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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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研究

马晨晨

河南工业大学

摘要:公民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和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对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公民代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供需矛盾导致的法律顾问缺乏,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切实保障。然而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民代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公民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剖析,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  公民代理制度  强制代理  法律完善

一、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概念

公民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名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普通公民并非律师,而是作为当事人的代表或辩护人,并且依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进行诉讼。民事代理是一种法定的、不作为律师的代理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并被授权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特征

1、公民代理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代理

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民事代理人员不一定要具备各种资质的法律职业人员,只要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事代理条件,他们就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代理程序。从公民代理的组成上来看,以非专业人士居多,最突出的特点是非专业人士。

2、公民代理人有其特定的范围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只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律师才能被接纳为诉讼代理人。而民事代理人就不一样了,他们通常都有自己的特殊领域,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有代表的权利,我国的“公民代表”是指由其亲属、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单位推荐的公民,但是超过法定范围的公民不得担任公民代理。在法律上,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公民代理,而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制约。

3、公民代理人的产生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从公民到公民代理,都要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程序要求,其中,公民代理要比律师代理更加复杂。比如,在公民代理体制下,公民代表要经过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再经过有关法律机关的审查。显然,公民代理人的选择将被其他的代理手段所限制。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能力存在不足,因此,为了保障公民代理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公民代理制度顺利进行。

4、公民代理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公民代理不同于律师代理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收取民事代理人的费用。“公民代理”一词产生之初,即具有“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两种性质。从理论上看,公民代理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都属于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公民自由代理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条件。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明确指出,委托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时,不得收取中介费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将其视为公民的代理主义。

三、我国保留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1、律师资源分布不均

我国律师队伍的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一九九一年,全国律师的数量只有46850人,而在2017年,已超过270,000人。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平均每10000人中只有2名法律工作者,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短期内不会有什么变化。此外,我国律师人数偏少,而且存在着分配不均的问题。2022年,北京有9.98名律师,上海有6.7名,山西有2.54名,广西有2.25名,内蒙古有1.8名。我国律师在南北分布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而在南方则要比北方多出数倍。区域的优势和政策的吸引力会使发达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律师资源分配差距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的供求矛盾也会加剧。

2、法律援助力量薄弱

民事法律援助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为己任。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规模还很小,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很小,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农村、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来说,申请救助的门槛依然很高。其次,财政支持不足,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另外,由于司法救助经费的来源大多是地方人民政府,因此,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对较大,而在经济困难的地方,政府也很难给予相应的帮助。由此,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成为了制约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3、诉讼效率的潜在要求

诉讼的一种法律价值在于其效力。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它的价值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效能。在民事诉讼中,效率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没有更多金钱和时间投入,就很收获满意的判决结果;二是通过提高诉讼效率,就可以找公民代理人帮他们。由于贫困地区的文盲、法盲人数较多,因此,无论投入多少人力物力,都无法解决各种类型的疑难杂症,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导致诉讼的效率下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可以与法官进行诉讼,从而提高诉讼的效力。

4、我国职权审判模式的影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民事审判存在着一种强大的力量,即法官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权利说和原告说最大的区别是,谁将主导诉讼过程。当事人主义突出了诉讼主体的作用,法官以当事人为中心,不介入程序。而权威型的审判模式则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于权威型的法官来说,法官的行为更加积极。在现行的司法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三角”“顶点”,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施展空间,使其“可有可无”。因此,在法院里,律师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的审判方式为公民充当代理提供了可能。

四、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弊端

1、公民代理制度的立法缺陷

《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的第58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除了律师以外,其他公民都可以以公民的名义参与诉讼。公民代理制度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进行补偿,而且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它也有缺点。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代理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另外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其应有的法律素养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既不能促进诉讼的效率,也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公民代理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的成本比律师的成本要低,这就造成了与律师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法律服务的市场。此外,公民代理律师因非法律职业而不熟悉诉讼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诉讼程序。

(2)影响法律权威

在法院中,有些律师倾向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主张“法是常识”,但是,以理代替法无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些公民代理对法律一无所知,但在当事人面前却表现得很了解,还许诺要解决这个案子,这明显是一种诈骗。这些都会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破坏司法公正的形象。

(3)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将自己的案子委托给了一些公民,有些人也许是自己自学的,但是有些人也许连一点法律常识都不懂。因此,由于公民代理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法律上无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最终也就无法实现诉讼。

五、我国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

1、通过加强立法加以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不仅对有资质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亲属或个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其所属单位以及推荐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公民代理案件提交的材料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民事代理制度,通过立法减少专业民事代理现象,完善民事代理制度。首先,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立法中增设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素质。其次,在立法中增加了对律师代表资格的保护。最后,必须清楚的是,公民组织应当具有自由的行动。其自由与否在公民代理市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2、完善公民代理制度的实践

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对公民代理进行规范,可以在法庭上增设公民代理注册登记制度,使其纳入规范管理。三是要规范律师执业认证制度,强化律师执业资格审核,防止非执业律师执业。它可以使公民代理的便利性、灵活性、相辅相成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代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我国现行的民事代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还不能彻底摒弃。要规范公民代理在社会上的乱象,就要善于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防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健全,很容易造成我国公民代理制度的混乱。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深入,基于诉讼制度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关法律对代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发展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可替代性的法律服务供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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