只是对当事人导致损害无过错适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对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与一般法律逻辑不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社会效果较好,也易于被接受。

二是责任主体。如对责任主体根据大部分接受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寻找,存在可能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两类人:一类是受害人本人,对易发生坠落物的场所受害人本人应比其他安全场所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在划分责任承担中该义务只占较小比例,大部分高空抛物有意外事件性质,不能对当事人注意不能预见事情的义务有苛求。另一类是业主,业主基于公平补偿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对业主责任不能平均划分,应对业主的经济实力、抛掷物类型、受害人方位及建筑物情况等要充分考虑;还有一类是属于第三人角色的物业单位,在侵权行为人中不属于任何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对建筑物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并非侵权行为相对方。但合同关系基于委托管理,如物业单位工作职责未尽,如防护建筑物、提示危险义务、日常未及时完全维修等,应承担相应责任。

3.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的完善建议

3.1 对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缩小范围,使责任主体得到确定

大家都知道,法律对具体明确才能使其准确性、权威性、严密性得到保证,一定要对可能二字的范围明确。基于此要求立法者与实践相结合,相应做出司法解释,才能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对建筑物使用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应根据司法解释对使用人进行限定,使用人主要涉及现时占有人、承租人及所有人,同时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在三者之间分配的责任方式。最后对建筑物范围进行明确,采取技术手段将一定楼层排除,将建筑物范围精确测量后尽可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缩小。

3.2 抛掷物与坠落物区分

抛掷物是人具有积极主动的行为,通常行为人属于主动故意的一般侵权行为。而坠落物是管理人为妥善管理或意外造成悬挂或搁置在建筑物外的物体发生坠落而损害他人,属于物件致人损害,是特殊侵权。根据以上区分,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抛物侵权是行为人实施具有主动性,应由行为人对全部责任承担,行为人此时主要有建筑物所有人,实施该行为的任何主体,而物件损害他人由未妥善管理或处理的管理人或相关义务人对侵权责任予以承担,只能由建筑物责任管理人作为责任人。

3.3 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

保险是对遭受意外事故后受保人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遭受意外事故后受保人产生损失的主要作用是进行弥补,商业保险是救济因特定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实际上属于经济救助行为,可将受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商业保险进行分散。我国保险制度目前只有人身财产意外险,针对高空抛物责任尚未制定专门保险,因此,应有专门针对高空抛物责任的保险,该保险首先应由物业单位投保,将经济补偿提供给受害人。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可使无辜建筑物使用人减少责任,更及时高效的救济受害人,如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受害人可对于社会专项基金救助进行申请,侵权人确定后能够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

3.4 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和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刑法调整

可采取行政和刑法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双重保障。应对物业公司提出要求,设立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告知标牌、对居民加强宣教并定期巡逻。如发生高空抛物,由社区派出所先处理。针对情节不同、较轻损害的高空抛物,可由行政部门教育和罚款等,并对其他居民告诫,基于此使与高空抛物类似行为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高空抛物导致损害,不只是损害受害人财产,威胁到受害人安全,甚至生命更重要,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应在刑法中列入此类行为,采取对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处理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高空抛物致害事件,先考虑采用侵权责任法律救济,或去法院起诉,在经济上寻求赔偿,对现场保护忽视,不需要公安机关帮助。刑法在实际中比民法保护公民财产力度大,如果在案发现场采用执法部门勘查及鉴定抛掷物的指纹,精确测算抛掷力度和角度,使可能行为人缩小范围,有可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使行为人至少缩小范围,进而有力保障受害者。

4. 总结

    综上所述,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加快了城市化建设进程。密集的人群及高层建筑产生了新的问题,随之出现高空抛物致损一系列问题,但法律由于滞后性不能使该类问题及时妥善得到解决,存在较多的争议。高空抛物行为因难以进行取证、较低的违法成本,产生后通常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因此,该问题处理难度较大。所以,应尽快完善立法推进工作,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使法律监督的不足得到有效弥补,进而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的生活氛围。

参考文献:

[1] 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J],法学评论,2019.11

[2] 高佳.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5

[3] 叶海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J],法治与经济,2020.9

[4] 叶娟娟.浅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的缺陷性[J],法制博览,2020.16

[5] 彭珊.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0

作者简介:

陈静(1974),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