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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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探讨

黄德年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523325

摘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中,涉及到了许多的纠纷,通常来说,在一个案件当中可以会有多种证据,在民事诉讼当中也很有可能存在刑事鉴定,在实务当中,刑事鉴定的效力需要法院进行确认,而这对于原告被告双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也往往是民事案件当中的质证核心,对于案件的走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民事诉讼当中刑事鉴定意见的使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鉴定意见;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探讨研究

引言: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牵连,因此在民事诉讼当中有可能使用刑事证据,相较于其他的应用种类来说,刑事鉴定意见相对于其他证据自带公权力,另外许多的法官在进行判决认定的过程当中对于刑事鉴定意见较为依赖。但实际上刑事鉴定意见的使用缺乏规范,目前实务与学术尚未统一,同时这也是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1.刑事鉴定的含义

形式鉴定指的是相关的侦查机关为了将案情进行查明而专门指派或者是聘请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对于案件当中的某些问题来进行鉴别判断,从而有效的给出结论,在鉴定方面,在形式诉讼的过程当中,相关机关根据自身的职责权利或者是收到相关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申请而指派或请相关人员来对于专门的问题进行鉴别检验判定,其中受到指派的人为鉴定人,鉴定人实现在鉴定后给出结论,对于存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应当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于精神病给予医学鉴定,通常这些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相关的医院进行鉴定,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之后书写出鉴定结论,同时应当由鉴定人进行签名,最后由医院盖上公章,防止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鉴定人最终会对这专门性问题给出鉴定结论,从而有效的进行独立诉讼,不过鉴定的结果应当经过查证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通常而言在刑事诉讼当中专门性问题鉴定非常的广泛,包括食品卫生、毒品鉴定、痕迹鉴定、医学鉴定等。通常在法庭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合议庭有可能认为证据存疑,这是就可以进行休庭,这是就需要进行核实调查,这是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例如扣押、冻结等手段,最终核实证据是否存疑,在民事案件当中也可能应用上这一鉴定。

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相比较而言,其主体不同,刑事程序当中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职权性突出,而这时主要是公权力处于其中,当事人处于程度较小,而民事程序当中当事人处于较多,当事人权利特征较为凸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在进行抗辩时通常会议样本不客观全面、自身没有参与到其中来进行抗辩,而刑事鉴定意见通常都会被当做强有力的证据来看待,证据效力强。

2.在民事诉讼当中刑事鉴定意见的性质

在现如今的实务当中,民事诉讼刑事鉴定意见的定性非常重要,也就是其应当属于哪一种证据类型,是鉴定意见还是书证还是其他,这是由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审查判断也有着不同的规则,定性问题不只是关系到选择那种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也关系着在异议提出之后该进行初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这两者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如何将这一问题进行厘清非常重要,根据现如今的研究成果表明,有部分学者认为刑事鉴定意见缺乏正当程序保障,因此在有异议之后应当对于其作为证据的能力进行否定,而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使得法秩序相统一,应当应当将刑事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其应当作为书证,虽然归于书证便于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进行使用,但是这与证据法理存在不符,并且存在风险,虽然说刑事鉴定意见通常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在民事诉讼当中,但是书证指的是将案件情况进行客观记载,但是刑事鉴定意见是由专业的人员对于问题所出具的意见,通常而言这种鉴定审查相对严格,因此需要如果将其作为书证进行使用,对方只能够对于书证的形式和实质提出真实性质疑,但无法针对于进行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异议,同时也无法使得坚定者回避这一问题,同时也无法要求有关的鉴定人员在审理过程当中出庭接受质询,相对而言较为不公平。但是如果将其归纳为当事人陈述也是不合理的,这是由于陈述通常是对于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这也叫否定了其本身的中立专业,另外,陈述在法庭当中认可的效力低,这也就说明在民事诉讼鉴定当中刑事鉴定意见的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降低了其效力,同时这也就会使得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被混淆,使其在司法实践当中变得混乱。

本人认为在民事诉讼当中刑事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鉴定意见来进行使用,在进行资格判断的过程当中应当与民事鉴定意见结合,这主要是由于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当中含有法院委托这一属性,因此其能够使得刑事鉴定意见收到诉讼程序约束,也不会被排斥在法院委托之外。本身,刑事鉴定意见本身就是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机构来对于某一问题进行鉴定,通常不会由于不同的委托机构而产生非常大的差异,如对于这一结论直接否定,那么就存在这些科学专业知识本身是被强调确认的,但是却被否定当做证据,同时鉴定意见的不同也会使得证据种类不同,这就会使得审查发生错位。

3.证明力

公权力机构通过委托来使得相关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来进行刑事鉴定,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够直接对其赋予高证明力,但是也不能够使其证明力减弱。刑事鉴定意见想多特殊,因此在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应当更加严格,同时还需要对于其中缺失的程序进行补足,在进行证明力认定当中选择质证是很明智的一种选择,这是由于质证能够使得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清楚明白,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于刑事鉴定意见并没有异议,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如果提出异议则需要进行质证,进行鉴定的专家应当出庭,开展质证,并且相关当事人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来辅助判断。

4.结束语

虽然刑事鉴定意见也是鉴定意见当中的一种,但是由于其并不属于真正的民事鉴定,程序要素存在残缺,因此在进行诉讼当中,刑事鉴定意见的认定存在复杂,为了使得当事人得到保护,同时也为了打破公权力影响,在原则上需要对于刑事鉴定意见通过质证程序来进行证明,但如果双方对于这一鉴定意见无异议,那么则可以不经过质证来对于证明力进行认定,从而有效避免在刑事与民事两种鉴定意见当中存在的相悖导致难以抉择的情况。刑事鉴定意见能够在民事诉讼当中给予辅助,同时也能够为法官提供新审查视角。

参考文献:

[1]亢晶晶.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J].证据科学,2022,30(06):645-658.

[2]李晓慧. 理想和现实之间:鉴定意见司法审查的现实困境和完善构想——基于对京津冀三地291份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C]//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2021卷).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2021卷),2022:317-325.

[3]周桂雪,李小恺.鉴定意见明确性与科学性的矛盾及其调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适用规定的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2(06):82-90.

[4]李梦颖.民事诉讼“以鉴代审”问题探讨[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4(03):20-25.

[5]陈彦,戴晓华.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2(05):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