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分析与实践考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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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分析与实践考察

李璐菲,2,高玮琪,3,韩欣雨,4,赵宏铭,5,李佳荣,6,杨林若冰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银川  750021

摘要初代的计算机到如今最热门的的人工智能chatGPT,互联网科技不断地创新发展毋庸置疑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便利和更加丰富的互动体验但是在高度智能化高度科技化的背后,互联网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犯罪分子几乎无孔不入从电话诈骗到电信网络诈骗在数字经济发达的社会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愈发猖獗而今更是呈现出非接触型犯罪组织企业化手段多样性和地域跨境化等特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大处罚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相关立法优先考虑的目标也是刑法需要及时有效回应的犯罪问题本文以新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理解基础出发总结分析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并思考创新观点同时结合实践考察中的数据综合分析拟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措施及防治对策作出总结和提出系统化防范的方案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罪刑法犯罪预防


1.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规范分析

1.1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界定

我国《刑法》尚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内容,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将电信网络诈骗归纳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另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在概念界定的层面上,不同学者对电信网络诈骗有着不同的定义: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短信等电信网络通信技术手段,利用编造的虚假信息对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吴加明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主要利用网络、电信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其危害性不仅是侵害特定主体财产权法益,更是对不特定人的财产造成威胁,同时妨害信息安全、破坏信息运行秩序。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表明,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1]]

据此,本文对该犯罪的讨论范围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1.2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之分析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侵害了受害者财产安全的法益。但是,在当前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有必要重新讨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的法益为何。目前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法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往往是在与犯罪分子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交付了自己的信任和财产,如果简单按照刑法的四要件来分析电信网络诈骗,很容易存在漏洞,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期间侵害的法益随着交流沟通方式的变化,对法益的侵害也有影响。仅从外观来判断缺乏逻辑性。

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在于规范违反,其意图是非法占有,诈骗手段多样。电信网络诈骗的开始常以“骗局”为外观,但是受害者一般而言看不出骗局的外观,直到受到了侵害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那么此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违法性的分辨由何处开始,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关罪名的认定问题。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电信网络诈骗虽然形式较为新颖,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仍与诈骗罪相同,目的都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电信网络诈骗适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定罪量刑是完全可以的。比较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犯罪手段和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而已。[[2]]据此,电信网络诈骗的构成为:侵犯的客体是个人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个人财物,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

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目前有观点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财产型犯罪,因此应当将诈骗数额、犯罪分子人数作为量刑标准;另一方面,魏静华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中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考量;还有观点认为在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前应当对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之间的差异进行区分,从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类型应不应当归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2.从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邻罪名进行比较分析

2.1比较分析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信息网络的背景下,刑事案件亦多以涉及互联网的形式出现。电信网络诈骗这一复杂犯罪行为,则日益在涉网案件中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除了诈骗罪之外,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定罪常常还涉及其他犯罪。其中,常见的相关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在具体的认定中存在着较大争议。比如对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许多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但同时也有司法机关将其直接归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2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帮信罪的定性分析

2.2.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理论争议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法第287条规定,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存储和接入互联网等技术服务,或进行支付结算和广告推广等其他帮助行为的,就可以构成帮信罪。

但是学术界对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是否从属于或独立于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脱离被帮助犯而单独进行惩罚有不同的观点。“帮助犯正犯化”说认为,网络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帮助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并不依赖于“正犯”。尽管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共犯的地位,但承担着正犯的责任;“从犯主犯化说”认为,《刑法》之所以增加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了应对网络犯罪活动中网络帮助社会行为社会危害性不断提高,以及其次要和辅助的从犯地位逐渐接近主犯的结果;“量刑规则说”则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作为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独立处罚,并不是将帮助行为上升为正犯。

概言之,学术界不同观点所围绕的核心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如何定性,以及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进行具体认定的问题。

2.2.2 对运用信息网络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应坚持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说主张,无论正犯是否成立,共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对共犯来说均具有独立性。然而,刑法的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是有害的行为,即如果在没有客观行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侵害客观法益的后果,那么犯罪就不存在;如果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实害或造成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危险时,则不能将其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共犯独立性的解释显然与中国刑法的客观主义相矛盾。

设立“帮信罪”的初衷是将网络犯罪独立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诚然,该项罪名的产生对犯罪产生了威慑作用,但将网络犯罪不加以区分地全部纳入“帮信罪”的范畴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帮信罪”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口袋罪”。即便是对于单一制下的正犯,尤其是未着手参与到构成要件行为之中的行为人,对其可罚性的判断,特别是法益侵害事实的判断,要得出合理结论,仍需以从属性所强调的构成要件导致的危险性是否实际产生作为判断途径。那么,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也不能突破共犯从属性的限制。如果正犯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能没有实际的法益侵害,进而也很难解释共犯遭受刑法意义上的实质损害,也就没有惩罚共犯的依据。

2.2.3.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活动的认定

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来看,认定共同犯罪应具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之主体、共同实施之犯罪以及共同的犯罪之意图。因此,共犯的认定必须服从于正犯。只有正犯符合犯罪的要求,才能确定共犯。在这一条件下,也就不存在主犯是合法而共犯非法的情况。然而,对共犯从属性的盲目遵从也会导致相关问题,尤其是在通过高度隐蔽和虚拟性的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下,通常难以确定正犯,那么其行为也难以认定,共犯就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法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显然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绝对排斥共同犯罪的成立。鉴于处理有关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将其归类为特殊共犯。如果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没有与实行诈骗的罪犯事前合谋,只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支持或协助,那么其实质上是特殊共犯,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和惩罚;如果电信网络诈骗罪犯与行为人之间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合谋,或者明知对方要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协助其进行犯罪,则应将其以普通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3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

2.3.1关于认定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争议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以获得受害者的信任,从而达到成功欺骗其财产的目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认定行为人在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时存在重大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一种手段,那么直接根据牵连犯通说“择一重罪”的原理进行认定即可。最终,通常以重罪——诈骗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此种认定方法可能导致遗漏上有犯罪的量刑因素;而另一种则是分别进行独立评价,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但此种处断方法又明显将具有关联的犯罪强行分割,否定了牵连关系。

虽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分别规定“适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对适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的,构成数罪的,应当予以并罚”,然而,这两份文件只是指导性文件,而不是司法解释,因此它们与司法解释不具有同等效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2.3.2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牵连关系的认定

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以犯罪为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从表面上来说,行为人不一定会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数据用于诈骗活动,也可能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转移给他人进行牟利;也可能将这些信息用于广告推销、敲诈勒索和其他犯罪活动。因此,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只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数据后可以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所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间的联系似乎并不紧密,这两个行为也就不能视为有牵连犯关系。

但事实上,在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的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上游的主要犯罪。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公民的日常行为越来越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其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诈骗活动正是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数据,以此获得受害者的信任并实施精准的诈骗,这就使得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高度并发,其牵连关系的紧密程度不言而喻。

其次,从一般常识的角度分析,虽然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了解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积累了多年经验,再加上近年来学校、企业和社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加大,即使是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和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公众,也已熟悉基于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活动的一般模式。因此,即使是普通人公民也可以通过一般的社会经验认识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性,因此应该肯定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3.3.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罪数处断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形式是一种预防性处罚,即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一步实施的犯罪的上游犯罪。其目的是规制接下来可能会犯下的罪行,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尽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存在联系,但根据我国牵连犯认定的一般理论,其惩罚仅及于重罪,无法充分评价犯罪所侵犯的所有法益,从而导致处罚过轻,达不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事实上,对于牵连犯也有“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则。

2.4总结与思考

前文提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虽然是新时代信息网络发展的结果,但其性质仍然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个人法益的自然犯,只是同时还侵犯了网络管理秩序。在实践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往往会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使得危害行为侵害到具有牵连关系的财产法益。因此,由于犯罪活动的前行为和后行为侵犯的法益存在重叠和交叉,所以需要在全面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分析牵连的关系。在有牵连的法益的属性没有根本差异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实际上只侵犯了一种法益,从而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如果被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根本差异,即使法益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应认定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从而进行数罪并罚。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正面临数据信息时代的洪流的冲击之下,若不将秩序法益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侵犯的法益组成部分,只保护单一的财产法益,则不利于更好地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鉴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组织性、精准性、高度隐蔽性、广泛传播性和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有必要对此类行为模式进行“数罪并罚”。

3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考察

3.1电信网络诈骗现状

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呈现出鲜明的数字化特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开启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的新纪元,带来了社会链接方式的革新、生产组织方式的重组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3]]故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人们的隐私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导致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危害人们的财产安全。

通过发布调查问卷的方式,本文调查了在校大学生群体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识及诈骗经历,如下图所示,在调查覆盖的104个调查对象中,电信诈骗的常见原因是被盗号、熟人冒充和其他原因。账号窃取后冒充熟人使受害者放下戒备,实际上犯罪成本不高,尤其是在高校学生群体之中,学生群体反诈防范意识薄弱,高校对反诈的重视不足,同时也存在反诈宣传方式单一的情况。如宣传形式不新颖,题材没有紧跟热点;部分高校的反诈宣传通过互联网形式发表,只需要学生转发阅读,形式意义大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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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方民族大学为例,根据2021年学生处治安通报情况总结,自2020年12月至今,全校累计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5起,学生被骗金额共计528368.57元。其中,刑事案件43 起,损失金额488031.5元;行政案件32 起,损失金额40377.07元。其中刷单类诈骗10起,游戏类诈骗5起,贷款类诈骗4起。不难看出,身边的诈骗类型以新兴类型为主,老旧类型诈骗仍旧存在。

在具体案件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为:1.2020年12月20日中午12时许,康某在宿舍内用手机上网时,通过某一企业QQ软件看到一条刷单做兼职返佣金广告,遂点击广告链接,并按客服要求领取四单任务,累计向对方转账7072元,对方未向其返佣金,康某方知被骗。2.2020年12月31日,罗某收到一条陌生人消息称可以贷款但需要刷流水,该生信以为真给对方分四次转账2500元,后发现被骗。

在以上两例案件中,被害人的共同特点都呈现为:1.获利期待可能性,两名被害人均听信犯罪嫌疑人的话语,认为以简单的付出可以获得与之不相匹配,甚至远远超出预期的回报。2.程序不正当性,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获利手段均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大众普遍认知的获利方式不同,其行为方式多具有程序简单,操作容易,上手快的特点,这使得被害人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心理。综上所述,存在于我们身边的电信诈骗多具有以上典型案例所存在的特点,这也正是被电信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的原因。

针对学校存在的被电信诈骗的情况 ,学校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法:1组织集中学习。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将此通报的相关内容传达至每一名学生,并从诈骗的手段、特点、形式、危害及有效防范措施等方面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学习。

2.加强宣传教育。各学院要通过学院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集中宣传普及电信网络诈骗形式方法、银行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浓厚氛围。要持续、反复督促每一名学生下载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金钟罩”预警小程序,增强学生对有害网络信息的甄别、抵制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日常管理。各学院要不断教育广大学生时刻以一名合格青年大学生的标准要求自己,不做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事、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贪图便宜、不轻信花言巧语、坚决与低级、庸俗的人和事划清界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在校学生频繁办卡、短期出行等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

3.2我国目前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成果

3.2.1政策层面上的防治成果

近年来,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态势高发,诈骗手段多样,但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打出“组合拳”,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这为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3.2.2立法层面上的防治成果

在立法上,为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其作为“小切口”法律,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3.2.3司法层面上的防治成果

在司法上,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工作也卓有成效:2021年6月至今实现立案数连续9个月同比下降;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8.5%和76.6%,打击战果创历史新高;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与此同时,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技术反制力度,升级优化拦截系统,建立快速动态封堵机制,完善止付冻结工作机制,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9.5亿次、短信21.4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0.6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91亿元。

3.3我国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原因

目前我国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深入千家万户,广大民众在享受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经实践考察,本文认为公民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公民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泄漏。一方面,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薄弱,在不知不觉中将信息泄漏给他人,致使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另一方面,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谋求非法利益,会将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倒卖,这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从根源泄漏。第二,被害人在被诈骗之后选择息事宁人,助长了诈骗分子占比愈多、愈发猖狂的风气。第三,第三方监管不力。网络转账是不法分子实现诈骗的主要方式,但银行及支付平台对此有些严重漏洞,如对转账金额限制宽松、转账次数限制不严等。第四,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信息极速发展的时代也为不法分子更新诈骗手段带来了“红利”,电信网络诈骗已经由单一的电话诈骗转变为多种类型的网络诈骗,诈骗手段、诈骗类型层出不穷,使得公民频频受害、电信网络诈骗频发。

3.4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防范难点

近几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爆发态势,国家、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重拳打击,但效果甚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频频发生,形势十分严峻。对于此现象,本文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难点。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门槛较低。相比传统犯罪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灵活性极强,犯罪分子可以完全依赖于网络,利用电子设备进行诈骗。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与诈骗对象接触,减少面对面或者当场作案的紧张感和压迫的氛围,同时因为没有与受害者过多的接触,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犯罪分子的负罪心理;其次犯罪分子也很容易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更换目标对象、目标地点,避免了线下可能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发生从而妨碍甚至阻止犯罪的进行。这就导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犯罪团伙简单的培训而上手开始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大大降低了犯罪的门槛,也极有可能造成愈来愈多人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道路。

第二,民众难以拒绝“高收益”金钱诱惑。从受害者一方看,很多人被诈骗都是因为贪图利益,虽然在国家的大力科普下已经了解了电信网络诈骗,但当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被一些小便宜吸引了眼球,渴望自己通过一些方式赚钱发财,殊不知犯罪团伙就是利用了人们追逐利益的心理,导致一些安全意识淡薄的受害者掉入深深的陷阱;从犯罪分子一方看,很多从事犯罪活动的人,都没有抵挡住犯罪团伙的坑蒙拐骗手段,高薪工作、低投入高回报等字眼的宣传让很多处于失意或者为工作、生活苦恼的人们一头扎进诈骗的旋涡。最初可能的确通过发送几条短信,打几个电话,收入一大笔回报,但越陷越深后才发现自己已经进入了圈套无法自拔。

第三,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法滞后。我国《刑法》对诈骗罪虽有明确规定,但未对其进行细化。在现行诈骗手段已经令我们防不胜防的同时,犯罪分子还在不断地策划和设计,根据社会和国家的热点问题不断地更新着诈骗方式,这就导致新的诈骗方式和手段在定罪量刑时只能沿用传统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盲区。

第四,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大。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极有可能因为诈骗金额太少,未达到立案金额标准而导致无法立案,但绝大部分情况则是虽然已经立案,却仍然无法追回所失财产。虽立案,但无法追回损失财产的原因有两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侦查,会将无形的网络信息技术作为犯罪手段,如利用国外服务代理或用加密软件隐藏IP,并利用公共场所的WIFI、使用未实名制的手机上网卡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不管是在实施诈骗行为中还是在实施诈骗行为后,不法分子很容易隐匿和消除犯罪痕迹;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跨境作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结果地通常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这就使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受制于各国司法制度的差距。

综上原因,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调查取证困难,也因此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难度。

4.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及现实对策

4.1加强数据监管,完善相关立法及刑法罪名的扩充

目前,很多网络诈骗都缘起于数据泄漏和非法数据交易,公民的个人隐私严重受到侵犯,但是刑法中对“信息”的规定知识针对非法倒卖公民信息,利用公民隐私信息等,打击对象只限于行为人。在数据监管和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还需要个人重视和司法机关加强保护。

同时,诈骗罪作为刑法规制电信网络诈骗最为核心的罪名,虽然不断调整,但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即使是作为兜底罪名,也无法改变其现如今犯罪手段多样化和形式多变所带来的冲击。无法涵盖所有行为模式,终将会出现“漏网之鱼”。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出台的意见等,都将诈骗罪作为规制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核心罪名,但是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诈骗罪名的频繁调整也不能完全防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如欺骗行为的认定、“机器不能被骗”原则受到的挑战还有诈骗罪与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问题,都有待处理和解决。故将电信网络诈骗罪归入刑法罪名可以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4.2主动做好宣传反诈工作,增强防范意识

如今高校学生被骗频发,各种“杀猪盘”甚至有利用找工作、出国旅游等方式来骗取学生的信任再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本文总结了如下防范的方式:首先强化校园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其次是要发掘宣传教育新思路,提高高校学生反诈参与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宣传手段和内容不拘泥于时空限制,可以列出如“诈骗手段千千变,我不转账应万变”等宣传标语,或者开设一些反诈实践课程,建立“电信网络诈骗模拟平台”;最后,要注重高校防控网络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反诈氛围,如组建高校反诈宣讲团、发挥高校社区民警的突出作用等。

从实践角度来说,人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难免“百密一疏”,据此,本文提出一系列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应对的流程方案,仅供讨论参考。

1.第一时间自救

看对方账户是哪家银行的,通过该银行网银、电话银行等,对嫌疑人银行卡采取输错多次错误密码(一般为3—5次)、口头挂失等方式阻断嫌疑人取款。

2.及时报警

收集被骗过程的汇款凭证、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前往当地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

拨打中国银联专线9516请求帮助

3.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分子作案手法翻新层出,千方百计编造各种虚假事实进行诈骗犯罪,从最初的“中奖”“消费”虚假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等虚构事实诈骗,甚至冒充电信工作人员、公安民警诈骗,欺骗性非常大,识别很困难。

4.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谨防上当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中奖诈骗、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及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不要轻信中奖和他人能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及有致富信息转让,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对于家人意外受伤害需抢救治疗费用、朋友急事求助类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遇到疑似电信网络诈骗时,不要盲目轻信,要多作调查印证

6.对接到培训通知、冒充银行、公检法机构等声称银行卡升级和虚假招工、婚介类的诈骗,要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培训类费用一般都是现款缴纳或者对公转账不应汇入过个人账户,不要轻信上当。对于来电声称是公安、检查、法院、银行等的电话号码,务必多方印证,尝试回拨电话核实,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等手法冒认电话号码。

7.正确使用银行卡及银行自助机

到银行自动柜员机(ATM、CRS等)存取遇到银行卡被堵、被吞等意外情况,认真识别自动柜员机的“提示”真伪,千万不要轻信和上当,最好拨打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电话的客服中心了解查问,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和解。

8.日常应多提示家中老人、未成年人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提高老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由新型的养老诈骗犯罪可以看出,犯罪分子通常喜欢选择相对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作为子女或者父母,除了自己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外,应积极主动向家中老人、未成年人传递防诈骗的知识,为我们敬爱的长辈和需要呵护的下一代筑起防范诈骗的知识围墙。

如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我国目前构建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但信息网络不断地更新换代,刑法如何有效回应,实践中如何应对始终是值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本文对于犯罪的分析和提供的解决思路和防范方案有不足之处还有待补充和思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2]刘品新编著:《网络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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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北方民族大学2022年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编号:S202211407045 项目类别,社会事业与文化传承

 


[[2]]刘品新编著:《网络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3]]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第74页