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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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杨瑞虹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0)

摘要:明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家事诉讼因其特殊性,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了挑战。我国自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积极探索,取得显著成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理念混乱、改革方式随意等。家事审判关系着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我国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培养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建设独立的家事法院以及运用多元化的非讼方式处理家事问题,解决家事纠纷。

关键词:家事审判程序;家事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家事审判的难点

(一)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互交织

家事审判活动的复杂性之一就在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存。家庭的存在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的,家庭内部成员往往拥有深厚的感情,同时一个新家庭的组成又是两个旧家庭联系的纽带,涉及多方社会关系。若家庭内部出现矛盾,则会产生较大影响。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居多,夫妻感情的破裂不仅涉及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部分案件还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另外,财产纠纷也是家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难点。近年来,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有形的货币之外,还有比特币、知识产权等多种无形财产,导致在离婚案件中财产认定的难度较大,离婚财产分割甚至成为家事审判的最大难题之一。[1]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充分

夫妻双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往往会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若达成一致,则不会过多审查,更不会审查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的条款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为了顺利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出于一己之私忽略未成年的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权益从而难以受到充分保障。审判过程中,若夫妻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官为了迅速结案,往往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或者是否存在过错决定谁拥有子女的抚养权,而并未听取未成年人自己的真实想法,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辈子的阴影。

(三)家事关系具有私密性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对夫妻组成一个家庭,因此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纠纷相较于其它一般民事纠纷,多了一份私密性。例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将个人的财产公开于他人的视线中;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案件中,由于感情的私密性以及过错方的保密措施导致无过错方很难取证,案件也难以认定。另外,在家暴案件中,申请离婚的一方不仅要主张家暴,还要承担家暴系对方所为的证明责任,然而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极强的隐秘性,一般又没有证人可以作证,导致实践中家庭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家事关系的私密性使得家事审判活动更加不易。

(四)缺少专业的审判人员

家事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审判活动的特殊性,而我国仍是用一般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官来审判家事诉讼,显然是缺乏针对性的。家庭内部成员发生纠纷不似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家事纠纷掺杂了家庭成员的情感,一些纠纷往往是一时冲动引起的,若适当加以调解或引导,双方可能恢复如初。但实践中,普通法官缺少共情与共鸣,常以一般的审判模式处理此类问题,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局面。例如,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选择离婚,专业的家事审判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使双方冷静下来,思考婚姻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处理离婚纠纷。而现实是法官在考虑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后即作出判决,这使得审判活动迅速结束,当事人毫无挽回余地。

家事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增加了其审判难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正确的方法论,针对家事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应选择特定的解决路径,而不是以一般的方法解决所有特殊的问题。

二、家事审判的其他经验及我国实践

(一)德国家事审判经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其家事法的发展是一部充满两性平等的奋斗史。为了更好地处理家事纠纷,德国做了以下改变:第一,德国于1976年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庭以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并于2008年规定民事诉讼法不再调整家事案件,家事案件与非讼事件合并为新的法律。第二,发挥家事法庭的功能,处理、修复和治疗破碎的家庭关系。第三紧随时代潮流,积极发展和解、调解等多元式的非讼形式解决家庭纠纷,于2012年颁布了《德国调节法》,该法律在德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总体来看,德国的家事法改革具有一定优点,我国也应加以学习,例如,首先制定家事案件适用的专门法律,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其次,在改革工作成熟后适当考虑以非讼处理家事事件,实现家事事件的全面非讼化。[2]

(二)英国家事审判经验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其处理家事纠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西方国家的特色。首先,英国将家事案件讼其他法院中独立出来,由专门的家事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家事案件。但若涉及未成年的相关事项,原来的治安法院仍享有管辖权。其次,英国在最高院设置了家事法庭,满足家事案件的上诉需求。最后,英国的部分地区还设立了专门的看护中心以及青少年法院,负责解决相关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虽然英国和我国在一些价值观念上存在差异,但英国的家事审判政策仍为我国探索家事审判改革路径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家事审判的实践现状

我国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地法院在此政策下,积极探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实施方案。例如,徐州某法院改革了法官的招聘要求,注重专门人才的招聘,于2013年设立了全国第一家独立编制的家事法庭,该法庭的工作人员既包括法律专业的人才又包括心理咨询师。2014年该法院又建立了较大规模的家事司法中心,走在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前沿。又如,河南新乡法院要求家事法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还应符合已婚女性、具有责任心的条件。再如,浙江某法院与妇联共同合作,推出了“一厅一室一站”的改革措施,妇联在各个环节中派人参加,提出意见,发挥作用。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家事审判改革的路径仍不明确,立法上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家事审判的模式较为混乱,因此仍需继续探索家事审判的改革路径。[3]

三、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

(一)设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婚姻家庭编虽位于《民法典》的第五章,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但根据家事审判的特征,依旧适用民事诉讼法显然不合适。放眼国外,德国、日本、英国等都将家事审判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区别开来,设置了专门的家事事件程序法。因此,设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符合世界潮流。我国设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制定合理的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家事审判中,最终应达到化解矛盾,维系感情,保持家庭稳定的结果。鉴于此,若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法给法官充足的时间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感,分析问题所在,因此应适当延长家事审判的审理期限。第二,设置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家事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它涉及的情况不是单纯的金钱或财产分割,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此,为了更好的处理家事纠纷,应设立调解前置程序。由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室,作为法院调解家庭纠纷的内设机构。若调解不成,再进入家事诉讼程序,这既是注重感情的表现,又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第三,赋予家事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时,应明确规定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样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取证难度,还有利于全面的掌握案件证据,找到解决纠纷的关键。另外,在未成年抚养权的问题上,若法官认为一方或双方不具备抚养能力时,可在说明正当理由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监护人。第四,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事审判活动,尤其是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很大,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至关重要。在决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时,对于具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加强和未成年人的沟通,了解其所思所想,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二)培养专业的家事审判人才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家事事纠纷表面上是关于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纠纷,实际上涉及亲人间、夫妻间的感情纠葛,它不仅包括法律问题,还包括人类道德情感问题,因此,单纯地依赖法律人才解决家事纠纷很难达到最终解决家事纠纷的目的,还需心理学、教育学等其他专业人才的共同配合。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普通的民事法官审判特殊的家事案件,这些法官虽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缺乏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不能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因此,应培养一支专业的家事审判人才,既包括法律人才,又包括辅助法律人才的其他方面人才。明确家事审判人才的选拔机制,建立有独立编制的工作岗位,实现家事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和职业化。[4]

(三)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

自2016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法院都探索出了一定的改革道路,其中包括设立家事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家事法庭在世界各国也有迹可循,例如德国虽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但设有家事法庭,以解决家事纠纷、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我国家事法庭的设立,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带来了宝贵的经验,也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新起点。但迫于时代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我们仍需加快家事审判改革,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管辖各地区的家事事件。

(四)运用多元化非讼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解决家事纠纷不仅是法院重要的工作,更是社会各个领域的重要工作。诉讼不是处理家事纠纷的唯一方式,多元化的非讼方式处理家事纠纷也值得考虑。随着世界各国ADR热潮的出现,我国也应积极借鉴。

第一,明确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调解前置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法院主持的调解和民间组织的调解。家庭内部人员提起家事诉讼时,应由法院主持,指定符合资质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环节。家庭内部人员发生纠纷,尚未提起诉讼前,可向具有调解资质的民间组织寻求调解,逐步形成多部门联动、多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模式。第二,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家事调解委员会由法律、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家事事件。家事调解员不仅应具有相应的社会经验,还应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经过培训后方可担任调解工作。最后,法院要注重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不仅应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自愿、合法,还应从实体上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公平、合理,以确保调解协议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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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对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如今,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已是必然趋势,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而应在借鉴各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路径。

参考文献:

[1]陈爱武.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兼议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必要性[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4(04).

[2]刘阳. 论我国家事审判的现状及完善[D].燕山大学,2019.

[3]蒋月,冯源.台湾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以“家事事件法”为中心[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4]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6(04).

[5]陈莉,向前.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J].法律适用,2016(11).

作者简介:杨瑞虹(1998-),女,汉,河北邢台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