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下的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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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下的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

王晓峰

庄浪县体育中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文体活动侵权的免责依据,但是,这种豁免只适用于文化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而不适用于活动的组织者。根据该条的语义,即使受害者面临风险,活动组织者也有义务确保安全和安保,如果不履行其对其他参与者的安全义务,组织者则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然而,问题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必须以存在直接责任为条件,如果其他参与者作为直接责任人援引放弃风险例外,则不能提及活动组织者的次要责任。制定风险自我确定规则是为了消除对文化活动固有风险所产生的责任的恐惧,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作为文化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即使没有从以下方面获得好处,也不能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免除自愿风险是对其他参与者的一种补偿,但也可能是活动组织者的一种束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将免除风险与活动组织者的安全责任协调起来,以便充分利用其机构价值

关键词:自甘风险规则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

引言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为自甘风险原则之适用提供了新的规范根据。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两款内容规定了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不同的侵权责任,该区分在理论方面具有何种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都需要通过必要的解释进一步明确。

1自甘风险规则的概念分析

自我承担风险规则,也称为自我承担风险或自愿接受风险规则,可追溯到古罗马法律中关于志愿人员不受伤害的旧格言然而,随着社会责任的扩大,风险减少,范围缩小,但它在某些领域,包括文化和体育活动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自愿风险规则所依据的民法基础主要来自对行为人行动自由的保障,即行为人意识到危险,仍可自由决定是否起诉危险行为,这充分反映了民法对自主性和自由的尊重自我确定风险的规则还强调了公平正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活动中所犯下的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负有故意或严重不当行为责任的犯罪人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承担责任由于公平和正义是分配正义的概念,而且文化和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竞争、风险和挑战的最大吸引力和特点,因此适用自愿风险规则就更加重要,有必要规定一个豁免理由,以确保参与者有意义和积极地参与这些活动。自我伤害风险的最常见定义是,受害者意识到存在这种风险,或在知道自己受到这种风险和伤害的情况下承担了风险 具体而言,这包括受害者声称的不当行为,以及在有明确责任的法律诉讼中,预期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实际责任。

2排除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各种情况

由于《民法典》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有不少审判人员在《民法典》之前,用“自甘风险”来分析行为人在一些案件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并运用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相抵规则,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民法典》出台以后,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笔者认为,排除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伤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雇主严格责任的确立,自甘风险原则不再适用于工伤事故案件,所以,当劳动者明知劳动过程可能存在风险依然参与其中的,也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2)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有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认定为自甘风险,虽然其中的风险已经超出一般的人观念中的出行风险,属于“一定风险”,但由于是乘坐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文体活动,故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而应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好意同乘责任条款。(3)经济性行为。商业上或者经济上的冒险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经济利益损失,不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的损害后果,更多的是因为文体活动带来参与者的人身伤害,因此,经济性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可适用过失相抵之规则。

3排除活动组织者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正当性

自我暴露规则的确立客观上增加了文化和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而是现行规定所未预见到的辐射效应。例如,在国内和国际司法实践中,自愿风险豁免一直是活动组织者免除责任的依据,而根据《民法典》排除活动组织者自愿风险豁免将剥夺这项规则的主要价值。另一个例子是,《民法典》规定自我伤害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确保学校开展体育活动,而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自我满足风险之外只能导致学校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体育事故承担过多的责任作者认为,为了解决这种混淆,我们还必须从对文化和体育活动固有风险的固有需求开始。自愿风险的免除取决于受害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从理论上讲,这种风险被认为是活动固有的风险,被称为内在风险,也就是说,对文学和艺术活动来说,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但完全可以预见的。第一个特征是,它与活动不可分割,如果它与危险活动不可分割,它将失去其原始属性。第二,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否采取了行动。对参与者来说,固有的风险是,风险和乐趣是相辅相成的,风险的存在吸引了他们参加活动,而且这种风险不可避免地转移了活动参与者的注意力。因此,固有的风险不是参与者想要的,而是可以由非参与者控制的。从触发原因的角度来看,固有的危险可能既来自人类的行为(包括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也来自自然的力量。对于参与者的行为和大自然的力量所带来的风险,更容易接受自我决定的风险,如跑步时的摔跤和滑雪时的突然降雪。但是,必须考虑到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风险,只有当这些风险被认为是活动的固有部分时才能确定。例如,篮球运动员的技术不当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活动固有的风险,可以免除自我风险,但恶意行为可被视为违规行为。这表明,查明固有风险至关重要,是自我自愿风险的灵魂和自我自愿风险豁免的合法性来源。

4自甘风险原则与过错责任的适用规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而自甘风险原则属于在过错责任原则范围内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准确认定并区分致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是自甘风险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关键。按照自甘风险原则,如果加害人无过错以及一般过失,则免除责任。根据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责任分配方式:受害人属于自甘风险,如果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也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所有损害;受害人属于自甘风险,如果致害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致害人过错程度和损害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受害人属于自甘风险,如果活动组织者对损害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其他活动参与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不承担责任,而活动组织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结束语

风险自评规则的确立使组织者的责任从补充责任转移到直接责任。如果一项活动的组织者在与受害者的关系中排除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负担,那将是不公平的,实际上,这将意味着承担次要责任,无法从任何人那里收回责任。然而,当其他与会者以风险为由援引免责时,法官在确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时应强调相称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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